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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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1: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全 日 制 用 工 )用 人 单 位 : _劳动者姓名: _签 订 日 期 : _年 _月 _日青 海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制2使 用 说 明一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劳 动 者 ,即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在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止 劳 动 合 同 时 使 用 。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使 用 本

2、合 同 书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凡 需 要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填 写 不下 时 ,可 另 附 纸 。三 、本 合 同 应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准确 ,不 得 涂 改 。四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和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鉴证 机 关 )各 持 一 份 。应 由 劳 动 者 持 有 的 一 份 不 得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为 保管 。二 七 年 十 二 月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3、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用 人 单位 与 劳 动 者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第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第 二 条 劳 动 者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4、 (乡 镇 )现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形 式 :(一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 )无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三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至 时 止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5、 需 要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岗 位 从 事 工 作 ,工 作 地 点 为 。第 五 条 劳 动 者 在 该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是 :第 六 条 劳 动 者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认 真 履行 岗 位 职 责 ,按 时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制 度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劳 动 者 执 行 下 列 第 种 工 时 制 度 。(一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劳 动 者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时

6、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二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分 别 以 周 、月 、季 、年 等 为周 期 综 合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但 其 周 期 内 总 的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不 应 超 过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三 )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用 人 单 位 在 保 障 职 工 身 体 健 康 的基 础 上 ,应 采 取 轮 休 调 休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等 适 当 方 式 ,确 保 职 工 的休 息 休 假 权 利 和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5实 行 综 合 计 算

7、工 时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时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报 劳 动 保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保 证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和 经 济 效 益 ,依 法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水 平 ,按 照 本 单位 的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结 合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技 能 、劳 动 强 度 等 确 定 ,实行 同 工 同 酬 。第 十 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

8、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元 或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执行。(二)计时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三)计件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第 十 一 条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为 元 (不 得 低 于 本 单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按 150%的 标准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9、 补 休 的 按 200%标准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法 定 节 假 日 安 排 工 作 的 按 300%标 准 支 付 加 班 工资 。六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青 海 省 有 关 规 定 参6加 社 会 保 险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并 承 担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劳 动 者 在 合 同 期 内 ,患 病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用

10、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以 下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安 全 、卫 生 的 规 定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和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护 措 施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制 度 ;劳 动 者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安 全

11、制 度 ,严 禁 违 章 作业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 权拒绝。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第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投 资 人 等 事 项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二 十 一

12、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本 合 同 继 续有 效 ,由 继 承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7第 二 十 二 条 经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 二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三 十 七 条 、三 十 八 条 、三 十 九 条 、四 十 条 、四 十 一 条 、

13、四 十 二 条 、四 十 三 条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本 合 同 ,符 合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情 形 的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济 补 偿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为 劳 动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应 当 支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十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二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了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双 方 可 以 订 立 专 项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作 为 本 合同 的 附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劳 动 者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双 方 可 以 订 立 专 项 协 议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作 为 本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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