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青少年体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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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关区青少年体育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南关区青少年体育协会是南关区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全区青少年群众体育组织,是南关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全区各行各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体育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基层学校在校学生为主的;具有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的;在区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各项条款,团结全区广大体育工作者和青少年体育爱好者,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加大体育改革的力度,加快体育向社会化、科学化、普及化、产业化过渡的进程

2、,增强青少年体育参与意识,积极开展适宜青少年的各项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各项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第四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是:开展体教结合,落实青少年体育工作重点。抓好在校学生体育工作的精神,使青少年体育工作由计划管理型向开放型社会管理过渡。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和办公地址:自由大路78 号 南关区政府 809 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一、负责全区青少年体育项目的业务管理,提出我区各体育项目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领导和管理各体育项目的业余训练,运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三、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体育项目的竞赛活动,负责全区体育项目竞赛管理、审

3、定竞赛规程和成绩。四、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体育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的技术培训、考核、选拔。五、 组织和开展全区体育项目的科研和学术研究。建立全区体育人才信息库。六、 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为体育开展筹集资金,为体育社会化服务。七、 提出国际活动计划,开展国际交流并具体实施。八、 通过体育活动对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勇于进取、敢于竞争、顽强拚搏、团结友爱的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会员资格:一、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符合条件者,均可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二、 凡辖区内中小学校均是团体会员。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

4、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有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五、按时缴纳会费。第十条、奖励与处罚一、对积极开展活动成绩优异的给与表彰奖励;二、对违反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定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罚,直到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南关区青少年体育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5、二、选举和罢免常委;三、审议终止事宜及协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一、 每三年召开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委会研究决定,报南关区体育总会审查批准,并报南关区文体局、区民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二、会员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 筹备召

6、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五、 制定和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六、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协会其它有关事项;八、 领导本会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须由 2/3 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 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十七条、本会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第十八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

7、质好的;二、 在社会和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声望;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 热爱体育事业,自愿为本会努力工作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长春籍) ;五、 秘书长为专职。第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继续任职时,报南关区体育总会审查批准,并经南关区文体局、区民政局同意,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条、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也可由专职秘书长担任法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开主持常务委员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工作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8、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全年工作;二、 处理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 会费或管理费;三、各界捐赠、赞助;四、报名费、培训费;五、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体育总会、区文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本会的

9、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南关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报南关区文体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南关区体育总会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四条、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体育总会、区文体局与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南关区体育总会审核、南关区文体局、区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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