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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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海关行政处罚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1、公正公开原则2、法定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救济原则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1)走私行为(

2、重要考点)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

3、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 种)(重要考点)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

4、,教材 463 页所列举的行为要熟悉。)3、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1、警告2、罚款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5、取

5、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1、一般规定(考点)(1)案件移交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2)双人办案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3)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案件调查(1)立案3(2)调查取证(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 466-467 页熟悉

6、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3、行政处罚的决定(了解)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执行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 180 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

7、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2)中止执行(3)恢复执行(4)终结执行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2010 年教材编排顺序作了调整)(1)简单案件的含义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2)简单案件程序的适用( )(了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 20 万元以下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 20 万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下的

8、。(3)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调查取证和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发(5)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终止: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4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一)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二)特征:(考点)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

9、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三)作用(了解)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四)原则(了解)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点,参见教材 471-472 页)(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申请的期限(重点):公民、

10、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受理5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审理每一个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由不得少于 3 人的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实行合议制审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4、决定(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重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

11、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2)复议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嫌弃履行法律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撤销决定5、和解与调解(了解)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海关行政申诉制度(2010 年新增内容)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一)含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

12、、申辩意见的机会。(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6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

13、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重点)申诉针

14、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的;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3)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3、海关审查申诉案件(1)申诉案件的审查内容申诉审查部门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

15、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7(2)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3)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重点)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申诉人认为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审理人员回避。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海关负责人决定。4、申诉案件的撤销、撤诉(1)申诉案件的撤销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上述“决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

16、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2)申诉案件的撤诉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海关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5、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1)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重点)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2)海关处理决定的种类海关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决定维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海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重新作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8原复议决定违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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