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

上传人:san****glu 文档编号:33194212 上传时间:2018-02-14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0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王卓、罗中枢摘 要: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下,华西平原的农村社会正经历着艰难的蜕变的过程,村民的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逐渐浓厚,民主能力在政府的锤炼和 NGO 的训练之下逐渐增强,村民自治的独立性受限于现有政治格局和经济基础而难以有效实现,地方政府主导的乡村改造运动留下了社区自治的空间,目前还没有发现有效填补这个空间的制度安排。关键词:村民自治 政府统治 乡村社区 社会组织 作者简介:王卓,法学博士,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罗中枢,哲学博士,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联系方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 29 号,610064(电话:13608058627;邮

2、箱:,)The Autonomy Situation Study of Rural Communitiesin the West China PlainAbstract: Under the opposite and unified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 ruralsociety in the West China Plain is undergoing a difficult transformation process. This means thatvillagers subject consciousness

3、and democracy consciousness is gradually pronounced,democratic capacity is gradually strong under the refinement of government and the training ofNGO, the independence of villagers autonomy can not achieve because of the existing politicalstructure and economic base, and rural reform movement which

4、led by local government has leftthe space of community autonomy, but at present it has not found an effective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to fill this space.Keywords:villagers autonomy,rule dominate, rural communities, social organizations2华西平原农村社区自治现状考察中国社区治理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共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

5、度的范畴,这是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体现。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在相关政策中明确指出,村民自治“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 1。有关研究认为,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居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并管理基层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实行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它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制度(徐勇,2005;周罗庚、王仲田,1999;詹成付,1999) 。农村社区治理以农村居民自治为核心,但又不局限于村

6、民自治。农村社区治理和农村社区建设其实是一个概念的两面,本质是农村社会建设。本文以在成都市19个县(市、区)的1000户问卷调查 2和在郊区P县进行的实地研究为基础,在国家和社会的分析框架下对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各利益相关方及其作用进行观察和分析,意在为中国村民过上自主的有尊严的生活出点主意,但是村民生活改善和农村社区治理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农村社区居民。其实现的前提有三个:一是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行动,二是村民形成共同利益并追求维护和增进共同利益的意识、机制和行为,三是包括政府和社会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民主意识。一、村民有主体意识无结社行为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概念还存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

7、作为公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新法规月刊1998 年第 12 期。2 问卷调查的描述性分析请见 “成都市公民意识现状描述性分析报告” ,罗中枢、王卓:公民社会与农村社区治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年 7 月。3民社会主要角色的公民,首先应当对自身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足够的认知。本研究根据居住地情况,将被调查者分为“城市居民” 、 “城郊/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以下简称村民) 。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无论是在公民权利义务的整体认知上,还是在权利认知、义务认知上,其得分都要高于城郊/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且 T 检验中观察到的显著性水平都小于 0.05,也就是说,

8、华西平原居民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上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 1(参见表 1) 。表 1 公民权利和义务认知度的城乡差异城市居民 城郊/乡镇居民 农村居民公民权利义务认知度 3.41 3.28 3.28 公民权利认知度 3.44 3.30 3.29 公民义务认知度 3.32 3.22 3.24 进一步的分析显示:在公民权利认知上,有 96.8%的村民认可“公民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 ,有 95.9%的村民认可“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有 72.1%的村民认可“公民有投票表决公共事务的权利” ,有 55.7%的村民认可“公民有权利自由结社” 。由此可见,在“依法获取赔偿” 、 “言论自由”两项公民权利上

9、,绝大多数村民是完全认知的;而在“表决事务” 、 “自由结社”这两项公民权利上,尤其是“自由结社”权利上,一半左右的村民的认知程度不是很高。深入农村社区深度访谈后我们发现,不认可“公民具有表决事务和自由结社的权利”的那些村民,认为“表决事务”应该是政府的事情,百姓没有权利参与,或者认为这些已经是政府在做的事情,百姓没有能力参与。对于“自由结社” ,村民认为那“就是成立类似邪教组织或反政府的组织” ,即使是建立社会组织, “那也是政府的事情” 。在有关村民对公民权利和公共事务的关注度调查中, 80%以上的村民“关心”的事项依次是法律平等、公共秩序、选举权和公共服务,对政府的批评和建议权、政府政策

10、形成过程以及被选举权的“关心”的比例在 60%左右。关于113 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陈述为:1、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公民有言论的自由;4、公民有纳税的义务;5、公民的住宅不可以随意进入;6、公民有权利自由结社;7、公民有劳动(就业)的权利;8、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9、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公民有投票表决公共事务的权利;11、公民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12、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3、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义务。问卷设计时候,为了避免被访者因可能出现的填答惯性而引起的误差,我们将第 4、6、10 三项设计为逆向陈述。

11、4“结社自由” ,有 48%的村民表示“关心” 。相较于被选举权, “关心”选举权的村民比例要高出 22 个百分点(参见图 1) 。这个调查结果至少显示了三个价值倾向:一是村民关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可以控制的那部分权利;二是村民的投票意识重于竞选意识;三是农村社区缺乏适度的增进社区共同利益的结社意愿。76.791.94882.660.672.163.863.582.184.60 20 40 60 80 100言 论 自 由法 律 平 等结 社 自 由选 举 权被 选 举 权申 诉 权批 评 建 议 权政 策 形 成公 共 服 务公 共 秩 序图 1 华西平原农村居民对公民权利和公共事务的关

12、注情况公民社会的本质是在个人权益得以维护的基础上维护和增进共同的权益,并经由共同权益的维护和增进来促进个人的权益。调查表明,目前华西平原公民社会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尽管如此,在深入农村调查之后却又发现,村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行动却是一个强烈到可以直接观察的现实存在。以 P 县 B 村的一次村民会议为例。这次村民会议的参会者是该村某社的村民,会议主持者是村委会,会议地点在村委办公室,也就是村民活动中心,会议主题是讨论该社被租用土地的租金在该社内部的分配问题。争论焦点是该社土地被规划的工业园区租用,租金以统一支付的形式支付给该社。按分配政策,凡有本村户口的人都有份得到一笔租金,但是有户口的人中有一部分

13、人在土地被租用之前是没有土地的。因此,有土地且被租用的村民就反对没有土地的同社村民分割他们认为是属于自己的利益;而有户口却无地的村民 1则认为,既然1这些人主要是从外嫁入者和新迁入者。5有本村户口,就有权利共享集体的利益,不应受到排斥。这其中又牵涉到村民对某些户口迁移者的质疑,认为有的户口持有者不是通过正当渠道迁入该村,因此没有权利在这个时候分享集体的利益。B 村的内部矛盾和冲突由此展开。在缓解种种矛盾与冲突的过程中,村民的各种意识和行为得以呈现。会议中,村民们不仅各有诉求,各抒己见,一些人甚至会站到会场中央大声表达自己的观点。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村民对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依法获得赔偿

14、”的权利的理解和应用来得比其他群体更为直截了当。绝对剥夺并不总是蕴藏着反抗,资源的绝对稀缺也并非总是引起社会冲突,只有当不平等社会中的成员怀疑现存稀缺资源分配方式的合法性时,斗争才有可能发生。而社会对下层民众的限制越少,以及下层民众的自我约束程度越低,他们越可能体验到相对剥夺感。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村民而言,在主张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一旦意识到“被剥夺”或者“不平等” ,社会冲突就很难避免。 与会村民都在为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发表意见,而不再是以往所呈现的 “沉默的大多数”的传统农民形象。村民在面临个人或家庭的权益可能受损时,其权利意识会被突然激发出来,以参与、表达、反抗、寻法保护的方式来维

15、权。村委会在协调各方利益冲突时,不时会有“现在是村民自治” 、 “反对一切统治”的声音发出。同时几乎各家各户都会派人到场开会,而不像以往由村民代表开会议定。该社按村里的规矩曾选出七八个社员代表。代表的选拔是由村民提名或是村民自荐来确定候选人,然后再对这些候选人以不计名的方式在全社内投票确定。由于利益争执难下,村委会提议派社员代表来开会,但遭到与会村民的坚决反对。在村民看来, “我们没有真正的社员代表” , “从选出来到现在,社员代表实质上没有起过什么作用” 。村民在否定既有的制度性安排的同时,也对自己权益委托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和要求。当权益委托没有实质含义而成为一种象征或者符号的时候,被选举为

16、某一群体的代表或者代言人,既没有价值,也没有权威和身份的认同。这样就带来全体村民直接参与的社会诉求和对抗,这也就是邓正来在解剖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时所指出的:“1949 年以后在高度政治集权和计划经济框架下,众所周知的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其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和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在于社会一6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 (邓正来,2002) 。由于社会这一自治领域的缺失,国家与民众之间形成了直接的互动关系。在这种直接的互动中,也形成了国家与民众直接冲突的条件。 公民意识是民众对社会的觉悟和认知,它既体现了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包含着对自我与他人权利与价值的意识,具体表现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对公民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对公共领域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等。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权力高度集中,民众主体性缺乏。改革开放 30 年,中国创造了世界经济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