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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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 年 3 月 1 日实施白水县委农工部印二七年七月九日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92(试行)2006-03-01 实施第一章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1.2.2 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1.2.3 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编制。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1.4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3 年第 116 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3、、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1.5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1.6 规划原则1.6.1 有利生产,繁荣经济。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1.6.2 远近结合,整治为主。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1.6.3 保护环境,控制污染。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4、1.6.4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结合本村地形地貌、传统习俗和原有建筑的风格,尽量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风貌。1.6.5 布局紧凑,功能合理。在进行村庄规划时,既要满足实用要求,又互不干扰,功能明确;既要考虑建筑密度、房屋间距,道路宽度的要求,又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1.6.6 基础配套,方便生活。在规划中重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做出合理配套,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1.6.7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内原有空闲地、丘陵、缓坡地及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1.6.8 合理选址,避开灾害。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和河流溢洪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

5、保护区和地下开采区。1.7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及管理1.7.1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 10 年,规划的变更或修编应按照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1.7.2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1.7.3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二章 村庄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2.1 村庄建设规模分级和用地标准2.1.1 村庄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大型(大于 1000 人)、中型(300-1000 人)、小型(小于 300 人

6、)三级。2.1.2 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所在市、县的耕地状况确定。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100-150 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80-120 平方米。2.1.3 村庄建设用地由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包括生产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构成,其比例如下:居住建筑用地:50%-70% 公共建筑用地:6%-12% 道路广场用地:9%-16% 公共绿地:1%-5% 其他用地:6%-15%2.2 村庄规划类型2.2.1 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和新建型两大类。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综合调整、完

7、善村庄的各类用地,注重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的延续,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景观环境的完善和配套建设。保护利用传统街区和有文物价值的建(构)筑物。新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集中紧凑布局,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注重环境景观效果,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2.2.2 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2.2.3 对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一定价值的传统街区及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应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各类建设,延续原有空间格局和肌理单元,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2.3 村庄结构形态2.3.1 村庄结构形态分为

8、集中式、分散式、带状线型、枝状等。2.3.2 按地貌特征分为平原区、川地、塬地、山地、丘陵区等。第三章 公共设施3.1 公共设施分类3.1.1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敬老)院等公共设施。村庄建设规划一般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小学、文化站(室)、养老(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卫生站(计生站)、运动场、村委会办公建筑等。3.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百货商店、市场、生产资料、小吃店、综合修理店、理发、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3.2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3.2.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3.2.2 各类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9、按大中小型分级设置,符合下表规定。规模分级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人)行政管理 教育机构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商业服务大型 0.2-0.4 1.5-4.0 0.3-1.5 0.1-0.3 0.2-0.6中型 0.3-0.6 2.0-5.0 0.5-2.0 0.2-0.6小型 0.4-0.8 2.5-6.0 0.8-4.0 0.3-0.73.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3.3.1 公共设施布置方式根据村庄布置结构模式,相对集中布置于村庄中部、主要出入口处或新、旧村庄的结合部。3.3.2 公共建筑的布置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沿街一字型、T 字型、十字型、环广场周边式等方式布置。第四章 住宅4.1 住宅

10、规划设计原则4.1.1 住宅布置以独门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独立式布置为辅。推行公寓式住宅布置,不提倡独门独户的院落布置(山区等特殊地区除外)。4.1.2 住宅组团布局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组合丰富。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户型设计多样,尽量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地域风貌。4.2 住宅建设标准4.2.1 宅基地建设标准符合下表规定。地区类别 用地标准每户指标 一般人均指标(辅助)平原区 二分 133 平方米 40 平方米川地、塬地区 三分 200 平方米 50 平方米山地、丘陵区 四分 267

11、平方米 60 平方米4.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 70%。4.2.3 住宅布置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 1.25 倍,新村建房不得小于 1.4 倍。应按规范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建筑物间距的计算一般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4.2.4 住宅层高一般控制在 3 米左右,保持宅基地标高(0.000)的统一性。4.2.5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 30%,容积率不高于 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 25%,容积率不高于 1.1。4.3 不同地形住宅平面布置要求4.3.1 山地丘陵住宅平面布置应采

12、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竖向处理上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4.3.2 滨湖地区住宅平面布置应结合河流的走向,平行或垂直于河流布置,并充分利用水体进行环境景观布置。同时,应充分考虑防洪问题,留足防洪安全和河堤景观道路建设距离。4.3.3 平坦地形住宅平面布置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布局灵活多样。4.4 住宅平面设计4.4.1 住宅平面设计应符合村民生活习惯,居、食、储、卫等功能空间划分明确、合理。4.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但要联系方便。必须实现人畜分离。4.4.3 尽量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平台。同时应考虑停车库和生产工具用房的布设。4.5 住宅立面设计4.5.1 住宅立

13、面及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貌。4.5.2 建筑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突出地方特色。第五章 基础设施5.1 道路交通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村庄道路应依据村庄类型、地形等确定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的选择也要因地制宜。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村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 12-18 米。村庄次要道路:红线宽度 8-10 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 3-5 米。村庄主、次道路的间距宜为 120-260 米。5.1.2 道路照明村庄主次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5.1.3 公共停车场村庄公共停车场按每户 1 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其建筑性质确定。5.2 给水工程5.2.1

14、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5.2.2 用水量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取 100-200 升/人日。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源为就近的地表水或地下水,并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5.2.3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5.3 排水工程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5.3.2 村庄排水一般采用雨污合流,有条件地区可采用雨污分流。5.3.3 排水量应包括

15、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按综合用水量的 85%计算。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5.3.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5.3.5 生活污水宜采用沼气池及化粪池等设施进行分区预处理,经氧化塘、氧化沟等设施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后,可用于农田灌溉和养殖业。5.4 供电工程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5.4.2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

16、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5.4.3 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5.5 电信工程5.5.1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预留邮政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5.5.2 电信设施的布点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建设。5.5.3 确定村庄主干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线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5.6 广电工程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电通道位置。5.7 能源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利用清洁型能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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