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定-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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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3.1.8 输油管道系统输送工艺设计应包括水力和热力计算,并进行稳态和瞬态水力分析,提出输油管道在密闭输送中瞬变流动过程的控制方法。3.4.3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输送时,沿线任何一点的压力都必须高于输送温度下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沿线各中间泵站的进站压力应比同温度下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力高 1MPa,末站进储罐前的压力应比同温度下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力高 0.5MPa。4.1.3 输油管道不得通过城市水源区、工厂、飞机场、火车站、海 (河)港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输油管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

2、批准。4.1.4 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区、矿产资源区、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位置,缩小通过距离。4.2.4 当输油管道采用冷弯管或热煨弯管(头)改变平面走向或高程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4 节的规定。不得采用虾米腰弯头或褶皱弯头。管子的对接偏差不得大于 3。4.2.13 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取补偿管道纵向变形的措施。2 输油管道跨越人行通道、公路、铁路和电气化铁路时,其净空高度应按有关规范执行。3 地上管道沿山坡敷设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下滑的措施。4 对于需要保温的管道应考虑保温措施。4.

3、4.1 输油管道沿线应安装截断阀,阀门的间距不应超过 32km,人烟稀少地区可加大间距。埋地输油管道沿线在穿跨越大型河流、湖泊、水库和人口密集地区的管道两端或根据地形条件认为需要。均应设置线路截断阀。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线路截断阀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4.4.1 的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截断阀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 2m 以上。需防止管内油品倒流的部位应安装能通清管器的止回阀。表 4.4.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线路截断阀间距地区等级 线路截断阀最大间距(km)一 32二 24三 16四 8注:地区等级的划分详见附录 E。4.6.1 输油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

4、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4.6.4 输油管道穿跨越人工或天然障碍物时,应在穿跨越处两侧及地下建 (构)筑物附近设立标志。通航河流上的穿跨越工程必须设置警示牌。4.6.5 当输油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行人较多和易遭车辆碰撞的地方,设置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标志应采用具有发光功能的涂料涂刷。5.1.2 输油管道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任何一处管道及管道附件的设计内压力不应小于该处的最高稳态操作压力,且不应小于管内流体处于静止状态下该处的静水压力。当设置反输流程时,输油管道任何一处的设计内压力,不应小于该处正、反输送条件下的最高稳态操作压力的较高者。2 输送流体的管道及管道附

5、件,应能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外压与内压之间最大压差。5.4.5 管道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 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铸铁件。6.1.1 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3 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耕地,努力扩大土地利用率;贯彻保护环境和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法规。4 站场址应选定在地势平缓、开阔、避开人工填土、地震断裂带,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并且交通连接便捷、供电、供水、排水及职工生活社会依托均较方便的地方。6.1.2 站场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各类站场站址位置、站场与四周相邻的居民点、工矿企业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

6、B 50183)的规定。6.1.3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站场的站址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2 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避开雷区:3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站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 (地下储罐和消防水泵除外)。地下管沟必须填充干砂;储罐与站外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6.1.4 站场址选定应避开下列场所:1 避开低洼易积水和江河的干涸滞洪区以及有内涝威胁的地段。2

7、在山区。应避开山洪及泥石流对站场造成威胁的地段,应避开窝风地段。3 在山地、丘陵地区采用开山填沟营造人工场地时,应避开山洪流经过的沟谷。防止回填土石方塌方、流失,确保站场地基的稳定。4 应避开洪水、潮水或涌浪威胁的地带。6.3.10 减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于位差形成的管道内压力大于管道设计压力时或动压过大、超过下一站的允许进口压力时在管道下坡段可设置减压站。2 减压站上游最高点处压力设定值应能保证管输油品通过最高点时不出现液柱分离现象。3 减压阀下游应配置截断阀,其性能应是严密、无泄漏的。应能保证在管道停输时完全隔断静压。4 所选用的正常运行常开的减压阀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自动关闭;热

8、备用的常闭减压阀应能在需工作时自动开启,并在事故状态下自动关闭。5 减压阀组进口端应设置过滤器,过滤网孔径尺寸应根据减压阀结构来确定。6 对于输送易凝、高粘原油,应对每路减压阀组的阀体及管路进行伴热与保温,每路减压阀组应设置单独的电伴热回路。7 进减压站内的管线上应设两组(一用一备)超压保护泄放阀。6.3.12 输油管道用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4 输油管道不得使用铸铁阀门。6.5.1 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6 液化石油气储罐上的附件应按工艺要求设置。储罐上的附件选用、安装、使用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

9、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7 液化石油气储罐下部应设置排污双阀在寒冷地区应设防冻设施。8 液化石油气储罐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入口前不宜装设切断阀,如需要设置时,应使阀门保持常开状态并加铅封。与储罐相接的管线上严禁安装铸铁阀。9 容积为 100m3 或 100m3 以上储罐应设置 2 个或 2 个以上安全阀。6.5.4 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专用槽车,槽车的承压能力必须高于所承运的液化石油气在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2 所使用的槽车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气体铁道罐车技术条件(GB 10478)的规定。4 槽车装卸鹤管应各设有气相和液相

10、接头,若采用胶管法兰鹤管,其许用压力至少为系统最高压力的 4 倍。6.5.6 泵送设备除应按本规范第 6.3.6 条选用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不使其发生气蚀,并采取防振动措施。2 泵的外壳应为铸钢,其机械密封应是无泄漏型的。3 入口管段上应设置操作阀、过滤器及放散阀,并引至安全放空地点。4 泵出口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操作阀和液相安全回流阀。5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扬程应为起、终点储罐内极端最高温度时的饱和蒸气压换算成的液柱差、泵站间管道总摩阻损失及高程差之和,并留有按本规范第 3.4.3 条规定的压力换算成液柱的裕量。6.5.9 减压站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3.10

11、 条的规定。6.5.1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用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阀门及附件的配置应按液化石油气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2 地上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分段阀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管道安全阀。3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应设置液化气专用阀门。6.7.1 输油站场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首站、末站、减压站和压力、热力不可逾越的中间 (热)泵站应为一级负荷;其他各类输油站应为二级负荷。2 独立阴极保护站应为三级负荷。3 输油站场及远控线路截断阀室的自动化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翰油站的紧急切断阀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6.7.2 一级负荷输油站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条件受限制时,可由当

12、地公共电网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段分别引出两个回路供电,但作为上级电源的变电站应具备至少两个电源进线和至少两台主变压器。输油站每一个电源(回路)的容量应满足输油站的全部计算负荷,两路架空供电线路不应同杆架设。6.7.4 对输油站中自动化控制系统、通信系统及事故照明等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蓄电池的后备时间不应少于 2h。6.8.1 站场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3 生活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生产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应满足生产和消防工艺要求。6.8.2 站场及油码头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含油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和雨水分

13、流排放。2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消化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镇污水系统,或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排至适当地点;当就近没有城镇污水系统,可根据污水量、水质情况、环保部门要求,合理确定排放方案,达标后方可排放。3 含油污水(一般系指油罐脱水、油罐清洗水、油轮压舱水等)应进行处理,并宜采用小型装置化处理设备。处理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4 雨水( 未被油晶污染的地面雨水)宜采用地面组织排水的方式排放;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在堤内宜设置水封井,在堤外应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截流装置。6.9.5 进入管道式通风电动机的空气质量标准,应按电机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确定;

14、当无法取得此类资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温度应为 040。2 空气相对湿度应低于 90。3 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 5mg/m3,严禁导电灰尘进入电动机。4 空气中所含具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浓度必须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50。6.9.7 可能积聚容重大于空气、并具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 (构)筑物,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其排风口的位置应能有效排除室内地坪最低处积聚的可燃或有害气体,排风量应根据各类建筑物要求的换气次数或根据生成气体的性质和数量经计算确定。6.10.4 爆炸危险场所内安装的电动仪表,其防爆型式应按表 6.10.4 确定。表 6.10.4 防爆结构电动仪表选择分区 0 区 1 区 2 区防爆型

15、式本质安全型ia本质安全型 ia、ib,隔爆型 d本质安全型 ia、ib,隔爆型 d注: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6.10.6 站控制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 室内不得有任何油、气管道穿过。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引压、取源管路严禁引入站控室内。6.10.7 输油站应设紧急停车系统。其应具有如下功能:1 能就地和(或) 远程进行操作。2 能切断所有生产电源或动力。3 在事故状态下能使该站停运并与管道线路迅速隔离。9.1.8 焊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焊缝应采用无损检测进行检验,首选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在检验或试验之前,应清除渣皮

16、和飞溅物,并进行外观检验合格。2 采用射线探伤检验时,应对焊工当天所焊不少于 15的焊缝全周长进行射线探伤检验;对通过输油站场、居民区、工矿企业区和穿跨越大中型水域、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隧道的管道环焊缝。以及所有的碰死口焊缝。应进行 100射线探伤检验。3 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对焊工当天所焊焊缝的全部进行检查。并对其中5环焊缝的全周长用射线探伤复查。设计可根据工程需要适当提高射线探伤的比例。但对通过输油站、居民区、工矿企业和穿跨越大中型水域、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隧道的管道环焊缝,以及所有的碰死口焊缝,应进行 l00射线探伤检验。9.2.1 输油管道必须进行强度试压和严密性试验。但在试压前应先设临时清管设施进行清管,并不应使用站内设施。9.2.2 穿跨越大中型河流、国家铁路、一二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管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SYT 00151、SYT 00152)的规定,应单独试压,合格后再同相邻管段连接。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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