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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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洪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努力建设创新政府、务实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 ,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

2、, 忠于职守,求真务实, 勤勉廉洁。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八、县长出差或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九、各局、办、中心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办、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

3、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一致, 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县人民政府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一、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 ,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

4、分配职能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经济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

5、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 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十八、县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 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二

6、十一、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章, 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 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二十二、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后,方可公布施行。二十三、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

7、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二十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特殊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八、县

8、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 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

9、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 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

10、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要严肃查处。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 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

11、、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及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四十、提请县人民政

12、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 ,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

13、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章公文审批四十三、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 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交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 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四、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 重大

14、事项和监察、审计方面的事项报县长审批。各部门向县级以上部门报送公文,必须经分管县长或县长审查签字。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四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结

15、制,减少公文办理层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四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四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 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 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五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 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16、。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 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五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五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等,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考勤制度,工作时间保持衣冠整洁,举止文明;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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