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刑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油田公安对职务侵占案件的行为定性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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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的刑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油田公安对职务侵占案件的行为定性的刍议笔者在长庆油田公安局工作,长庆油田的生产区域横跨陕甘宁蒙地区,目前是国内年产最大的油田企业,2016年长庆油田年油气当量为 5500 万吨,油水井数在 10 万多口,同时也是一个没有围墙的企业,企业多半的生产区域在陕北黄土高原的地带,井站坐落在沟壑较深,人烟稀少的地带,由于地形地貌艰险,井场周边人员老乡构成单一,加之近十六年的封山禁牧的影响,和农村受文化教育群体较少,长期形成靠山吃山,靠油致富思想严重,所以长庆油田近十年来油田盗抢案件严重,在 xx 年原油国际价格达到历史最高峰期间 120 美元一桶,出现过较严重的盗抢原油案件的最

2、高峰,仅长庆油田全油区共发生各类涉油案件1412 起,经过近几年的国家层面的重视和地方政府的有效管控,和油田公安有效打击各类涉油犯罪,加上各基层采油单位的综合治理,长庆油区各类涉油案件大面积的下降,但是油田公安对办理各类涉油案件中盗窃和职务侵占案件占的比例的数量和质量就格外突显。 油田公安为什么经常办理盗窃、职务侵占案件的原因有: 一是长庆油田油水井众多,所以要雇佣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从事油井看护工作。 二是当地老乡挣钱思想渠道单一,都想通过盗窃原油快速致富。 三是井站分布在沟壑深山里面,从事犯罪活动不易发现。 四是雇佣的劳务派遣工多为家庭不富裕,受教育文化程度低,看护工作单调乏味,很容易被当地

3、老乡拉拢腐蚀,造成里外勾结盗卖原油,这四种因素的出现就会导致大量盗窃、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 近年来,长庆油田针对以上方面,加大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食宿条件,在每个单井场,都安装了视频监控,里外勾结案件大量减少,但是随着 2016 年 4 月 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其中的第十一条来看的话,将犯罪数额提高,就是将犯罪成本降低,犯罪人员也降为所谓低风险从业者,笔者判断短期内会在油区里出现盗卖、职务侵占原油案件的反弹。究其原因,就是职务侵占案件标准的提高,同时笔者对职务侵占案件定性产生了困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职务侵占罪的内涵理解 首先对“职务 ”含

4、义的理解。对“职务”词义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务 ”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侵占” 这个词汇按照百度百科理解为:侵夺占据,侵占别国领土或别人的钱财以及重要东西,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一些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职务侵占,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又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这从中把握几个关键词“主管、管理、经手” 。还有准确认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上的便利 ”的内涵,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来源于 1995 年 2 月 28 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5、委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该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这是职务侵占罪的前身。但是事实上,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1997 年刑法对该条文修改为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确立,从立法的来源来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仅惩治公务侵占行为而不惩治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足。 二、职务侵占罪在办理过程中产生一些疑问 第一种疑问 油区“里外勾结 ”犯罪主体是雇佣的油井看护工和当地村民,就单从犯罪主体来考虑,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

6、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劳务派遣工,他只是具有看护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简称乙方,以看护协议,向甲方就是油田采油厂,派出的看护工,对油井进行看护,具体来说看护工只负责油井的日常性维护工作,比如发现油井管线出现跑冒刺漏,及时上报,油井看护过程中不能发生原油被盗案件,这是看护工的基本职责,劳务派遣工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在案件定性过程中目前就存在争议。 第二种疑问 可以将劳务派遣工,作为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否要求行为人与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人事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长庆油田

7、的用工形式当中,大致分为合同化、合同制、劳务工三种成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 ”,即便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他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 第三种疑问 职务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怎么理解,按照部分学法学的人理解,1997 刑法已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区分开来。此前在 1995 年 2 月 28 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对公司人员受贿罪、公司人员挪用资金罪均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对公司人员侵占罪的表述为“

8、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由此可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不同的概念。联盟刑法修订时将上述决定中“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修改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足以表明职务侵占罪不再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工作之便:往往是指行为人,因为工作的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轻易接近作案目标而形成的方便条件,是工作之便。第四种疑问 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按照此司法解释的理

9、解,应该可以理解为油井看护工为当地村民盗窃油气提供帮助的,也就是说“里外勾结”合谋盗窃原油,一律都按照盗窃罪共犯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提高后带来的影响 1.目前国际、国内油价都在低价位运行,油气田开采企业基本上都处于亏损状态,所以油气田企业经营更是雪上加霜,2016 年一季度依据国际油价,长庆油田每吨原油市场定价为 1380 元,按照此定价标准,窃取 50 吨原油,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 50 吨原油对于长庆油田这种低产、低效、低渗透生产状况来看,单井产量也就一吨多左右,所以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后,企业针对这种情况带来反应,就显得素手无策,再加上目前国内经济正在转型调整期,

10、会造成农村大量劳动力从城市返回家乡,回到家乡后,自谋职业在不理想状态下,利益熏心加上得知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的提高后,可以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后,就会铤而走险走上窃取原油的道路,在短时间油区会出现大量盗卖原油的行为,长时间会对油气田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是依据此法条的规定,按照目前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村委会干部非法占有达到 6 万,才立案的话,对于农民来说影响是巨大的,村委会

11、干部占有村民利益 1000 元比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1000 000 万元的危害性都要大,对于农村大量的留守儿童来说,500 元有可能就是这些孩子半年的生活费,2016 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22 元,但是 2016 年农村贫困人口 5575 万人,也就是说 10 个农民还有一个农民属于温饱状态,所以此立案和量刑标准对农村村委会干部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 四、针对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提高后,油气田企业借鉴的办法 1.及时细化看护协议和看护工的职责,如果看护工因为工作的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进出井场,接近油井、储油罐,和当地老乡里外勾结窃取原油,把油井、储油罐作为作案目标而形成的方便

12、条件,是工作之便,可以按照盗窃案件进行立案处罚。 2.延长油田部分采油厂,对于油井生产产量偏低、地理位置易管控的,不设看护工看护油井,白天安排工人对井场进行日常性的维护和工作,晚上没有看护工进行看护,并且一大片生产区域,按照此类管理办法实施,一旦发生窃取原油行为,不会存在里外勾结,所以一律按照盗窃案件办理。 3.笔者曾经在宁夏盐池油区工作过,目前宁夏油区办理涉油案件就采取的是,如果油田看护工主动联系当地村民里外勾结窃取原油的行为,按照职务侵占罪立案办理,反之如果当地老乡主动联系油田看护工窃取原油,一律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这些细则的推出认定,就可以制止一部分有想法的当地村民,不敢、也不想去,给与看护工一定的好处,主动联系油田看护工,盗卖原油的行为,所以从根本上遏制了一些盗卖原油的行为。 以上观点是笔者个人想法和观点,有不妥之处,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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