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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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English Version 发文日期 1994年 06月 30日 有效范围 全国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4第 148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1994年 07月 01日 所属分类 个人所得税 ( 税法-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 148号1994年 6月 30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

2、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

3、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

4、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8篇 评论文章 2篇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日但不满 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

5、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日但不满 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

6、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日或 183日的,可以待达到 90日或 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6篇 评论文章 2篇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 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

7、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上述个人,在 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4篇 )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

8、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6篇 评论文章 2篇 )六、不满 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2篇 )七、本通知规定自 1994年 7月 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告规定内容有不同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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