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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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内容目 录一、市司法局基本情况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四、基层管理工作(一)司法所工作(二)人民调解工作(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接茬 ”帮教工作(五)148 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工作五、公证管理工作六、律师管理工作七、司法考试管理工作八、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九、法律援助工作一、市司法局基本情况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也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和指导 8 个县区司法局、9 个公证处、24 个律师事务所、9 个法律援助中心、179 个乡镇街司法所、155 个乡镇街法律服务所。局机关现有行政编制人员 36 人、市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 8

2、人。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司法考试管理科(司法考试办公室)、法制调研科、监察室等 8个科室。直属单位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6 个: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安徽心合律师事务所、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设立在我局的全市性工作机构有:六安市依法治市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六安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管六安市法学会、六安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办公地址位于人民路 93 号,邮政编码237006,局办公室电话(0564)3327912,传真(0564)3324408

3、。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检查监督工作,监督电话分别是:(0564)3327912、3338921。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管理、指导全市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协同律师协会管理全市律师工作。4、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活动,负责仲裁登记。5、负责全市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6、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4、。7、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8、指导全市刑释解教人员接茬帮教工作。9、参与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10、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技术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管理。11、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能科室:法制宣传科(依法治市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64)3338905。依据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有关规定。1、负责拟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各

5、县区、市直机关各部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2、负责拟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标准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细则,组织考核评比,评选和推荐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和个人。3、负责全市依法治理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有关文件、工作简报的起草印发工作。4、协同有关单位组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5、掌握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及时进行信息交流。6、总结和推广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典型。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普法依法治理活动。8、负责对全市普法依法治理专职干部和骨干的培训工作。9、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和文化部门,开展法制新闻和法制文艺宣传。四、基层管理工作职能科室:基层工作管理科,电话(0564)333

6、01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规章。(一)司法所工作: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受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1、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处。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 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7、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人民调解工作:1、受理纠纷。一是当事人向调委会申请调解。二是调委会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5、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6、坚持回访,巩固调解成果。(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机构。1、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顾问。2、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

8、、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5、协助司法助理员调解疑难民间纠纷及参与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四)“接茬 ”帮教工作:1、指导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 帮教工作。2、掌握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及去向。3、为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4、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负责各项数据的统计和信息反馈。(五)“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 工作: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宗旨是:把法律送给群众,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司法局“148” 专线电话 :(0564)3330148、3341596。五、公证管理工作职能科室:公证律师管理科,电话(0564)

9、33194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司法部有关规章。1、公证的业务范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字、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招标投标、提存公证。证明有奖活动、资产评估。证明拍卖、抵押、股权转让。对于追偿款、物品文书,认为无疑义的,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其它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2、公证期限。材料齐全的一般民事、经济、涉外公证事项 5 日内办结,重大

10、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3、公证收费。按司法部、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4、服务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5、服务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收受当事人的实物礼品。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得私自办证。严格审查程序,杜绝错假证。不得泄露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其它应遵守的职业纪律。6、投诉与监督(1)公证人员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可到其所在公证处投诉;公证处处理不当,可到其主管的司法局投诉。(2)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 日内答复;10 日内办结(节假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结,应向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3)当事

11、人对县区司法局处理不满意,可到市司法局投诉。六、律师管理工作职能科室:公证律师管理科,电话(0564)33194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规章。1、律师的业务范围: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2、

12、律师应履行的职责: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3、收费:律师事务所按

13、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的协议,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出具发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费用。4、投诉: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不满意的,可到律师事务所和主管司法局投诉。七、司法考试工作(法学教育工作)职能科室:司法考试科(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 0564-3338912。1、根据司法部、司法厅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市范围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生的报名工作;负责六安考点的选点、组织和监考工作;负责司法职业证书的审核、申报、发放工作。2、受省司法厅委托,办理法律本科考生报名,组织面授辅导等助学工作。3、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八、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能科室:法制调研科,电话(0564)33389

14、15。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2)协助省司法厅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申报、年检和司法鉴定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3)监督、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九、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市人民路 93 号,电话(0564)3341596、3327732。依据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等。1、法律援助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代为申

15、请。代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2、法律援助范围:刑事诉讼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国家赔偿的。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3、法律援助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4、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救济证、特困证及其他关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有效证明。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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