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基层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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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基层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一、司法所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积极参加乡镇及上级机关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司法所(含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人人有笔记、有心得。三、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由司法所长组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参加。集中学习时,做好学习笔记,积极踊跃发言,按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全年不少于 2篇。个人自学,要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鼓励参加自学考试,提高学历层次。四、组织学习要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签到表、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体会

2、文章等。日常管理制度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二、办公设备有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维护。三、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齐、文明办公,不准从事打扑克、下棋、打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五、司法所印章、信函、文印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簿,严格审核手续,防止滥用和被人盗用现象发生。六、交通工具要有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请销假制度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

3、能正常上班时,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二、请假批准权限:所长因事请假一天须经乡镇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局政工科,两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干事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以上须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局政工科,三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因公外出到本市以外两天以上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工论处。三、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逐级销假。请示汇报制度一、司法所每月要向司法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严防矛盾激化和“ 民 转刑 ”案件的发 生。三、社区矫正和安置帮

4、教对象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重新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司法局和乡镇分管领导报告。四、对司法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向乡镇分管领导报告;乡镇重大的司法行政工作、活动及时向司法局报告。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对上级的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岗位责任制度一、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综治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四、司法所要

5、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按照上级要求,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档案管理制度一、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要分类存档。上级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要统一格式整理归档。交接要履行手续。二、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的装订要完整、齐全、规范,分门别类、有序存放。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并加注密卷标记。三、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落实防损、防潮、防火和防盗措施,

6、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市局批准后销毁。四、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得私借或者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内容,借出的卷宗要及时收回。廉洁自律制度一、不准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二、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受雇于任何人或者组织。三、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和索要、收受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保护。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六、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七、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非本单

7、位人员或者无证人员驾驶。矛盾纠纷受理登记、排查调处制度一、司法所要热情、耐心接待纠纷当事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并按要求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坐班接访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应根据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程度,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乡镇调处中心领导阅批,决定分流调处或由中心(司法所)直接调处,并告知当事人。三、司法所要按照上级部署,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适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每次排查调处后,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五、对排查出的疑难纠纷,司法所不能处理的

8、,要及时向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六、司法所对解答咨询、纠纷受理和排查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并建立台账。纠纷调处后,整理好材料,装订卷宗归档。社区矫正制度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序。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月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销假。五、对违反管理、监

9、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对辖区内的两劳回归人员,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帮教档案,并在 3 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辅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三、定期对村(居)委会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掌握帮教情况,上下沟通,反馈信息,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帮教管理、控制措施。四、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与他人

10、交往、去向、思想情况的“ 五清” 。五、对帮教对象要做到有困难时必访、有挫折时必访、有疾病时必访、有婚丧时必访的“四访 ”。六、对帮教对象要尽量做到安置到位、帮教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七、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推荐给上级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而造成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导致其重新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告上级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局加强对司法所管理制度一、月工作提示制度。局每月以司法所工作要点的形式将每月工作要点下发到各司法所,各所按照工作要点提示,完成各项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局汇报。二、司法行政工作联络员制度。在全市

11、各村物色一名司法行政联络员,各联络员的联系电话全部上报司法局,局机关科室定期与部分联络员联系,确保上情全面下达,下情及时反馈,上下沟通良好。三、月工作例会制度。局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 28 日(节假日顺延)召开司法片会,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吧,司法所长汇报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特点,研究相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四、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司法所要将所在镇范围内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信访案件以及群众反映较大的特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司法局报告,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群体性纠纷、可能激化的纠纷,要报告市局基层科及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局有关科室及时知道喝协助调处。五、检查

12、监督制度。司法局每季度对司法所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专项性工作随时检查。六、工作督办制度。对局下达的专项工作进行督办,对不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落实的下发督办落实通知书,明确督办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督办情况向所在镇党委政府通报。七、责任考核制度。年初局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底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作为评先选优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司法所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泰编发20057 号、泰编办发20063 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

13、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第二条 司法所接受司法局和 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司法所人员的职务任免、调整、充实、考核、奖惩由司法局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司法所人员的党(团)关系隶属于乡镇党(团)委,参加乡镇党(团)委的组织活动。第三条 坚持依法管理和建设、管理、工作并重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的工作,全面提高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

14、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第四条 司法所工作 职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 大 调解 ”及疑难、复 杂纠纷的调解;承担社区 矫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乡镇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司法所人员按编制配备,一般设所长 1 名。第六条 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在全市司法行政队伍中民主推荐

15、,司法局与乡镇共同考察,择优选拔任用。司法所人员的培养,由司法局和乡镇协商一致后共同实施。第七条 司法所编制内人员的补充按国家公务员招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录,或从国家公务员队伍(含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第八条 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一)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制定和实施司法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带领全所人员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二)自觉服从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与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三)模范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四)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优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五)加强

16、司法所内部管理,所内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管理规范,方法民主,重大事务通过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严格落实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工作无失误,全所人员无违纪违规行为;(六)抓好全所人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司法所所长每年应向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述职,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九条 司法所副所长岗位职责: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协助所长工作,所长不在或未配备所长时履行所长职责。十十十 司法所干事岗位职责:(一)在所长、副所长的领导下按照岗位分工和各项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二)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司法所的整体形象;(三)积极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四)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五)对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逐级向领导请示汇报;(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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