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上传人:san****glu 文档编号:33208003 上传时间:2018-02-1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

2、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

3、总局令第 22 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 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九、本公告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3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 12 月 16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