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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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乌旗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名称:东乌旗交通局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 国防交通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3、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

2、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4、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交通厅及各地设立的征收稽查机构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5、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自治区交通厅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对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盟市设交通处(局)组织征稽查机构具体实施。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

3、收和决定减征或2免征养路费。6、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实施细则向征收稽查机构照章缴纳内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7、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4、。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

5、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1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312、 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1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14、 交通行政许可

6、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16、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

7、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17、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418、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

8、录类 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法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7.3 1998.1.11 国防交通条例 国务院 1995.2.24 1995.2.24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2.1.26 2002.3.15行政法规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8.18 2004.11.11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3.4 1994.3.4地 方法 规 2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2.1.7 1992.1.11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

9、理规定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1991.10.15 1991.10.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 1988.6.28 1988.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 1988.6.28 1988.8.1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0.1.14 2000.4.15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2.11.26 2003.4.16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5.1.1 2005.1.1部门规章7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6.7.11 1996.7.115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2004.3.15 2004.10.

10、19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 2000.7.17 2000.10.110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交通部 2000.6.27 2000.6.27(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89.4.4 199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5.12 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3.17 1996.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4.29 1999.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8.27

11、2004.7.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5.9 1997.5.9法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27 2006.1.1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1995.1.252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 1997.11.17 1998.1.1法规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2001.7.9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9.28 1996.9.28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4.1 1999.4.1地方性法

12、规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9.5 2000.1.164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8.17 2000.8.17三、行政执法主题职能配置东乌旗交通局是主管全旗交通管理的旗政府行政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交通局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交通保障。2、围绕全旗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旗公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并付诸实施。负责组织全旗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输生产。负责提供交通行业统

13、计和信息,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3、根据全旗实施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对交通运输的需要,积极组织协调国家、自治区、盟内和旗内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4、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规费征稽、客运出租汽车、搬运装卸、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水上运输等行业管理和汽车出入境管理。5、负责全旗小额(拖、畜、摩)养路费的征收业务。6、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研究制定全旗交通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探索和研究草原地区公路技术标准和规范。7、负责交通战备工作。8、负责加快交通对外开放,积极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投入我旗交通建设。9、认真做好交通环境保护工作,美化绿化公路,为遏制草原生态恶化做贡献。10

14、、承办旗政府、盟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7四、行政执法职权(共 13 项)(一)行政许可(6 项)1、占用、挖掘乡级公路或者公路改线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44 条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跨越、穿越乡级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15、和国公路法第 45 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乡级公路上行驶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48 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

16、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4、在乡级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54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8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5、在乡级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55 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6、更新砍伐乡级公路用地内的林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42 条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二)行政处罚(18 项)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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