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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农民建房收费剖析材料(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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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农民建房收费剖析材料(精选多篇)第一篇:物价局农民建房收费剖析材料在今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中,我们有针对性的做了一些调研,希望能对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有所帮助一、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农民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日益规范,但是当前农民建房收费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农民在建房中主要发生以下费用:㈠建房押金村级组织收取建房押金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村级组织对施工方收取施工押金,因现有规定要求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大于 8.8 米,但建房中超标准情况严重,而建房农户往往把超标准的责任推给施工者,故村级组织对施工者收取施工押金,最终还是转嫁到建房农民头上;二是村级组织在农民建房中收取拆旧建房押金,由于现在农民建房主要在新村规划区,新建房完工后要求拆除老宅基房屋进行复垦,而农民在新房建成后,将老房用于出租、经营或作其他用途,不愿拆除,有的村级组织为了约束建房农民,就收取老宅基房屋拆除责任金(押金) ,个别地方收取标准高达每户 2万元㈡两违押金(保证金) 、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在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由村级组织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房,用地符合规定限额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用地限额 20 平方米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 元的罚款;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超过批准的建筑层次建造住房或者在已建成的住房上擅自加层,未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也不影响相邻权,总层数未超过三层的,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 元的罚款,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四层及以上部分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0 元的罚款。

除罚款外,有的县(市)还采取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由当事人与所在村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不低于 5 元/m2 向住宅、家庭作坊临时用地者每年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并一次性交纳复垦保证金 7.5 元/ m2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在新农村建设中, 各地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不少地方规划了村民集中居住点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费用的矛盾逐渐突出在进行新村规划和实施中必须解决二个问题,一个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发生的人员安置、拆迁补偿等费用问题,另一个是进行“三通一平”所需的资金问题村民集中居住点前期建设如土地平整、河道整理、绿化建设等以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往往较城市高如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是由村级组织承担村级经济比较好的,由村级组织对村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三通一平 ”,所需费用不向农户收取,全部由村级组织进行贴补再一种是向建房的农户收取村级经济比较薄弱,但想对村庄进行整治,而现有的财力又不足的,按照《**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由村民代表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收取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往往差别较大,有的按新建每户 3500 元,拆建 2500 元收取,有的则高达每户 1.1 万元,其中通路、通水费 8000 元,通电费 3000 元。

有的村除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再向在新农村规划区内建房农户收取宅基地使用费, 根据宅基地大小,收取 1.16 万—1.24 万元/ 户不等,主要用于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的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还有的就是借助社会力量和鼓励村民捐款如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在完成通组达户道路硬化、亮化、绿化、洁化工程中,充分发动村民出资出力,去年全村 400 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有 120 万元来自村民捐款 ㈣有关供水供电费用主要是农民在建房基建过程中使用的水费、电费用水水表由村水电工负责安装到建房户的厨房,水费按水表的度数,有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按每度 1.40 元,上浮不超过 15%的标准向农户收取,有的由供水部门按基建用水价格计收电费存在二种情况:一种是由供电部门直接安装电表,所用费用由农户按电表度数向供电部门缴费,存在临时接电费用应退未退情况另一种是由村里拉线装表,按建筑面积多少向农户收取 600 至 1500 元的电费押金,最终再向农户结算二、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分析上述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在农民建房方面,农民的负担是大大加重㈠农民建房押金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有同志认为政策有不够明确的地方。

一直以来,清理整顿的有关文件都是针对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级组织收费未作严格规范二是处罚依据不好把握,既不能依据《价格法》(村民会收费不属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不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畴),也不能依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村民会不是各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有关部门,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因此对押金问题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同志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48 号)对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但从经济处罚的角度看,价格部门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㈡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的押金(保证金) 、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问题虽然表面看来这不是直接建房收费行为,但却是由建房引起,也应加以分析首先是执罚(执收)主体缺乏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次执罚(执收)对象存在超范围现象临时用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临时用地第三执罚(执收)标准有超过规定的现象一是对城市建成区内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罚款,与《**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规定不符二是一次性交纳复垦保证金 7.5 元/ m2,与《**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令第 33 号)第十一条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复垦保证金 ”的规定不符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 号)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

很明显,宅基地使用费是取消项目但这里的宅基地使用费,与过去有实质上的区别,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费用的分摊它和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样,是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新问题,由于在产生之初采用了“一事一议 ”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方案,不少同志认为有其合理合法性,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试作如下分析1、从“一事一议 ”的角度看从项目来看,是属《**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范围从收费标准看,则远远超出《**省村内“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关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 1 工的要求筹资(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以资代劳每工价格标准进行折算) 从 20**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 3 工 ”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4 号)规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也就是说此两项费用非“一事一议” 所能解决2、从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看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48 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从这里不难看出,各级政府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有着重要责任3、从有关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由省级政府设立和收取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只适用于城市范围,但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我省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都有明确规定,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既缺少投入,又对如此高的收费放任不管,农民的负担怎么减轻得了三、几点建议㈠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制定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加强涉及农民建房各项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㈡加强对宅基地监督管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真正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避免事后一罚了之的做法㈢加大执法力度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行为屡屡发生,与以往缺乏有力制约措施不无关系一句“村民自治” ,使我们的监管失去威力,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乱收费形式表现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价格监管部门应加以惩处,以维护农民利益第二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与分析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四年十二月八日 宁价房[2014]372 号)各区、县物价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做好此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省财政厅、物价局、农林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63 号 )已对我省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调整,为提高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中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农民建房收费有关政策再次予以重申,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过多、过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实在在地抓在手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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