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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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 陕师校发201146 号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员队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的规定精神,我校职员岗位设置三类八级十二档,即:高级职员类分为三至六级,分别是三级职员一档岗位、三级职员二档岗位,四级职员一档岗位、四级职员二档岗位,五级职员一档岗位、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六级职员一档岗位、六级职员二档岗位;中级职员类分为七至八级,分别是七级职员岗位、八级职员岗位;初级职员类分为九至十级,分别是九级职员岗位、十级职员岗位。首次聘用时,

2、职员岗位总数按现有管理(职员)岗位人员的数量确定。各级职员岗位数量如下:(一)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设置和聘任。(二)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占学校设置的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 1:2 的比例掌握。(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50%,其中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原则上按 1:1 的比例掌握。(四)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为 15%,其中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数按人员现状确定。二、职员聘用范围凡符合聘用条件且 2010 年 1 月 1 日后在岗的以下人员均可参加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一)在学校教学科研

3、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以及直属和附属单位中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二)在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选择职员系列的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工程、档案及新闻中心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职员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2.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除新聘职员外,年度考核均须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3.身心健康。4.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除必须达

4、到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初级职员了解本职工作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2)中级职员熟悉本职工作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和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3)高级职员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研

5、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二)任职条件1.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聘用条件四级及其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和有关要求进行。2.五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经学校任命或聘用的正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其中:(1)现任正处中任现职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一档岗位; (2)现任正处中任现职不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其他申请五级职员二档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6、职务;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15 年及以上;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12 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9 年及以上;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9 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2 年及以上;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6 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5 年及以上;保留正处级工资的管理人员。3.六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经学校任命或聘用的副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其中:(1)现任副处中任现职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一档岗位;(2)现任副处中任现职不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二档岗位;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副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二档岗位。其他申请六级职员二档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正科级

7、岗位工作满 15 年及以上;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满 10 年及以上或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 15 年及以上,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0 年及以上;保留副处级工资的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七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1)现任科级正职人员可直接聘为七级职员。(2)其他申请七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管理工作满 1 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管理工作满 5 年;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 10 年;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及以上;保留正科级工资的管理人员。5.八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1)现任科级副职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为八级职员。(2

8、)其他申请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 6 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管理工作满 3 年;获得大学本科以下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 10 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九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1)现任科员可直接聘为九级职员。(2)其他申请九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获得大专以下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 4 年。7.十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见习期或试用期满,且不符合上述定级条件的其他管理人员。四、聘用办法与程序(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人

9、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员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高级职员职级的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成员由组织部和人事处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处理职员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职级认定工作的日常事务。学校成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职员职级评定与聘用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受理教职工投诉。 各学院(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单位成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本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高级

10、职员职级认定的推荐工作、中级及其以下职员职级的资格审查、职级认定和聘用等组织实施工作。(二)评定程序1.本人申报。填写陕西师范大学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申报表 ,并向所在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材料。2.资格审查。各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依据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拟定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候选人,并向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高级职员候选人名单及材料。3.评审和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汇总各单位上报材料后,对于各单位上报推荐的高级职员,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用结果。中初级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由办公室审查,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结果。4.公示结果。学校领

11、导小组办公室公示高级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结果,同时受理相关申诉事宜。各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公示中级及其以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结果。5.发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聘任。五、职员制过渡的有关规定(一)学校现有管理岗位中执行职员工资系列的人员、执行高教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以及按 A 类人事代理新聘的管理人员,全部纳入职员制度管理,以后按职员系列晋升职级,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二)在首次职员制过渡过程中,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给一次选择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的机会(其分级条件参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条件执行),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工资,以后只能按职

12、员职级系列晋升。今后晋升高教管理研究员职务,必须有五级职员任职经历。(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工程、档案及新闻中心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员序列晋升职级后,仍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但其专业技术职务仅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不与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挂钩。(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 8 年以上的工人,可申请相应的职员职级,纳入职员岗位序列并兑现相应等级的校内津贴,但其工人编制不变,国家工资序列不变。(五)管理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职员系列后,其国家工资按就高原则确定,校内津贴按所确定的相应职员职级确定。(六)一线专职辅导员在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时,本人可选择纳入教师

13、岗位系列或管理职员岗位系列进行管理,经学校确认后本人不得再变更,其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按所确认的系列确定。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系列的具体选择确认工作委托学生处实施。(七)机关“双肩挑”管理岗位人员,纳入管理人员基数,不占相应的职员职数。(八)提前离岗和退休人员按办理离岗和退休手续时的职称和职务状态,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职员职级。(九)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十)对于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在计算从事管理工作年限时,其在读期间的管理工作年限按照两年折算一年计入。(十一)近四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在本次认定职员职级时按下降一个档级处理。(十二

14、)因本人原因目前待岗、缓聘或长期病休者,暂不参加本次职员职级的认定,待其上岗后按本实施细则另行认定。六、附 则(一)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首次职员制过渡,转入常态化后,职员职级的晋升将按陕西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实施方案(陕师党发20087 号)之附件二 陕西师范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办法执行。(二)本实施细则经 2011 年 6 月 1 日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三)本实施细则与学校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者,以本实施细则精神为准。其他特殊情况和未定事宜由学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四)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陕西师范大学 二 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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