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补充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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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津高新区管发201027 号关于印发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及政策实施工作,经高新区 2010 年 6 月 9 日第 12 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二日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及政策

2、实施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7 号)、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暂行办法(津高新区管发200942 号)的基础上将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分为科技领军产业化类项目和科技领军成长类项目,分别制订有关实施意见如下:一、科技领军产业化类项目实施意见(一)申请条件1经过科技领军人才评选程序评出;2基本申请条件参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第三条;3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4公司上年度或本年度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 10002

3、万元以上;5产业化成熟度高、成长性好(每年销售增长率达 30%以上或 1000 万元以上);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与竞争力。(二)鼓励政策1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论证审批后,给予 300-5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启动资金,其中 150 万元为一次性项目资助经费,另外 150-350 万元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以“股 权投资+期权激励”(不超过三年)或者“ 债权融资+知识产权抵押”(不超 过一年)的方式注入;2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研发部门实际需要,提供100500 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3配套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高新区管委会论证审批并推荐获得国家、天津市科

4、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按照高新区相关政策条款予以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4研发资助: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论证审批后,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跟进风险投资:项目产业化阶段获得第三方风险投资的,经论证审批后,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按照第三方实际投资到位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30%)给予跟进风险投资,最3高不超过 1000 万元;6项目融资支持:项目投产初期两年内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经论证审批,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7政府采购:作为项目实施成果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在

5、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8人才鼓励: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科技领军成长类项目实施意见(一)申请条件1经过科技领军人才评选程序评出;2基本申请条件参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第三条;3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4公司上年度或本年度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 500万元以上;5项目产品已完成中试、生产工艺基本成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与竞争力。(二)鼓励政策1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论证审批后,4给予 3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启动资金,其中 10

6、0 万元为一次性项目资助经费,另外 200 万元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以“股 权 投资 +期权激励”(不超过三年)或者“ 债权融资+ 知识产权抵押”(不超 过一年)的方式注入;2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研发部门实际需要,提供100300 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3配套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高新区管委会论证审批并推荐获得国家、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按照高新区相关政策条款予以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4研发资助: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论证审批后,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跟进风险投资:项目产业化阶段获得第三方风险投资

7、的,经论证审批后,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按照第三方实际投资到位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30%)给予跟进风险投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6项目融资支持:项目投产初期两年内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经论证审批,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7政府采购:作为项目实施成果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58人才鼓励: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其他1科技领军人才已获得高新区“” 专项匹配资金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2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获得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的,原则上应在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协议后三个月内将申报项目所依据的自主知识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项目实施单位。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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