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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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体改办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吉劳社医字20022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通知适用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的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

2、来打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 30 年,女不得低于 27 年。不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并连续缴费 9 个月以后,开始享受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3、度实施方案(试行) 及其相关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五、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费用一次性缴纳。中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但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 号)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中断缴费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如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须由本人向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劳动、人事以及其他档案代管部门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可以为其所管理的人员集体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七、本通知下发

4、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六个月内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原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参保时要补缴解除劳动关系后断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断保期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足费用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六个月内续保的,不收取滞纳金。六个月内未办理续保手续的,再参保视为新参保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到已参保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与接收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因单位暂没能力参保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职工,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参保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可转入本单位,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参加统筹基本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参保单位工作,个人在退休前建立个人帐户时间男不满 25 年、女不满 20 年的,须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4.1%一次性补足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有关待遇。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同时,须按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的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每人每年缴费 5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待遇。九、本通知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6、起实行。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的通知长医保管字20117 号灵活就业人员: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使基金准确、及时到账,按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广泛听取灵活就业人员意见的同时,经医保中心研究决定,从 2011 年 2 月 24 日起,调整原有缴费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非本人不予办理)到二楼登记审核部 28、29 号窗口填写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 ,登记后持缴费通知单到一楼吉林银行 5、6 号窗口签订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议书,开立医保缴费存折并存入应缴医保费。二、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与企业解除

7、劳动关系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费需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到二楼登记审核部 28、29 号窗口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后到二楼基金征缴部 17、18 号窗口核定缴费金额,首次缴费仍以现金形式缴纳,需到一楼吉林银行 5、 6 号窗口签订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议书,并开立医保缴费存折,第二年缴费通过存折方式缴纳。三、 灵活就业人员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续缴费需本人到二楼登记审核部 28、29 号窗口填写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 ,办理完毕后到二楼基金征缴部 17、18 号窗口核定缴费金额并携带缴费凭条到一楼吉林银行 5、6 号窗口签订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议书,开立医保

8、缴费存折同时将缴费金额存入折内进行批扣。四、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需到二楼基金征缴部 17、18 号窗口核定补缴金额,补缴到帐后,需本人到二楼登记审核部 28、29 号窗口办理转退休手续并填写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 ,同时携带缴费凭条到一楼吉林银行 5、6 号窗口签订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议书,开立医保缴费存折,用以缴纳每年大额医疗保险费。五、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缴费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缴费需本人到二楼登记审核部 28、 29 号窗口填写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表 ,办理完毕后到二楼基金征缴部 17、18 号窗口核定金额并携带缴

9、费凭条到一楼吉林银行 5、6 号窗口签订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议书,开立医保缴费存折同时将缴费金额存入折内进行批扣。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及时一次性补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费用的,男、女均可延续 3 年时间(男未满 63 周岁,女未满 58 周岁)补足有关费用。不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需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二、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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