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上传人:繁星 文档编号:33101388 上传时间:2018-02-1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1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以及犯罪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矫治起着引导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就累犯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我们应结合刑法制定累犯制度法律原理,正确解释未成年人累犯条文,分析未成年人再犯罪的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合理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矫治政策,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论文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未成年人 累犯 刑事犯罪矫治未成年人作为人的生命历程中一个相对特殊的时期,作为犯罪类别中的特殊主体,由于身心发展中的客观矛盾,

2、而有必要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独立对象进行单独研究和处理。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被高度关注。2011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作了修改,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但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毒品再犯等问题,仍存在着一定分歧;正确理解这一条文对放宽未成年人累犯限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亦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1有重要意义。一、未成年人累犯制度新修条文法理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 18 周岁

3、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进一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宽宥待遇。而刑法修正案(八) 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共作了三项修改,其一,第六条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二,第十九条对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改,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其三,第十一条修正案对刑法缓刑制度作了修改,其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 18 周岁犯罪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这三项修改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立法上的落实的典型体现,与

4、“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国际趋势正逐步靠拢。宽严相济形事政策包括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两个方面,通过协调运作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合理地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性反应,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1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然而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 4 月

5、 25 日法释20119 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作了规定,前罪实施时不满 18 周岁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条本身也未明确“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是犯前罪时未满 18 周岁还是犯后罪时未满 18 周岁。因而就产生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指前罪还是后罪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问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未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6、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任何一种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未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的有期徒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1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已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任何一种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已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

7、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分别是否构成累犯?以上四种情况其实可归结为未成年人犯罪两种情形:情形一、前罪犯罪时未成年,后罪犯罪时也未成年;情形二、前罪犯罪时未成年,后罪犯罪时成年。对于“情形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的修正内容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尚有不同的观点,而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况仍不应构成累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该条款含义而论,未成年人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无论犯后罪是否成年,只要犯前罪时是未成年人,那就不能构成累犯。其次,如若认为只有“情况一”才不构成累犯,体现不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因为,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

8、任年龄:年满 16 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 14周岁不足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 4 年甚至 2 年的时间,一旦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必定?会被认定为累犯,适用时间过于短暂。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1二、对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实务操作在实际案例中,如安徽省蚌埠禹会法院宣判的首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案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故被告人王德国依法不构成累犯

9、,不再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但可以作为前科劣迹情节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王德国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并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和检举行为等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而在山东省青岛四方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根据实施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款规定,因现年 20 岁的王某前罪实施时未满 18 周岁,同样认定本次犯罪不构成累犯,最终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 10 个月。从司法实践来看,基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也多采用前罪实施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的,后罪即使发生于成年之时亦不构成累犯。 三、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域外参考事实上,关于未成

10、年人的累犯制度,在国外早有立法例。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作为一项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已取得了相对较好的社会效应和刑罚惩治与矫正的效果。例如, 俄罗斯刑法典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1第 18 条第 4 款规定:一个人在年满 18 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1968 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 38 条规定,未成年时实施的犯罪,不作累犯论处;泰国刑法典第 94 条规定,未满 17 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罪,无论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应当视为累犯加重处罚的犯罪。概而言之,亦即“前罪”必须发生在成年时,才可能构

11、成累犯;若“前罪”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后罪发生在成年或未成年时都不应构成累犯。这样的规则制度不仅能较好地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且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这三大价值目标相吻合。四、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事矫治政策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 的此处修改从积极方面讲,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宥,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这同样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或是一种前科减轻制度我们说,在一定范围或期限内保留未成年人的前科是必要的,它可以督促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而过度的强调前科或前罪,不仅使审判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与成年人“一视同仁” ,注重惩罚,改造,而不能很好地

12、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且使未成年人在跨入社会前就被打上深深的犯罪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1烙印,增加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也引发了不少担忧,根据调查,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统计表明, (1)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 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 2 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 1 人。 (2)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

13、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 3 年以下的占总数的 45%;间隔 3 年至 6 年的占总数的 22.5%;6 年至10 年的占总数的 15%;间隔 10 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3)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 3 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 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 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

14、,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由以上数据我们可知,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这种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1“犯罪行刑再犯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并不低。因此,有学者基于这些数据提出如果行为人在年满 18 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因后罪判决时已满 18 周岁,应以累犯论处。这同样也有着积极的一面,因为法律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目标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而司法实践中表明未成年人重新再次犯罪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同时,未成年人犯罪

15、近年来又呈现出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低龄化趋势;其二,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比重有所增加,八类严重犯罪占一定比例,例如 2011 年,上海未成年人涉及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的,占犯罪总数的 32.24%;其三,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复杂化,新类型犯罪呈逐渐扩展趋势,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其四,团伙类犯罪,共同犯罪上涨。涉案未成年人大多并无固定的犯罪组织,但常以地缘关系及亲属关系为纽带常有联系,作案时能够在短时间内纠集,呈现出松散型团伙犯罪特征。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的差异性,特殊性表现在:,缺乏经济来源,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社会和自我认识具有较大的片面性、武断性、情绪性等,易冲动,讲义气,遇有外界因素的影响易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