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2010)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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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2010 年版)工程名称 楼栋号 设计阶段 填表时间场地类别 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类别 嵌固层所在楼层 号地下室层数 主楼层数 裙楼层数 屋顶塔楼层数地下室高度(m)主楼结构高度(m)裙楼结构高度(m)屋顶塔楼高度(m)主楼结构体系 主体结构高度限值 (m) 裙楼结构形式 裙楼结构高度限 值(m)大空间结构 屋盖跨度(m) 悬挑长度(m) 单向最大长度(m)A 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 限值 A C1 限值 B 1.20B 相邻层偏心率 限值 A 无 限制 B 0.151C 相邻层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 限值 A

2、无 限制 B 0.152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的比值 限值 A C2 限值 B 无A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 限值 A 0.40 限值 B 0.353B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 限值 A 0.50 限值 B 无4 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侧的比值 限值 A 0.20 限值 B 0.255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连接宽度的比值 限制 A 无 限值 B 2.00A 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 限值 A 0.40 限值 B 0.50B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

3、 限值 A 0.35 限值 B 0.30C 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 限值 A 无 限值 B 5.006D 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 限制 A 无 限值 B 1.007 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m) 限值 A 2.00 限值 B 无A 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限值 A C3 限值 B C4B 楼层侧向刚度与其上三层平均值的比值 限值 A 0.70 限值 B 0.80C 底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的比值 限值 A 无 限值 B 1.5D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 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限值 A 无 限值 B 0.75E 竖向构件位置缩进与

4、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 限值 A 无 限值 B 0.25F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 限值 A 无 限值 B 0.10G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m) 限值 A 无 限值 B 48H 上部塔楼数量 限值 A 无 限值 B 19 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 限值 A 0.20 限值 B 无10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与相邻上一层的比值 限值 A 0.65 限值 B 0.8011 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限值 A C5 限值 B 无12 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 限值 A 0.60

5、 限值 B 无13 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 1/3,塔楼高度与结构高度限值的比值 限值 A 0.20 限值 B 无14 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 限值 A 3 限值 B 215 框支转换层楼层数 限值 A C6 限值 B 无16 连体两端塔楼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 限值 A 25% 限值 B 无2设计单位超限自评结论 (设计单位签 章) 设计人 技术负责人签 章施工图审查机构超限审查结论 (审查机构签 章) 审查人 技术负责人签 章注:1、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填写,高层建筑工程(按结构单元划分)均需填写。2、C1

6、C6 分别按填写说明第 20、23、33 、42、44 条由结构设计人填写。3、每项中含 A、B 、C 等子项时,不重复叠加,仅视为一项。4、超限审查结论栏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定并填写。5、填写相关要求详 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 (附后) 。3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2010 年版)1、工程名称和楼栋号:按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填写。当同一建筑楼栋号中划分有若干个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填写本表。2、设计阶段: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3、填表时间:按实际申报日期填写。4、场地类别:按地勘资料或场地地震安全性

7、评价提供的依据填写,分 I0、 I1、 II、III 、IV 类。5、抗震设防烈度:填写建筑物设防烈度,如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的设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6、抗震设防类别: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的规定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甲(特殊设防类) 、乙(重点设防类) 、丙(标准设防类) 、丁(一般设防类)四类。7、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上部结构嵌固点的楼层号。按建筑图对楼层的划分填写,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填基础。8、地下室高度:嵌固点至建筑地下室底层建筑地坪的深度。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填 0。9、地下室层数:与地下室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0、主楼结构高度:以嵌固点

8、起算,至大屋面的高度,即上部结构总高度减去塔楼结构高度。11、主楼层数:与主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2、裙楼结构高度:以嵌固点起算,至裙楼结构顶板的高度,不包括裙楼局部高出部分(如楼、电梯间出屋面等) 。13、裙楼层数:与裙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4、塔楼高度:屋顶塔楼的结构高度。屋顶塔楼应满足下列条件: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 ,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小于 0.2,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的 1/3,且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 0.75 倍。15、塔楼层数:与塔楼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16、主楼结构体系:按重

9、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以下简称:超限规定)第四条表 4.1、4.2 、4.3 的分类填写。当采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新型结构体系时,按实填写并属于超限高层。417、裙楼结构形式:指超出主体结构范围的裙楼所选用的结构形式。无裙楼时可不填。18、主体结构及裙楼结构高度限值:按超限规定 第四条确定。19、大空间结构:当为大空间结构时填写此部分内容,否则可不填。采用本表表述不清的大空间结构可另行制表。20、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比值:所有楼层的最大值,不包括地下室和出屋面塔楼。限值 A 按超限规定第五条 1(1 )款 C1 分别填1.4、1.5 、1.6 。21、

10、相邻层偏心率:X 向和 Y 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一般情况下填写相邻层形心偏心率,当有可靠计算依据时,可采用刚度的偏心率, 22、相邻层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X 向和 Y 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23、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的比值:限值限值 A 按超限规定第五条 1( 2)款 C2 分别填0.9、0.85 。24、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B1/B 的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如无填零。一侧凹进 一侧凸出在下图中,只有当 bB3)时,当满足5和 均大于 0.35,且 和 均小于 2 时,可取 B=B2。Ll/1l/21/l

11、b/2l两侧收进26、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边的比值:A3/A2的值,无角部重叠情况时,填无。角部重叠27、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之比:突出长度指与其连接宽度相对应的长度,如无填零。28、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B1/B 的值,如无开洞,填 1。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楼板有效宽度典型宽度是指在规则平面前提下相应的有代表性的宽度,在考虑平面规则性时,可以认为满足下图中 、 、 条件时的0.6/BL35.0/maxl 0.2/bl建筑平面为基本规则平面。在不同部位就有其对应的典型宽度。629、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为各楼层中的最

12、大值。当楼板开洞面积不足该层楼面面积的 10%时,可填5m。31、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错层高度与错层处梁高的比值,如无错层,可填 0。32、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不包括主体结构悬挑部分,如无开洞,可填2m。33、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当转换层设置在大于 2 层时,限值 A 中 C3 为0.60 ,其余情况下 C3 为0.50 ;框架结构限值 B 中 C4为0.7;框- 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限值 B 中 C4 为0.9;当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楼层层高大于相邻层 1.5 倍时,限值 B中 C4 为1.1 。34、楼层侧向刚度与其上三层平均值的比值:限值 B 仅针

13、对框架结构。对框- 剪、剪力墙、框 -筒、筒中筒结构,此栏可不填。35、底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的比值:此条仅针对框- 剪、剪力墙、框- 筒、筒中筒结构,框架结构可不填。36、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 0.2 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用于上部收阶的建筑。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包括任一方向;房屋总高度指大屋面的结构计算高度,如无可填 1。37、竖向构件位置缩进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指上部结构构件错位,如无填 0。38、竖向构件水平外挑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如无填70。39、竖向构件

14、水平外挑尺寸(m) :如无填 0。40、上部塔楼数量:判断是否多塔。41、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当有多个塔楼时,上部塔楼的质心为综合质心 。42、等效剪切刚度(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用于底部大空间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建筑结构非底部大空间和不带转换层时可不填。底部大空间为一、二层时,采用等效剪切刚度的比值,C5 为0.50;大于二层时,采用等效抗侧刚度,C5 为0.77 。43、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按高规第十章复杂高层类型数填写,如无填 0。错层指楼面高差大于 500 时,不包括个别楼层的情况(个别楼层指错层的楼层数不超过上部结

15、构楼层总数的 10%,且不连续分布时) ; 连体指采用刚性或柔性连接,使两侧协同工作的建筑结构,不包括采用结构措施使两侧完全独立工作的结构。44、框支转换层楼层数:标准设防类建筑 C6 为7,特殊设防、重点设防类建筑 C6 为5 。45、对于可不填的项目,可打斜杠“” 。46、超限自评结论: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填写“超限 ”或 “不超限”。下列任一情况为超限高层建筑:1)表中结构高度超过限值。2)表中不满足限值 A 一项者。按限值 A 判定是否超限时,尚应结合第五条 1.( 16) 、 (17 ) 、 (11 )综合考虑。3)表中不满足限值 B 三项及三项以上者。按限值 B 判定是否超限时,尚应结合第五条 2.(8 ) 、 (9) 、 (11)综合考虑。4)属于第六条范围的高层建筑。5)大空间结构:屋盖的跨度大于 120m 或悬挑长度大于 40m 或单向长度大于 300m。6)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47、个别参数未注明应填写“ 无”或“0”,如“框支转换层楼层数”。48、超限审查结论: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填“ 超限”或“不超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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