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

上传人:san****glu 文档编号:33194407 上传时间:2018-02-1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任建宇们的“后劳教时期”人民网 2013.12.30.重庆一度是“因网络言论被劳教”重灾区,任建宇是受害者之一。他大学毕业考上“村官”,正在重庆彭水县某镇工作。因在腾讯微博和 QQ 空间的言论,被处以两年劳教。从 2011年 8 月 18 日进去,到 2012 年 11 月 19 日提前获释,实际被劳教 460 天。【导读】 2013 年 11 月 20 日晚,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厅举办一个“聚焦废除劳教制度最前沿”的讲座。任建宇在微博上看到讲座广告。他对将作为讲座嘉宾出席的谭宗泽教授感兴趣,他想知道,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教制度后,谭教授会说什么。 重庆一度是“因网络言论被劳教”重灾区

2、,任建宇是受害者之一。他大学毕业考上“村官”,正在重庆彭水县某镇工作。因在腾讯微博和 QQ 空间的言论,被处以两年劳教。从 2011 年 8 月 18 日进去,到 2012 年 11 月 19 日提前获释,实际被劳教 460 天。2012 年 12 月 28 日,任建宇劳教申诉案在重庆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为重庆市劳教委辩护的律师,即是谭宗泽教授。谭教授的辩护意见是,任建宇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应予驳回。任建宇的辩护人用谭教授向社会公开发表的著作予以反驳。谭教授与人合编的新编行政法学一书第 457 页的观点是,“起诉期限,恢复人身自由以后计算”。谭教授笑了笑,说“这是我 2001 年的观点”。最

3、后,法庭驳回谭教授2001 年公开发表的观点,采纳他法庭内观点,维持原判。但后来,劳教委仍然给予了任建宇国家赔偿。根据法律,国家赔偿分为两部分,自由赔偿部分有可操作的规定,即按头一年国家平均工资计算,任建宇的自由赔偿为 83881 元;精神赔偿标准,则没有明文规定,任建宇申请的数目,也是83881 元。最后,任建宇获得精神赔偿 13000 元。平均每天 28.26 元。任建宇接受了。其他与任建宇同样命运的重庆“网络言论罪”劳教人士中,上法庭起诉国家赔偿的,获得的实际赔偿大致在这个价位:自由赔偿是按同一个公式计算的,精神判赔大致都在一万五左右。谢苏明跟任建宇一样受过大学教育,头脑灵活。一年来,他

4、致力于重振他劳教前开辟的服装设计、生产和批发生意,并且还开了网店。他的劳教理由是因为在网上评论了“虚伪的政客”。方洪(方竹笋)因为把李庄案比作的“一坨屎”在公检法中传递而被劳教两年,一年半以前期满获释。某种角度说,他一直在享受“被劳教人员”的身份“红利”。他经常声称对公共事件有兴趣,而且经常酒醉醺醺,话不成句。可是,政府方面却没少在他身上花钱。刘世银,非重庆籍,大学毕业在重庆工作,因为在网上猜测“打黑可能接近尾声”被判劳教,获释后立即逃出重庆,现在浙江打工。因被劳教他与前女友分手,并重新找到女友,很快要结婚。彭洪在同龄劳教人士中学历最低,小学。但他喜欢思考,有书生气质。在重庆审判前公安局长文强

5、的时期,他在一幅叫“保护伞”的新闻漫画后面评论道“这伞好怪哦”,被判劳教两年。彭洪上有二老,劳教期间女儿出生,经济贫困。他能够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论自己的命运,面对公务员,讲出比较本质的道理,脆弱的经济状况使他输不起。两月前,他再次辞掉一份繁重体力劳动。一年半以来,他第一次显得有点沉不住气。无论赔偿情况如何,这些因网络表达而改变人生的“同教”们,都在忙于生计,恢复生活。问他们感受,没有一个能释怀。他们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国家赔偿的数目太少,没有人乐意接受这份相当于带薪休假的赔偿。另一个问题是,他们认为,把他们送去劳教的公务员应该受追究。2013 年 11 月 20 日,任建宇从家乡江津赶到位于重

6、庆北边的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址,已经夜色浓重,“聚焦废除劳教制度最前沿”的主题讲座已经进行了一会儿了。主讲和嘉宾共 7 位教授在台上坐成一排。谭宗泽教授是排头位的嘉宾。主讲人讲完后,他第一个讲话:“劳教废除不应该欢迎,正如劳教开始不应该欢呼一样。这是一个探索发展的过程。”7 位教授没有联系重庆的实际。有两位举的具体案例,就是本院某教授家被小偷偷窃,以此证明劳教存废和治安的关系。任建宇在台下显得心不在焉,他给人的感觉是,感情浓烈,内心敏感,但语言含蓄。他比较珍惜微博账号,里面含有他女朋友的生日。女友在他劳教期间坚守爱情。他们目前的打算是,翻过新年结婚。任建宇平时的生活相对平静。一年来,他在找工作。有

7、人指点他,申请回归“村官”岗位。但这不现实。他开过一个不成功的网店,卖他家乡著名的白酒。最近找到的一份工作,在家乡的一个建筑公司做一点文字方面的工作。显然,这也不太正式。【相关报道】 劳教制度与宪法原则相悖 废止势在必行 12 月 28 日闭幕的第十二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做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标志着在中国实施了 50 多年的劳教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于 1957 年开始实施,是一种快速处理罪行较轻的违法人员的方式。在过去的几十年间,

8、劳教制度曾在维护中国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过重大作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认为,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在当时条件下,劳教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劳教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它也是一种治理方式。在我们的司法能力有限和司法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在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罪与非罪,界线不清。而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的任务又非常重,它(劳教制度)就显示出了它的实用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可能就要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当时的背景下大家可能认为不是个严重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

9、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制度的建全,特别是随着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大家就觉得它越来越不合时宜,它的负面作用就越来越明显,所以到了它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赵正群教授说:“因为(中国)宪法早就已经规定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必须用法律来规定的,但实施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只有行政法规,甚至有的连行政法规都不是,只是法规性文件。在 2000 年(出台)的宪法性法律立法法中(又规定),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来制定。有了立法法,以及 人权入宪 之后,劳教制度一直延续至今,这

10、个是明显的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样的宪法原则是相冲突的,所以它的废止是势在必行。”废止与法律相冲突的劳教制度,无疑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此举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又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良好的形象。对于劳教制度废止后,劳教所对应的违法行动今后将如何处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事副主任雷建斌表示:“适用于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处理,而且程序更加严格规范。比如说,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确保程序正义。”实际上,近些年来,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

11、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此外,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从 2013 年 3 月起,中国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此前也有媒体报道说,南京、兰州、郑州、济南等地已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在这些地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对此,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将由社区矫正过替代。对此,司法部社会

12、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全社区矫正制度决不是因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才提出来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矫正犯罪分子。因为社区矫正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它所依据的是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判处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几类罪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而劳动教养它所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有关人员,不够刑事处罚的,进行的行政性强制教育措施。”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它的废止,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消失

13、,更代表整个国家的法治进步。如何解决好废止劳教后遗留下的问题,也将是对中国建立建全法律制度,建全法律体系的又一次考验。【相关评论】 废劳教“马上放人”体现人权保护 废劳教后“马上放人”,某种意义上是对一些公民权利受侵害的补救,这种人性化操作,把人权放在首位,符合社会期待。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废劳教后“马上放人”,是因为制度基础不存在了。不过,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改变旧法时期已做出的处罚、判决。之前有些地方也曾

14、经表态,要期满后解教。那么,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之前已被决定劳教的“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透露了怎样的信息?首先,“马上放人”是有现实基础的。由于此前各地劳教停批,仍在执行的劳教人员已相当少,甚至上海、安徽、广东等省份都已宣布当地劳教人员已全部解教。这说明压缩“存量矛盾”、杜绝“增量矛盾”,有利于改革的推行;不独劳教如此。其次,“马上放人”体现对人权的积极保护。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样的处罚正当性存疑。所以,劳教决定“有效”并不等于合理,废劳教后“马上放人”,某种意义上是对一些公民权利受侵害的补救,这样的人性化操作,把人权放在首位,符合社会的期待。之前,我国刑法对法律的溯及力做出过一定突破,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旧法规定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即,现在新法都不认为是犯罪了,就没有必要刻舟求剑按旧法追究了。而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走得更远,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要求“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就是废止了仍有执行效力的劳教处罚决定,直接废止了之前的行政处罚,这其实是种有益尝试。这是因为劳教不是司法判决,其合法性本身就有很多质疑,立法者不需要像尊重司法判决的最终权威那样,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所以废劳教的立法步子能走得更快,公民的权利能随着新法而即时兑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