红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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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贯彻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工作效能,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服务承诺制第一条:根据县志办工作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制作公示栏向社会公开县志办的基本情况,工作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第二条:以方便群众,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办事透明度为目标,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项目。包括:县志办工作程序、服务项目等。第三条:遵守公务员行为道德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热情大方、耐心

2、细致、服务到位。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做到“一张笑脸、一句文明语、一把椅子、一杯茶水,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第四条:严格履行八项工作承诺。即: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的言行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伤害。二、 首问责任制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第六条: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和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

3、考核。第七条:服务对象前来办理或咨询事项,由第一接触人(首问接待人)负责接待。首问接待人在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和要求后按照职责和分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能够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引荐到相关股室或志办领导,若经办人或志办领导不在,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第八条: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耐心解释,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九条: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接听电话的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对于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他股室的,应将有关电话告诉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三、限时办结制第十条: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办理行政事项。对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任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规定的时间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并且不需要充分调研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调研才能够完成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制定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第十一条:对于请示性事项在 15 个工作日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红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200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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