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系统公路路政管理优质规范服务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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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交通厅贯彻省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皖政200271 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减少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的损坏, 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 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运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对维护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把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自觉接受政府纠风部门指导,形成政

2、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互相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群众有效监督,新闻媒体舆论正确引导,群众拥护的良好局面。 省厅成立治理超限运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均要成立治理超限运输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治理办公室,落实联系人和电话,并抄报省交通厅治理超限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主要依据 以 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 年第 2 号)、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 1996 年第 7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安徽省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补)偿规定和关于核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

3、)偿费收费标准的函等为依据。 三、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 1、卸货减载为主与补偿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试点的稽查站在检测的基础上,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责令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或者强制卸货减载,不处以罚款,要弱化罚款意识,树立减少对公路的破坏就是治理工作取得效益的意识。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造成损害的,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赔(补)偿费用,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2、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牵头,在政府纠风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力争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稽查站内部的路政和运政人员应统一领导,通力协作,对外是一个执法主体,增加超限运输管理职能

4、,统一管理,各司其职。 3、统一部署与试点先行同时推进的原则 超限运输检测点实行统一规划,主要集中在经省政府批准的统一规划的稽查站,分期分批推进,首先选择在 9 个稽查站抓好试点工作。非试点的稽查站不得以超限运输管理为名上路查车、罚款。 4、预防为主和源头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要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车辆、重点路线、煤矿、煤场、石料厂、施工路段等地的预防性管理和源头管理。 四、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宣传工作 1、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开展宣传。2003 年 1 月为“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工作宣传月”。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省交通厅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

5、力度。要出动宣传车,利用新闻媒体刊登、播放省政府通告,并张贴至各主要路口、各公路收费站点、运输单位及个体运输户集中的乡镇;印刷宣传材料和标语,在收费站、公路沿线设施上书写标语。 2、主动邀请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到现场进行典型报道,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3、定期编辑 超限运输管理简报 ,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指导。 (二)检测站点的筹建工作 1、检测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标准的称重仪及识别系统、显示系统;有监控亭或监控房;有符合规定的超限车辆检查车道、隔离栅;有具备卸载一定货物的、得到硬化的场地;在稽查站区域内设置统一标志,在进道口前 100m 处设置“稽查站 100m”和 30km/

6、h 减速标志,在进道口处设置 5km/h 减速标志;有公示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检测点的设置应尽可能考虑被检测车辆的出入,卸、装载,指挥车辆,疏导交通方便。 抓好 通告批准的第一批淮北市百善、亳州市张集、阜阳市三角元、宿州市踊桥、淮南市大山、合肥市曹庵、六安市杨小店、滁州市滁东、蚌埠市井头等 9 个公路规费稽查站中超限运输监测站点的建设,站点由所在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具体站场布局先行拿出方案报省厅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2、配备人员。实施检测的稽查站实行联合稽查。根据工作需要,稽查站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路政执法人员,原来没有配备的,由所在市的公路管理机构选派 4-6 名路政

7、执法人员进入稽查站,并由公路管理机构选派一名副站长,分管超限运输管理和汽车养路费征稽工作。 3、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票据使用和财务制度。票据统一使用安徽省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费收据,不得使用其它票据,专款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4、检测程序。稽查时,由稽查站人员引导车辆进入检测车道,时速控制在 5km/h。在检测前,承运人须递交道路运输证、超限运输证及货单,以便核查。经检测不超限的立即放行,并向承运人解释。如超限的,应制作询问笔录,交给稽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三)人员培训 省厅将对参与超限检测及其管理的路政和运政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集中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厅

8、颁发上岗证。 (四)公示制度 实施超限运输管理职能的稽查站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政府通告、稽查依据、稽查程序、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执法人员名单(附照片) 张榜公布,主动接受车主和社会的监督。 (五)考核验收 稽查站完成站点建设工作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省厅治理超限运输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超限运输工作。 (六)对超限车辆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的治理措施 1、对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运输车辆 、单车、单挂列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 40 吨以上的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去超限部分货物。 、对车货总质量小于 40 吨的,可给予轴载质量 30%的宽限额,并由车主缴纳公路补偿费后可在我省境内一票通行,其他公

9、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稽查站应主动放行;对超过车辆轴载质量 30%以上的车辆必须责令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就地卸货减载。在“超限运输宣传月”期间,对稽查到的超限车辆只予以警告和严肃批评教育予以放行。 、运输特殊物品如面粉、大米等不宜卸货减载的,收取公路补偿费后可在我省境内通行。2、运载不可解体物品严格 公路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 (七)检测设备和站场建设 1、2003 年 1 月份完成试点稽查站检测站场的建设工作。检测仪器设备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统一招标,资金由省公路管理局支付。 2、检测站点的卸载场地的建设资金主要是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共同解决,省厅将根

10、据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八)货物的保管和处理 卸载可以由货主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搬运装卸企业进行,装卸费按照相关标准由车主支付。违反规定拒不卸载的,由公路征费稽查站强制卸下超限货物,并予以登记保存,责令其按规定交纳路损赔(补)偿费和装卸费,但不得收取保管费,限 7 日内取走货物,逾期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监督 文明执法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协助纠风部门加强对超限运输管理的监督工作,一经发现存在“三乱”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严肃处理。对措施不力,失管失控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直接负责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所有人员必须签订上岗保证书,恪守执法人员

11、工作职责和纪律。要着装整齐、执法标志配戴齐全,执法文书要规范,风纪风貌良好,在执法时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决不允许有任何变通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借机谋取私利的,将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2002 年 11 月 29 日皖政200271 号 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安全畅通,坚决制止超限运输车辆违章行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运载可解体物品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

12、起 4 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 米以上); 2、车货总长 18 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 2.5 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 40000 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 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 6000 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10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 10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 14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18000 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 12000 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22000 千克。

13、 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为加强检查监测,省政府同意在阜阳三角元、亳州张集、宿州埇桥、淮北百善、蚌埠井头、滁州滁东、淮南大山、合肥曹庵、六安杨小店等 9 个公路规费稽查站,开展对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管理试点工作。 四、交通、公安、监察、经贸、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秉公执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卸货减载,并坚持只卸不罚。严禁以罚代卸,严禁借机乱检查、乱收费和乱罚款,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运输单位、车主和司机要认真执行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检测管理。凡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损害赔(补)偿责任,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 OO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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