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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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 生 部 商 务 部 文 件 卫 监 督 发 2007 221 号关 于 印 发 住 宿 业 卫 生 规 范 等 规 范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商 务 局 :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住 宿 业 、 沐 浴 业 和 美 容 美 发 业 的 卫 生 管 理 ,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 提 高 卫 生 管 理水 平 , 根 据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卫 生 部 、 商 务 部 组 织 制 定 了 住 宿 业 卫 生 规 范

2、 、 沐 浴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和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以 上 3个 卫 生 规 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 1. 住 宿 业 卫 生 规 范 .doc 2. 沐 浴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doc 3.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生 规 范 .doc 二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规 范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依 据 为 加 强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 防 止 传 染 病 传 播 与 流 行 ,

3、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应 急 条 例 、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范 。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一 切 从 事 经 营 服 务 的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 但 不 包 括 开 展 医 疗美 容 项 目 的 场 所 和 无 固 定 服 务 场 所 的 流 动 摊 点 。 第 三 条 用 语 含 义 ( 一 ) 美 容 场 所 ,

4、是 指 根 据 宾 客 的 脸 型 、 皮 肤 特 点 和 要 求 , 运 用 手 法 技 术 、 器 械 设 备 并 借助 化 妆 、 美 容 护 肤 等 产 品 , 为 其 提 供 非 创 伤 性 和 非 侵 入 性 的 皮 肤 清 洁 、 护 理 、 保 养 、 修 饰 等 服务 的 场 所 , 包 括 等 候 、 洗 净 、 美 容 等 区 域 和 专 间 。 ( 二 ) 美 发 场 所 , 是 指 根 据 宾 客 的 头 型 、 脸 型 、 发 质 和 要 求 , 运 用 手 法 技 艺 、 器 械 设 备 并借 助 洗 发 、 护 发 、 染 发 、 烫 发 等 产 品 , 为 其

5、 提 供 发 型 设 计 、 修 剪 造 型 、 发 质 养 护 和 烫 染 等 服 务的 场 所 , 包 括 等 候 、 洗 发 、 理 发 、 烫 染 等 区 域 和 专 间 。 ( 三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是 指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和 美 容 美 发 操 作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 与 顾 客 密 切 接 触的 物 品 。 美 容 用 品 用 具 包 括 美 容 棉 ( 纸 ) 、 倒 膜 用 具 、 修 手 工 具 、 眉 钳 、 刷 子 、 梳 子 、 美 容 盆 、美 容 仪 器 等 物 品 ; 美 发 用 品 用 具 包 括 围 布 、 毛 巾 、 刀 剪

6、、 梳 子 、 推 子 、 发 刷 、 胡 刷 等 物 品 。 ( 四 )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 是 指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内 发 生 的 因 空 气 质 量 、 水 质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 用品 用 具 或 设 施 受 到 污 染 导 致 的 群 体 性 健 康 损 害 事 故 。 第 二 章 场 所 卫 生 要 求第 四 条 选 址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宜 选 择 在 环 境 洁 净 , 具 备 给 排 水 条 件 和 电 力 供 应 的 区 域 , 场 所周 围 25 米 范 围 内 应 无 粉 尘 、 有 害 气 体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7、散 性 污 染 源 。 第 五 条 场 所 设 置 与 布 局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在 室 内 , 并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和 采 光 。 美 容 场 所 经 营 面 积 应 不 小于 30 平 方 米 , 美 发 场 所 经 营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0 平 方 米 。 ( 二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的 地 面 、 墙 面 、 天 花 板 应 当 使 用 无 毒 、 无 异 味 、 防 水 、 不 易 积 垢 的 材料 铺 设 , 并 且 平 整 、 无 裂 缝 、 易 于 清 扫 ; ( 三 ) 兼 有 美 容 和 美 发 服 务 的 场 所

8、, 美 容 、 美 发 操 作 区 域 应 当 分 隔 设 置 。 经 营 面 积 在5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美 发 场 所 , 应 当 设 有 单 独 的 染 发 、 烫 发 间 ; 经 营 面 积 小 于 50 平 方 米 的 美 发场 所 , 应 当 设 有 烫 、 染 工 作 间 ( 区 ) , 烫 、 染 工 作 间 ( 区 ) 应 有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 ( 四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消 毒 设 施 , 美 容 场 所 和 经 营 面 积 在 50 平 方米 以 上 的 美 发 场 所 , 应 当 设 立 单 独 的 清

9、洗 消 毒 间 , 专 间 专 用 ; 5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美 发 场 所 应 当设 置 消 毒 设 备 。 ( 五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从 业 人 员 更 衣 间 或 更 衣 柜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顾 客 更 衣 间 或 更 衣柜 。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流 水 式 洗 发 设 施 , 且 洗 发 设 施 和 座 位 比 不 小 于 1:5。 第 六 条 设 施 要 求 ( 一 ) 给 排 水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有 完 备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 含 热 水 供 应 设 施 ) , 排 水 设 施 具 有 防 止

10、逆 流 、 病 媒生 物 侵 入 和 臭 味 产 生 的 装 置 , 并 设 有 毛 发 过 滤 装 置 ; 给 水 水 质 符 合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的 要 求 。 ( 二 ) 清 洗 消 毒 间 1.面 积 应 不 小 于 3 平 方 米 , 有 给 排 水 设 施 , 通 风 和 采 光 良 好 , 地 面 、 墙 壁 防 透 水 , 易 于 清扫 。 墙 裙 用 瓷 砖 等 防 水 材 料 贴 面 , 高 度 不 低 于 1.5 米 。 配 备 操 作 台 、 清 洗 、 消 毒 、 保 洁 和 空气 消 毒 设 施 。 2.清 洗 池 应 使 用 不 锈 钢 或 陶

11、 瓷 等 防 透 水 材 料 制 成 , 易 于 清 洁 , 容 量 满 足 清 洗 需 要 。 3.消 毒 保 洁 设 施 应 为 密 闭 结 构 , 容 积 满 足 用 品 用 具 消 毒 和 保 洁 贮 存 要 求 , 并 易 于 清 洁 。 4.以 紫 外 线 灯 作 为 空 气 消 毒 装 置 的 , 紫 外 线 波 长 应 为 200 275 纳 米 , 按 房 间 面 积 每 10平 方 米 设 置 30 瓦 紫 外 线 灯 一 支 , 悬 挂 于 室 内 正 中 , 距 离 地 面 2 2.5 米 , 照 射 强 度 大 于 70微 瓦 。 5. 清 洗 、 消 毒 和 保 洁

12、 设 施 应 当 有 明 显 标 识 。 ( 三 ) 公 共 卫 生 间 1. 公 共 卫 生 间 应 设 置 水 冲 式 便 器 , 便 器 宜 为 蹲 式 , 配 置 坐 式 便 器 宜 提 供 一 次 性 卫 生 座 垫 。卫 生 间 应 有 流 动 水 洗 手 设 备 和 盥 洗 池 。 2. 卫 生 间 应 设 有 照 明 和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不 得 与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相 通 。 ( 四 ) 储 藏 设 施 储 藏 间 或 储 藏 柜 应 有 足 够 的 储 藏 空 间 , 门 窗 装 配 严 密 ,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

13、照 明 、 防 潮 和 防 病媒 生 物 侵 入 设 施 。 物 品 分 类 存 放 、 离 地 、 离 墙 并 明 显 标 识 。 ( 五 ) 通 风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的 通 风 设 施 应 完 备 , 空 气 流 向 合 理 。 安 装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的 , 应 当 符 合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 使 用 燃 煤 或 液 化 气 供 应 热 水 的 , 应 使用 强 排 式 通 风 装 置 。 ( 六 ) 采 光 照 明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尽 量 利 用 自 然 采 光 或

14、配 置 良 好 的 照 明 设 施 , 工 作面 照 度 不 低 于 150 勒 克 斯 。 ( 七 )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有 加 盖 密 闭 的 废 弃 物 盛 放 容 器 。 ( 八 ) 预 防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配 置 有 效 的 防 尘 、 防 鼠 、 防 虫 害 设 施 , 污 水 出 口 处 及 场 所 通 风 口 安 装 防鼠 网 , 门 窗 装 配 紧 密 , 无 缝 隙 。 第 七 条 设 备 与 工 具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配 有 数 量 充 足 的 毛 巾 、

15、美 容 美 发 工 具 , 美 容场 所 毛 巾 与 顾 客 床 位 比 大 于 10:1, 美 发 场 所 毛 巾 与 座 位 比 大 于 3:1,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配 备 的 数量 应 当 满 足 消 毒 周 转 的 要 求 。 ( 二 ) 美 发 场 所 应 配 备 皮 肤 病 患 者 专 用 工 具 箱 , 设 有 明 显 标 识 , 一 位 客 人 一 消 毒 。 ( 三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配 备 专 门 摆 放 美 容 美 发 用 品 、 器 械 、 工 具 的 工 作 台 、 物 品 柜 或 器 械车 。 第 三 章 卫 生 操 作 要 求第 八 条 操 作

16、 规 程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经 营 者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有 关 要 求 , 参 照 推 荐 的 美 容 美 发 用 品 用 具 清洗 消 毒 方 法 ( 见 附 录 1) 和 推 荐 的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及 其 设 施 、 设 备 、 工 具 清 洁 计 划 ( 见附 录 2) , 制 定 本 场 所 具 体 的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 二 ) 经 营 者 应 当 认 真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学 习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本 岗 位 卫 生 操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按 规 程 操 作 。 第 九 条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采 购 ( 一 ) 采 购 的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符 合 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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