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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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凡在我省境内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质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四、拟从事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时

2、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四)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2 (五)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六)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七)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清单;(八)水质检验人员基本情况;(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十)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饮水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制度,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生产过程卫生制度,涉水产品索证

3、制度,生产区卫生防护制度等);(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还应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制作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 3 江

4、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延长许可期限的,从其规定。九、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原受理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供水单位应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十二、供水单位需变更单

5、位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供水单位的变更申请;(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三)卫生许可证原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4 十三、供水单位在原址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经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迁移生产地址的,供水单位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十四、卫生许可证遗失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原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

6、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十五、本程序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5 受理编号: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 请 单 位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制 6 填 表 说 明一 、 本 表 用 于 申 请 江 苏 省 生 活 饮 用 水 集 中 式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证 ;二 、 填 写 此 表 前 , 请 认 真 阅 读 有 关 法 规 及 申 报 受 理 的 规 定 ;三 、 本 申 请 表 的 内 容 应 当 准 确 完 整 , 不 得 涂 改 , 否 则 无 效 。 所 附 材 料 均 使 用A4规 格 纸 打 印 (

7、建 议 中 文 用 宋 体 小 4 号 字 , 英 文 用 12 号 字 ) 或 复 印 ;四 、 申 请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表 及 相 应 的 材 料 逐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按 规 定 的 顺序 排 列 , 装 订 成 册 ;五 、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两 份 。 填 写 完 毕 后 送 交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按 照 程 序 办结 相 关 手 续 后 , 一 份 由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留 存 , 一 份 申 报 单位 存 档 备 查 ;六 、 申 请 表 封 面 右 上 角 受 理 编 号 申 请 单 位

8、 不 填 写 。 7 申请单位详细地址 邮 编联系人 电 话水源类型 供水人口设计日供水量 实际日供水量所 附 材 料 : ( 请 在 所 提 供 材 料 前 的 内 打 “ ”) 1、 江 苏 省 生 活 饮 用 水 集 中 式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2、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3、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4、 厂 区 布 局 和 周 围 环 境 平 面 图 5、 生 产 区 ( 车 间 、 场 所 ) 布 局 平 面 图 6、 水 处 理 工 艺 简 述 及 流 程 简 图 7、

9、生 产 设 备 ( 设 施 ) 及 检 验 设 备 清 单 8、 水 质 检 验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9、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10、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卫 生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及 相 关 资 料 11、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供 水 工 程 项 目 还 应 提 交 水 源 选 择 可 行 性 论 证 ( 水 源 水 质 评 价报 告 书 ) 、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卫 生 审 查 认 可 书 、 竣 工 验 收 的 水 质 检 测 报 告 和 卫 生 学 评 价报 告本 申 请 表 中 所 申 报

10、 的 内 容 及 所 附 材 料 均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 标准 和 规 定 。 如 有 不 实 之 处 或 侵 权 行 为 , 我 单 位 愿 负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并 承 担 由 此 所 造 成的 一 切 后 果 。申请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附件: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业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审核时间: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分 值 得 分 备 注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生活饮用水

11、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的规定要求。水源选择( 10 分)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经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10生产区外围 30 米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的修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 30 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10防护范围及标记(20 分)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并采取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 10取水点周围半径 100 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

12、动。 取水点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水域内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其沿岸防护范围内无垃圾、废渣堆放,无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和装卸垃圾、粪便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无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排放;无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地表水(10 分)输水明渠或暗渠有防护措施。 10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无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无从事破坏

13、深层土层的活动。卫生防护(40 分)地下水水源(10 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9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10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不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10水处理剂、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1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符合产品卫生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

14、许可批准文件。卫生设施( 20 分)购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待用,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无混杂。有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5采样点的设置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10检验设施与能力( 15 分)按规定开展生活饮用水的检验,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有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 15 分)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网络,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注:1、为关键监督项目,是每类场所的基本卫生条件。有一项不符合则评为不合格。2、基本卫生条件具备,得分超过 60%评为合格。得分:审核结论: 10 陪同审核人: 卫生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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