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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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 1 及表 2 的规定。 表 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 mg/m3 烟囱(或排出口)高度(m)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10 20 30 40 50 60 1 硫酸(雾) 16 65 145 260 400 600 2 铅 0.4 1.5 3.0 *5.5 8.5 3 汞 0.01 0.02 0.04 0.06 4 铍化物(换算成 Be)0.015(烟囱高度为 4580m) 工业锅炉按国家标准执行(GB384183) 氧化炼钢炉 150200 烟尘及生 水泥 150 第一类 100 5 产性粉尘

2、 生产性 粉尘 第二类 150 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一类指含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第二类指含 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烟囱(或排出口)高度(M) 序号有害物质名称 10 20 30 40 45 50 60 70 80 100 120 150 冶金 20 36 56 80 化工 1.5 6 14 25 38 55 75 100 1 二氧化硫 电站 82 170 310 650 1200 1700 2400 2 烟尘电站(煤粉) 82 170 310 650 1200 1700 2400 3 二氧

3、化硫 0.3 0.8 1.4 2.5 3.7 5.2 6.9 8.8 4 硫化氢 0.07 0.2 0.4 0.6 0.9 1.3 1.7 2.2 5 氟化物(换算成 F) 0.06 0.3 0.6 1.0 1.5 2.2 3.0 3.9 6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 0.5 1.8 4.1 7.5 11.5 16.5 22.5 30.0 7 氯 0.3 1.2 2.8 5.0 7.7 11 15.0 20.0 8 氯化氢 0.2 0.6 1.4 2.5 3.8 5.5 7.5 10.0 9 一氧化碳 160 620 1700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

4、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T 13201-91(1991 年 8 月 31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 年 6 月 1 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总则 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

5、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 4.1 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

6、,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 SO2 和 NOX 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 GB 3

7、095中 3 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 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 GB 3095 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 4.3 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 4.2 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4.4 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 GB 3095 确定,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则按 TJ36 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 GB 9137 所规定的浓度限值确

8、定。 5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生产能源的设备燃烧各种矿物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如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本章内简称大气污染物。 5.1 总量控制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方法 5.1.1 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由式(1)计算: 式中: Qak-总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 Qaki-第 i 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 104t; n-功能区总数; i-总量控制区内各功能分区的编号; a-总量下标; k-某种污染物下标。 5.1.2 各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由式(2

9、)计算: 式中: Qaki-见 5.1.1 定义; S-总量控制区总面积,km2; Si-第 i 功能区面积,km2; Aki-第 i 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104ta-1km-1,计算方法见 5.1.3。 5.1.3 各类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 由式(4)计算: 式中: Aki-见 5.1.2 定义; Cki-GB 3095 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与第 i 功能区类别相应的年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 A-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1,可参照表 1 所列数据选取。亦可按附录 A2方法求取,或经环境大气质量评价和预测研究后确定。 5.

10、1.4 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几何高度低于 30m 的排气筒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限值由式(5)计算: 式中: Qb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 Qbki-第 i 功能区低架源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其计算方法见 5.1.5; b-低架源排放总量下标。 5.1.5 各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式(6)计算。 Qbki=aQaki (6) 式中: Qbki-见 5.1.4 定义; Qaki-见 5.1.1 定义; a-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表 1。 表 1 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 A,低源分担率 a,点源控制系数 P 值地区序

11、号 省(市)名 A a P 总量控制区 非总量控制区 1 新疆, 西藏, 青海 7.0-8.4 0.15 100-150 100-200 2 黑龙江 ,吉林 ,辽宁,内蒙古( 阴山以北) 5.6-7.0 0.25 120-180 120-240 3 北京,天津,河北 ,河南, 山东 4.2-5.6 0.15 100-180 120-240 4 内蒙古 (阴山以南 ),山西, 陕西(秦岭以北),宁夏,甘肃(渭河以北) 3.5-4.9 0.2 100-150 100-200 5 上海,广东,广西 ,湖南, 湖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台湾,福建,江西 3.5-4.9 0.25 50-100 50

12、-150 6 云南,贵州,四川 ,甘肃,( 渭河以南),陕西(秦岭以南) 2.8-4.2 0.15 50-75 50-100 7 静风区 (年平均风速小于 1m/s) 1.4-2.8 0.25 40-80 40-90 5.1.6 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大于等于 30m 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率限值由式(7)计算: 式中: Qpki-第 i 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允许排放率限值,th-1; Pki-第 i 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排放控制系数,th-1m-2 ,计算方法见 5.1.7; He-排气筒有效高度,m,计算方法见 5.1.11。 5.1.7 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式(8)计算:Pki=ki

13、kPCki-(8) 式中: Pki -见 5.1.6 定义; ki -第 i 功能区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 5.1.8; 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 5.1.9; Cki -见 5.1.3 定义,但使用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 P -地理区域性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表 1。 5.1.8 各功能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9)计算: 式中: ki -见 5.1.7 定义,若 1 则取 =1; Qaki-见 5.1.2 定义; Qbki-见 5.1.4 定义; Qmki-第 i 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 30m、小于 100m 的排气

14、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5.1.9 总量控制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10)计算: k=(Qak-Qbk)/(Qmk+Qek) 式中: k -见 5.1.7 定义,若 1 则取 =1; Qak -见 5.1.1 定义; Qbk -见 5.1.4 定义; Qm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见 5.1.8 定义)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Qe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m 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5.1.10 实际排放总量超出限值后的削减原则是尽量削减低架源总量 Qbk 及 Qbki,使得 k和 ki 接近或等于 1,然

15、后再按 5.1.7 的方法计算点源排放控制系数 Pki。 5.1.11 排气筒有效高度 按式(11)计算: He=H+H-(11) 式中: H-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m 。超过 240m 时取 H=240m; H -烟气抬升高度,m 。计算公式见式(12)、(17)、(18)和(19)。 5.1.11.1 当烟气热释放率 Qh 大于或等于 2100KJ.S-1 且烟气温度于环境温度的差值大于或等于 35K 时,H 使用式(12)计算: H =n0Qhn1Hn2Va-1-(12) T=Ts-Ta-(4) 式中:n0-烟气热状况及地表状况系数,见表 2; n1-烟气热释放率指数,见表 2; n2-烟筒高度指数,见表 2; Qh-烟气热释放率,kjs-1 ; H-见 5.1.11 定义; Pa-大气压力,hPa ,取邻近气象站年平均值; Qv-实际排烟率 m3s-1; T -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温度差,K; Ts-烟气出口温度, K; Ta-环境大气温度,K,取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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