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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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华师行字2010 105 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 2010 年第 1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及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表3武汉市医保基金结算比例表4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比例表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2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2010 年 3 月 23 日印发主题词:学生医疗保险办法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共印 10 份)录入:黄河 校对 :胡蓉 3 附件 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为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法规和湖北省及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医疗保险对象和期限第一条 自愿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 )并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为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商业保险。不参加医保的学生将不享受学校的医疗保障待遇。在校留学生仍按原渠道进行医疗保障,不纳入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期间从学生入学注册报到起算,至毕业离校止。参保时间以年度计算,从每年 9 月 1 日起算,至次年 8 月 31 日止。延长学习期限的学

3、生必须办理延长医保手续。转入学生应在当月 20 日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用第三条 所有参加医保的学生每年必须自觉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代收、代缴、代管。第四条 学生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 学生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大病)的医疗费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100000 元) ,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学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床位、治疗、检查、药品等项目执行武汉市医保规定的范围,超范围的项 4 目费用自理。范围内各项目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如下规定:(1)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大病)的医疗费用由武汉

4、市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 30%(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及单病种最高年支付限额详见附件二) 。(2)因病住院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按比例结算(具体比例详见附件三 )。(3)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学校按比例报销(具体比例详见附件四) 。第六条 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 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 50%。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5)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6)未经校医院同意的普通门诊费用。第四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第八条 学生就医实行医保首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首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范围(详见武汉市医保网) 。校医院属武汉市一级医保首选定点医院。第九条 普通门诊就医由校医院统筹管理。普通门诊就医需首先在校医院凭学校病历看病。需转校外医保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校医院同意后选择一所就诊。外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销。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由学生持学校病历、当地医院病历、结算清单或双处方付联、发票,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销。第十条 门诊重症疾

6、病(大病)就医需大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疾病的病历,由学校报所在地方医保部门批准,在市内选择一所首选定点医保医院,凭个人 5 身份证就医。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地方医保部门负责结算。第十一条 住院就医由大学生在市内自主选择一所首选医保定点医院,持本人身份证住院治疗。个人支付住院起付金、自费项目(完全和部分的)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地方医保部门负责结算。第十二条 因病情危、急在首选定点医院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因病情危、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学校在大学生入院的 7 日内向所属地方医保部门登记备

7、案,备案后启动医保基金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第十三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医保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首选定点医保医院同意,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地方医保部门核准,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在 90 日内由学校持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 、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 、住院费用收据及相关证明等资料,在每月 1 日至 10 日到地方医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四条 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学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医保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按第十三条的报销

8、要求、程序和时间办理报销。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 成立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挂靠校医院,办公室主任由校医院院长兼任。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修改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启动、管理和督办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日常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负责与地方医保部门的联系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等工作,负责学校学生病历管理、使用及其它相关管理的文件制订和执行。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学工部、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

9、的确认(入学、休学、退学、转学及毕业离校) ,以 6 及学生信息在医保账户的登记、变更、异动及注销(入学信息导入在每年的 9月 31 日前完成;毕业生异动信息在每年的 6 月 20 日前完成;其它信息在当月20 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学工部和研究生院负责做好大学生参加医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及学生入学通知书相关内容的审定。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医保费用的收、缴,并向学生提供相关票据,同时监管学校医保经费的使用。第二十条 校医院负责按照地方政府医保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医保管理体系,根据学校医保实施办法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及院外转诊管理。第六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 享受医保待

10、遇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理。(1)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2)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冒名就诊的;(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4)以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章办事、热心服务,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出现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理。(1)徇私舞弊、以职谋私、换取私利的;(2)滥用职权,擅自违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报销范围和对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武汉市医保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

11、 本“办法” 的解释权由学校 “医保办”负责。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原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自动终止。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7 附件 2: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及单病种最高年支付限额表病种 年支付限额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00 元高血压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4000 元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 元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4000 元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1200 元系统性红斑狼疮 2800 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0 元 8 附件 3:武汉市医保基金结算比例表(因病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支付 个人支付比例三级医院 800 元(自费) 60% 40%二级医院 400 元(自费) 70% 30%一级医院 200 元(自费) 80% 20%校医院 / 90% 10% 9 附件 4: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比例表校医院 校外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院 寒暑假异地首选医保医院100% 85% 50%(经同意)0%(未同意) 50 元限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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