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志愿者立法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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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德国志愿服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德国是在志愿者立法方面较早颁布法律的国家之一,德国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和联邦志愿服务法是其在此方面的最新体现。该两部法律对志愿者的权利义务都加以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志愿者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会涉及到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本文在对德国志愿者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志愿服务的立法内容作出详细介绍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指出德国的这些措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能为我国将来的志愿服务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 志愿服务 立法 德国 权利 义务一、志愿服务在德国的发展历史志愿服务具有悠久的历史,在西方国家,其理念被认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且同宗教有着极为紧密的联

2、系。 圣经路加福音第十章说, “要爱你的邻人,像爱你自己一样。 ”这里面就包含了一种为他人奉献爱心的意思。志愿服务在德国的发展,同样也发端于宗教。当时,这些志愿服务纯粹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教友们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一种表现。 1这一形态持续到第二帝国时期。1881 年威廉皇帝颁布诏书,宣布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依据当时的疾病保险法和老年和残疾保险法 ,国家需要支付相关的护理费用,但是由于国力有限,国家开始鼓励有关团体和个人参与义务护理。 2一战期间由于德国卷入战争,产生了大批的伤病员,为了照顾这些伤员,教会组织会众协助红十字会参与救助。值得关注的是,当时民众参与志愿服务的形式是通过担任一定的职务,

3、在该项职务的工作范围内无薪水或者是以极低的薪水工作。这种形式可以理解为通过授予某人 “荣誉职务” 3的形式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但1 Vgl. Philipp Stemmer, Freiwilligedienste in Deutschlandeine Expertise zur aktuellen Landschaft der Inlands- und Auaslandsfreiwilligendienste in Deutschland M. Freiburg:Zentrum fr zivilgesellschaftliche Entwicklung (zze),2009: 11.2 Phi

4、lipp Stemmer, Freiwilligedienste in Deutschlandeine Expertise zur aktuellen Landschaft der Inlands- und Auaslandsfreiwilligendienste in Deutschland M. Freiburg:Zentrum fr zivilgesellschaftliche Entwicklung (zze),2009: 13.3 “荣誉职位”起源于 19 世纪 30 年代的-普鲁士邦,当时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库亏空,国王决定进行2该种方式的弊端在于,其所涉志愿服务的范围较狭窄,使得

5、民众的参与度不高。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军事收缩,现役军人的需求大幅减少,国民服兵役的义务可以通过在社区或者福利机构服至少 12 个月的民役来代替,期间一般没有报酬,但是视所在岗位的具体情况,服役者亦可获得少量的报酬用于补贴生活。 4二战后,志愿服务的发展开始步入规范化、专业化的阶段,志愿服务扩大成一种由政府或者民间社团来组织的、广泛的、社会性的服务工作。此时的德国,通过基本法重新确立了法治国(Rechtsstaat) 5和社会国(Sozialstaat) 6的理念,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结社的自由亦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证。 7 在经济方面,战后的德国产生了所谓的“经济奇迹” ,但由于人力资源的制

6、约,出现了大量的岗位空缺,尤其对病患、残障人士和老人的照顾和护理的岗位。1954年巴伐利亚州大主教蒂茨菲尔宾格呼吁青年教友为自己所在的社区提供为期一年的志愿服务,这也是“志愿服务社会年”的前身。随后,其他州也纷纷效仿。到了 20 世纪下半叶,由于受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加之宗教的影响力日渐式微,德国民众的志愿服务意识出现某种程度的淡化。另一方面,由于德国出生率极低,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志愿服务的需求也在增加。因而,福利社会的要求和人力资源的紧缺成为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德国政府致力于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推动志愿服务,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立法。政治改革,推行地方

7、自治。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政府行政成本,国王采纳了行政大臣的建议,决定人们一些德高望重者的士绅承担起实际的行政工作,由于这些士绅阶层本身就较为富有,因此政府不需要支付他们相关的薪酬,取而代之的是授予他们跟自己承担的工作内容相关的名誉职位。4 Matthias Grbel.Die Weimarer Republik. Quellen zur Geschichte und PolitikM.Berlin:Klette, 2007:25.5 基本法第 28 条第 1 款。6 基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7 这为志愿者在民间社团的组织下开展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二战后的德国,依照法律的规定

8、,可以注册成立各种形态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者基金会,这些组织可以再法律的框架下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在德国众多的慈善事业都是由这些团体组织的,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也都有他们来完成。3二、德国志愿者立法概况德国是较早在志愿服务领域进行专项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 1964 年德国就颁布了促进志愿社会年法,1993 年又颁布了促进志愿生态年法 。1954年,巴伐利亚州大主教蒂茨菲尔宾格向年轻的教友发出呼吁,希望他们多抽出时间来义务照料病人和行动不便的人。1962 年主教惠克特(Gertrud Rckert)提出高中毕业生们在就读大学前,应该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时间,通过完成一定的义务服务来为自己个人

9、和职业定位。这一计划被称为“Philadelphischen Dienst”,这也是“志愿服务社会年”的前身。在以上两位主教和当时的联邦家庭部部长黑克(Heck)的共同努力下,1964 年联邦议院通过法律,确定了“志愿服务社会年” 。 志愿服务生态年(kologisches Jahr) 的产生晚于志愿服务社会年,其产生的背景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志愿服务组织开始投入到环保公益活动之中。随后,德国于 1993 年颁布了促进志愿服务生态年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志愿服务生态年确定下来。由于分别规范志愿服务社会年和志愿服务生态年的两部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基于法条的合理化的原因

10、,2008 年 5 月 31 日联邦议会将上述两部法律予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于 2008 年 5 月 16 日颁布的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Gesetz zur Frderung von Jugendfreiwilligendiensten ),该法在吸收了前两部法律的部分条款基础之上,对法条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和细化,同时对志愿服务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志愿服务社会年和志愿服务生态年予以了保留。 8但是该法把志愿者的范围限定为不满 27 周岁的青年志愿者。为了推进全民志愿服务计划,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提交了联邦志愿服务法 (草案) ,经过数次辩论和修改,该草案最终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获得议会

11、通过,并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8 笔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国内现有的有关志愿者立法的相关论文和专著发现,但凡涉及到德国志愿者立法的内容,几乎全部是 2008 年德国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修改之前的旧资料,并且在对法条的介绍和翻译上存有一定的误解:几乎所有的国内学者都把“Frderung”翻译成“奖励” ,相应的把法律名称翻译为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和奖励志愿生态年法 。笔者认为,此处“Frderung ”译为“资助” 、 “支持”似乎更为准确。4以上这两部法律构成了德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法律,在该两部法律中,针对志愿者的权利保障的设置,多是通过与其他法律相互衔接来完成。该两部法

12、律的生效使得规范德国志愿服务的法律相比以前更加完善。三、德国法上志愿者的权利义务设定(一)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对志愿者权利义务的设定该法在第 1 条第 1 款明确了青年志愿服务属于“市民参与”(brgerschaftliche Engagement)的特殊形式,当青年志愿服务满足本法的相关规定时,将受到本法的保护,适用本法。依据该法第 5 条规的定,志愿社会年和志愿生态年的服务期限通常为连续的 12 个月,最短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志愿服务的组织者也可以将这种志愿服务划分为若干长于三个月的不同的时段。按照该法的规定,志愿者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同时接受培训也是志愿者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该

13、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志愿服务的组织者需要通过志愿服务的接受者为志愿者提供专业的培训。这种培训划分为开始、中间和结束三个不同时段,每个阶段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5 天。为期 12 个月的志愿服务期,志愿者所需接受的培训总计不得少于 25 天,如果志愿服务延长的情况下,服务时间每延长一个月,培训时间相应的延长至少 1 天。培训时间计入志愿服务的时间。如果履行志愿服务的地点在国外,那么接受培训的时间更长:为期 12 个月的国外志愿服务需要参加至少 5 周的培训。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可以获得免费的住宿、膳食,有权获取工作用服装,同时也可以获取一定数额的零用钱(Taschengeld),根据德国社会

14、保险法第 159 条的规定,该笔零用钱的数额不得超过退休金的 6%。该法第 11 条规定,在志愿服务开始前,志愿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之间应当签署书面的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志愿者的自然状况,如姓名,出生日期,通讯地址;志愿服务组织者和志愿服务接受者的关系;志愿服务的期限,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志愿服务提前结束的条件等;明确志愿者享受的假期天数;志愿者享受到的零花钱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日期,住宿、膳食以及工作用服装等内容。志愿服务结束后,志愿者有权得到相应的证明、证书。针5对本条所指志愿服务提前结束的条件,本法没有予以规定,具体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有关该书面协议的内容,受德国民法典中相关

15、条款的调整。另外,该法也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照该法第 12 条的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只能在就志愿者的姓名、出生日期、通讯地址进行采集和使用,如果按照该法有关促进措施,需要进一步采集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在志愿服务结束后,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将被删除。(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同德国相关法律的对接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之所以使用“促进”一词,原因在于该法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促进青年志愿者参与到其中。该法第 9 条专门规定了促进措施,这些促进措施视同为志愿者享受到权利。这些促进措施同其他诸多法律存在交叉点。1.同民役法第 14c 条的衔接德国民役法全称是兵役拒绝者民

16、役法(Gesetz ber den Zivildienst der Kriegsdienstverweigerer)。在德国,存在一些人员由于个人健康、或者是良心的原因,拒绝服兵役 9,而按照兵役法 ,德国公民是有服兵役的义务 10。 民役法第 14c 条的规定因此也应运而生。根据本条规定,经过认可的拒服兵者取得书面的承担志愿服务的确认,这种志愿服务期限比应负的民役要长两个月,并且该志愿服务必须在 22 岁以前完成。如果据服兵役者在年满 24 周岁前证明自己已经通过前段所述的方式完成了志愿服务,那么他可以免除相应的民役,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在战时状态下的民役。2.同社会保险法(Sozialgesetzbuch )相关规定的衔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卷第 27 条第 2 款第 2 句第 1 项,第 150 条第 2 款第 1 句第 2 项,第 344 条第 2 款的规定,志愿者不可以自由选择保险。这也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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