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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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 宪法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讲的学习,要正确认识宪法法律制度,掌握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宪法基本制度,掌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维护宪法的实施。教学重点:宪法的法律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难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建国后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1954 年宪法:全国已基本解放,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2、1975 年宪法:制定于文化大革命末期。受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从产生日起就存在严重缺点和错误。3、1978 年宪法:有一些改观,但仍未

2、摆脱当时极左思想的影响,内容欠缺,条文也不太规范。4、1982 年宪法: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是一部较完备的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二) 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具有根本性、广泛性。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2、效力与普遍法律不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基础和依据。母法子法 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须修改或废除。 宪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3、。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制定宪法通常要成立专门的制定机构。 通过宪法须由立法机关全体 2/3或 3/4 绝对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由半数通过即可。 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A 某些内容不能修改: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 B 一定期限内不能修改。C 宪法修改的提案权只有两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修改。(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建

4、设法治国家。4.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四)宪法的分类1.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制定者不同:君主;君主和国民议会;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 ) 。2.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严格程度) 。3.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否制定宪法典)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见教材)1、国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即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2、政体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

5、治理社会的政权机构。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4、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国籍:一个人

6、属于某个国家法律上的身份。公民权、人权: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人权是公民权的抽象。1、权利: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1)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平等权包含以下含义: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二,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各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身份平等。 第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

7、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全体公民所普遍享有的权利。如: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 另一种是只由部分公民享有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人平等地享有。如:宪法第 79 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年满45 周岁的未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有被选为主席、副主席的资格。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 凡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履行,决不允许有拒绝履行

8、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只要求一部分公民履行义务,而允许另一部分公民不履行义务,即不允许存在特权阶层。 (2)政治权利和自由。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必须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A内容上的限制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不予许可。B方式上的限制必须和平进行,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许可。C时间、区域上的限制。为了保持社会正常秩序,时间限于早 6 时到晚 10 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

9、动、组织、参加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是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取得国家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4)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10、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

11、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我国 宪法第 3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完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 (6)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主要包括:私有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7)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文艺创作、科研开发等方面的权利。(8)特定人的权利: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的权利。2、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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