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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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企业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计算公式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录入时间:2008-02-27福利企业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计算公式一、按照税收政策规定 2007 年度上半年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一)根据原税收政策计算 2007 年度免征或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6、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

2、7 年 6 月30 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2)6说明:“按照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包括企业在 2007 年度实际收到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税收入,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二)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额计算: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免征所得税额(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月 30 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适用税率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

3、07 年 6 月 30 日减半征收所得税额(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年 6 月 30 日减半征收应纳税所得额4)适用税率4(三)2007 年下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符合财税200792 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下半年残疾职工工资纳税调增额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02、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

4、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下半年残疾职工工资纳税调增额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0说明:以上公式中“残疾职工工资纳税调增额”是指:2007 年下半年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超过 1600 元而进行的纳税调增额;“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指:按财税200792 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是指:2007 年下半年单位支付给残

5、疾职工的实际工资按 100加计扣除额。(四)2007 年下半年应纳税额计算: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应纳所得税额(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应纳税所得额2)适用税率二、2007 年上半年不享受原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2007 年下半年符合财税200792 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7 年下半年残疾职工工资纳税调增额2007 年下半年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按财税200792 号规定取得

6、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无锡市地税局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操作办法 加入时间:2008-1-7 16:01:40 来源:admin_zx访问量:439 各单位:根据财税20079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 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局意见,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正式文件出台之前,2007 年度残疾人企业 所得税优惠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

7、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残疾人加计扣除的工资不包含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因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

8、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年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1.5%(含 1.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5 人(含 5 人) 。3、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标准,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9、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减免税申请及审批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或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企业残疾人花名册、残疾证等)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0、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企业残疾人花名册、残疾证等) 。3、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二、2007 年上半年、下半年政策执行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上述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 2007 年 7月 1 日起执行,为做好 2007 年度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统一政策口

11、径,具体减免税操作按以下意见办理:1、原福利企业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2)6“按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征或减征应纳税所得额时所适用的税率换算为全年应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

12、率。2、原福利企业在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本通知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纳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2007 年度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减额-按材税200792 号文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工资加计扣除额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减额=2007 年度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增额2工资加计扣除额=2007 年度残疾人实发工资额/2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应纳所得税额=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工资加计扣除额不得使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税率按照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2 后的金额确定适用税率。3、2007 年上半年不享受原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单位,2007 年下半年符合本通知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如下: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原规定计算的 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减额-因安置残疾人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 工资加计扣除额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减额=2007 年度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增额2工资加计扣除额=2007 年度残疾人实发工资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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