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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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岗位轮换(一)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岗位,原则上 5 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二)干部轮岗工作方案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按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三)轮岗人员在离职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应当进行离岗审计。(四)局组织人事

2、科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条 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第三条 任同一职务已满 5 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 10 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 10 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 2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第五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十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应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系统外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 2 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 2年。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5 年。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即:男满 57 周岁、女满 53 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男满 55 周岁、女满 51周岁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第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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