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及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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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五华区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及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昆明市五华区文化旅游局执法责任制(文化市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不断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五华区文化旅游局下属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第三条 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

2、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四)处罚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五)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第二章 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四条 五华区文化旅游局作为文化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下属有关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五华区文化旅游局下属的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文化经营活动。五华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文办,内设文化市场管理科) ,负责审批文化经营活动单位,处理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第五条 五华区文化旅游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一)宣传、贯

3、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三)依法审批、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四)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案件;(六)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文化旅游局局长执法职责和权限:3(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管全局各项执法工作;(二)组织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本局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三)负责本局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四)负责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和上

4、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七条 文化旅游局副局长执法职责和权限(一)带头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二)对分管科室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就分管科室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情况向局长汇报;(四)掌握和监督分管科室学习宣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八条 社文办(内设文化市场管理科)的职责和权限:(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在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区文化旅游局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三)依法审批文化经营单位;4(四)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

5、稽查队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五)依法对稽查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六)总结、交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经验,并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第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队职责和权限(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四)总结和交流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经验,并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第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社文办工作人员职责和权限: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6、上级文件的规定审核文化经营单位;2、依法对违法、违章案件进行调查;3、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单位、个人或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4、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55、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二)稽查队员执法职责和权限1、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2、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的举报与揭发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4、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5、对执行公务时

7、的失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章 稽查程序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现场检查。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写检查人、被检查、记录人、检查项目、时间、地点、违章或违法事实。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要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6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检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

8、时,稽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共同清点,确认被扣押查封财物,并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 ,注明暂扣财物的品名、型号、编号、数量、被检查人的姓名等项内容。扣押物品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和外传。第十四条 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当场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第十五条 须立案调查的案件,由稽查队填写立案审批表 ,并呈报社文办批准。大案要案应抄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中按照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证据。调查结束后,稽查队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

9、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 ,报社文办审议。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社文办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7案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立案可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管理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当事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社文办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案件经办人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当事人的告知可

10、以采用口头方式,但是应当记入笔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第十九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制作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应当采纳。8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局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11、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决定由文化旅游局行政负责人作出;文化旅游局行政负责人作为听证主持人时的回避,由文化行政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文化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化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依据,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社文办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文化行政执法文

12、书送达当事人。但是,送达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不适用本款的规定。9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稽查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 3日内向社文办报告并备案。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二十五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社文办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

13、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它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社文办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必须交当事人人或者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10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文化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

14、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二十九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三)

15、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算是的,移交有关部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第三十条 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文化局行政负责人应当对社文办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另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文化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作出后,社文办应当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16、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二条 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本责任制第十八条的规定送达当事人。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三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社文办通知后 3 日内提出,社文办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四条 社文办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2(一)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便利当事人参加听证;(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第三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文化旅游局行政负责人指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听证主持人可以是文化旅游局内部管理人员,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熟悉法律的专门人员担任。第三十六条 社文办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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