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33226398 上传时间:2018-02-1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7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监测数据。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安装的自

2、动监控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第四条 验收合格、日常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五条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放总量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第六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第二章 责任第七条 国控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第八条 国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第九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指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或设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或环境信息机构的监控平台等)联网。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4、(试行) 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国控企业均应在 8 小时内报告责任环保部门。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进行人工监测的检测机构需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第十二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5、。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第十五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在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正常传输进行监控;(二)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方案;(三)

6、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异常情况时,要迅速通知国控企业,同时通知当地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供给环保业务部门;(五)结合季度考核报告和企业自检报告,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缺失和异常数据,形成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库。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第十七条 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应当符合第八条的要

7、求;(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机构能够稳定联网,并保持数据一致。第十八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并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第十九条 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规划财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在 60 日内完成验收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与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联网,并经责任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建

8、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每小时传输自动监控数据。连续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每天保证有 24 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监测时间由责任环保部门确定。第二十三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使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设施运

9、行情况检查等。第二十五条 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要求按时整改。第二十六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责任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国控企业进行监督考核。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责任环保部门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10、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充条款,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配套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送审稿)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

11、总局令第 28 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12、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 1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

13、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三、验收内容(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四、验收判定结果(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

14、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验收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收到验收申请表日期环保部门填 写 编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填写说明:该表分“基本情况表 ”、“联网情况表”、 “比对监测情况表”、 “验收组成员名单”、 “现场验收表” “

15、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表一: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地址 市 县(市区) 路 号 邮编排污口位置 东经: 度 分 秒;北纬: 度 分 秒环保负责人 电话 手机产品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主要产品情况污染源编号及规模 燃料含硫量(%)脱硫工艺及效率 设计处理风量(m 3/h)燃料消耗量(吨/日)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废气除尘工艺及效率 脱硝工艺及效率废水处理工艺 排放去向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纳污水体功能区类别废水实际排放量(吨日)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执行标准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自动监控设施情况设备安装位置安装位置是否规范 排污口是否规范化设备供应商 设备型号及编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有效期提交材料清单: 1、 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2、 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3、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4、 联网报告5、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6、 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