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核施工类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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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0 页审核建筑施工类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对法律/法规及要求的关注点柯章勇论文摘要: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组织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是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基础,也是审核组在实施审核活动中依据的准则之一,作为审核准则,审核组成员应熟练、准确掌握其内容并灵活应用。在建筑施工类组织中,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关的大多数问题,一般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强制管理的范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直接涉及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组织的财产安全,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之一。由于建筑施工类组织在

2、从事施工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多,发生危险及造成的伤害程度高,属于高风险行业,在施工和管理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也较多,因此,审核员在审核建筑施工类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应掌握丰富的并与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知识。本文是本人在这几年实际工作中,结合组织的实际,在实施现场审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应关注的重要的职业健康法律、安全法规和标准作一下重点探讨。审核“4.2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关注点建筑施工类组织应在征询员工或员工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承诺是组织的一种公开的声明,它声明组织有义务遵守职业健

3、康安全法规或其他要求(如果不比法规或其他要求更严格,至少应符合法规或其他要求),并承诺守法。在审核本条款时一般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3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 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 条。“其他要求”包括社团集团方针、组织内部标准或规范、或组织接受的行为准则,包括建筑施工类组织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组织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第 2 页 共 20 页署的集体协议或

4、其他要求等。审核本条款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有:方针中有“质量第一” (特别是结合管理体系)、在方针中只体现“安全” ,没有体现“健康”要求。审核“4.3.1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关注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施工类组织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施工类组织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

5、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 ,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劳务分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在审核本条款常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标准有:a)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

6、、有害因素分为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行为性、其他等六类。b)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源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 20 类。第 3 页 共 20 页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第 85 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18218-200

7、0)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和判定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d)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 、其他危害因素等 7 类。审核本条款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危险源与事故(事件)的概念理解混淆、危险源的分类不清楚,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不合理。审核“4.3.2 法规和其他要求”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关注点由于建筑施工类组织的区域性广和流动性大的特点,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施工类组织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8、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需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最新信息,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在审核本条款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2、8、42、56、64、71、72、73 条和第 5 章。审核本条款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理解不清楚,收集不齐全,适用的具体条款评价不合理。审核“4.3.3 目标”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关注点建筑施工类组织应设立职业健康和安全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健康和安全绩效提供依据。目标应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健康

9、和安全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考虑以往职业健康和安全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建筑施工类组织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在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建立职业健康和安全目标体系。在审核本条款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号):第 4 页 共 20 页奋斗目标。到 2007 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

10、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 2010 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 2020 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 2004 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

11、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加强公共安全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设立为单独的章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通过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十项主要任务、七项保障措施、九项重点工程。突出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特别把煤矿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总体目标:到 2010 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

12、援体系;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 2005 年下降 35%以上,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 2005 年下降 25%以上,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 2005 年下降 20以上,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规划还具体提出了到 2010 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特种设备、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审核本条款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有:目标的制定未考虑当地政府或行业协会的控制目标或不合理;目标体系建立不合理或不可测量。第 5 页 共 20 页审核“4.3.4

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关注点建筑施工类组织在制定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委会)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其内容应体现GB/T28001 标准 4.3.2 包含基本内容。在审核本条款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

14、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审核本条款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有:有些审核员本身对标准的理解不到位,不能有效判断“管理方案”的具体表现形式;企业很多工作已经做了,但对标准理解不到位,解释不清楚。审核“4.4.1 结构和职责”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关注点在审核本条款时涉及到的法律、法

15、规有: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负全面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第 6 页 共 20 页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等条款进行了具体明确规定。在组织内应设置各级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的领导岗位,并对从事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风险有一定影响的管理、执行和监督等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等

16、条款进行了具体明确规定。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评价资源的充分性。1)建筑施工类组织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消防管理、职业病防治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员工代表等。2)建筑施工类组织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机构与职责应:(a)采用与本组织相适应的文件化的形式并将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b)根据组织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c)能够促进企业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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