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八 扒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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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中 扒 窃 的 司 法 认 定王 东【学科分类】刑法学【出处】本网首发【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盗窃罪的罪状,并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罪状予以单列,强化了对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由于对扒窃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对扒窃型盗窃罪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正确区分扒窃与其他盗窃罪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扒窃型盗窃罪的内涵,准确适用法律。【关键词】盗窃;扒窃;多次盗窃;非数额型盗窃【写作年份】2013 年【 正 文 】一 、 扒 窃 的 概 念

2、 及 特 征严 格 来 说 , “扒 窃 ”一 词 并 非 法 律 用 语 , 而 是 公 安 机 关 特 别 是 一 线 民 警 在 工作 总 结 时 的 常 用 词 汇 。 既 然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使 用 了 扒 窃 一 词 , 那 么 就 要 明 确 它的 含 义 。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扒 窃 是 指 在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窃 取 他 人 随 身 携带 的 财 物 。 1 因 此 , 扒 窃 具 有 两 个 基 本 特 征 : 一 是 地 域 特 征 , 即 窃 取 财 物 的行 为 发 生 在 公 共 场 所 。 所 谓 的 公

3、共 场 所 是 社 会 公 众 共 同 进 行 公 共 活 动 的 地 方 , 必须 同 时 具 备 地 点 和 人 群 两 个 因 素 , 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或 车 站 、 码 头 、 大 型 商 场 、剧 院 等 。 只 要 行 为 发 生 在 公 共 场 所 , 即 便 公 共 场 所 里 的 人 不 多 , 也 不 影 响 扒 窃 的成 立 。 二 是 对 象 特 征 , 即 所 窃 取 的 是 他 人 随 身 携 带 或 者 是 置 于 身 边 附 近 的 财 物 。这 也 是 扒 窃 区 别 于 其 他 盗 窃 类 型 的 关 键 特 征 。二 、 扒 窃 的 入 罪

4、 标 准 分 析 是 否 以 数 额 为 要 件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将 盗 窃 罪 的 客 观 构 成 要 件 由 以 往 的 数 额 标 准 和 次 数 标 准 扩大 至 扒 窃 、 入 户 盗 窃 和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等 行 为 类 型 , 这 是 否 意 味 着 只 要 实 施 了 扒 窃行 为 即 构 成 犯 罪 , 就 应 当 以 盗 窃 罪 处 罚 ? 对 此 问 题 , 实 务 中 有 两 种 主 要 观 点 : 第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扒 窃 属 于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群 众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 刑 法 修正 案

5、( 八 ) 将 其 与 普 通 盗 窃 并 列 规 定 为 盗 窃 罪 , 重 在 预 防 和 打 击 此 类 犯 罪 , 所 以 ,只 要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扒 窃 行 为 , 就 应 当 以 盗 窃 罪 定 罪 处 罚 。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尽 管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对 扒 窃 入 罪 没 有 数 额 的 限 制 , 但 是 并 非 意 味 着 行 为 人 只 要 实 施了 扒 窃 行 为 就 必 然 构 成 盗 窃 罪 , 否 则 , 就 会 不 适 当 地 扩 大 盗 窃 罪 的 打 击 范 围 , 混淆 刑 罚 与 行 政 处 罚 的 界 限 。 因

6、此 , 在 认 定 扒 窃 是 否 构 成 盗 窃 罪 时 , 应 结 合 刑 法 总结 第 13条 “但 书 ”的 规 定 对 其 社 会 危 害 性 加 以 综 合 判 断 。笔 者 赞 同 第 二 种 观 点 。 一 般 来 说 , 刑 法 总 则 是 关 于 犯 罪 和 刑 罚 的 共 通 规 定 ,分 则 原 则 上 是 对 犯 罪 和 刑 罚 的 具 体 或 者 特 别 规 定 , 总 则 一 方 面 指 导 分 则 , 另 一 方面 也 补 充 分 则 , 所 以 在 解 释 分 则 中 的 犯 罪 构 成 及 其 要 件 时 , 应 以 总 则 中 的 犯 罪 概念 为 指 导

7、 , 具 体 表 现 为 , 对 分 则 所 规 定 的 具 体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解 释 , 必 须 使 行 为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法 意 侵 害 性 ) 达 到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 程 度 , 而 不 能 离 开 刑 法 第 13条的 规 定 , 对 分 则 条 文 进 行 形 式 主 义 的 解 释 。 2 犯 罪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是 质 和 量的 统 一 。 在 判 断 扒 窃 是 否 成 立 盗 窃 罪 时 , 既 要 审 查 该 行 为 在 “质 ”上 是 否 充足 盗 窃 罪 的 形 式 构 成 要 件 , 还 要 判 断 该 行 为 是 否 达

8、 到 盗 窃 罪 的 “量 ”的 标 准 。由 于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对 扒 窃 入 刑 未 规 定 具 体 的 “量 ”的 标 准 , 所 以 , 在 实 践中 需 要 根 据 刑 法 总 则 第 13条 “但 书 ”这 一 总 的 “量 ”的 标 准 进 行 具 体 判 断 。 作 为传 统 的 侵 犯 财 产 权 犯 罪 , 盗 窃 数 额 是 衡 量 盗 窃 行 为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小 的 重 要 依 据 和量 化 标 准 。 虽 然 修 改 后 的 盗 窃 罪 罪 状 对 扒 窃 没 有 作 出 数 额 要 求 , 但 是 为 了 增 强 司法 实 践 的 可

9、操 作 性 , 笔 者 认 为 , 仍 然 需 要 通 过 对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衡 量 来 对 扒 窃 入 罪进 行 犯 罪 数 额 限 定 或 者 确 定 一 个 基 准 数 额 , 而 这 一 基 准 数 额 的 确 定 , 可 参 照 最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盗 窃 罪 数 额 认 定 标 准 问 题 的 规 定 以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予 以 具 体 规 定 , 即 在 无 其 他 相 关 情 节 的 情 形 下 , 以 500元 作为 扒 窃 入 罪 的 最 低 限 额 ; 在 数 额 未 达 500元 时 , 应

10、结 合 以 下 情 节 进 行 入 罪 判 断 :( 1) 是 否 携 带 凶 器 扒 窃 ; ( 2) 是 否 使 用 刀 片 等 锋 利 工 具 以 划 破 衣 物 、 割 包 等破 坏 性 方 式 扒 窃 ; ( 3) 结 伙 扒 窃 、 流 窜 扒 窃 ; ( 4) 扒 窃 老 弱 病 残 孕 等 人 的财 物 ; ( 5) 曾 因 盗 窃 被 处 行 政 处 罚 或 判 处 刑 罚 的 ; ( 6) 具 有 其 他 恶 劣 情 节的 。 除 此 之 外 , 行 为 人 虽 然 实 施 了 扒 窃 行 为 , 但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不 认定 盗 窃 罪 或

11、 者 可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 ( 1) 已 满 16周 岁 不 满 18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作案 , 属 于 初 次 扒 窃 或 者 被 教 唆 扒 窃 的 ; ( 2) 扒 窃 数 额 较 大 财 物 的 ( 例 如 不 超过 500元 ) , 主 动 投 案 的 、 全 部 退 赃 或 者 退 赔 的 ; ( 3) 被 胁 迫 参 加 扒 窃 的 ,没 有 分 赃 或 者 分 赃 较 少 的 ; ( 4) 确 因 治 病 、 学 习 等 生 活 急 需 而 初 次 扒 窃 的 ;( 5) 其 他 情 节 轻 微 , 危 害 不 大 的 。 3三 、 扒 窃 与 其 他 盗

12、窃 罪 状 之 间 的 关 系依 照 我 国 刑 法 理 论 , 盗 窃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属 于 复 杂 的 犯 罪 构 成 , 也 就 是 说 , 刑法 第 264条 对 盗 窃 罪 规 定 了 多 种 行 为 类 型 , 只 要 符 合 其 中 一 种 行 为 类 型 , 就 成 立盗 窃 罪 。 概 括 起 来 , 盗 窃 罪 的 基 本 罪 状 有 两 种 : 数 额 型 盗 窃 ( 普 通 盗 窃 ) 和 非 数额 型 盗 窃 ( 特 殊 盗 窃 ) , 前 者 主 要 是 指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情 形 ,后 者 包 括 多 次 盗 窃 、

13、扒 窃 、 入 户 盗 窃 和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等 四 种 行 为 类 型 。 刑 法 修 正案 ( 八 ) 对 盗 窃 罪 罪 状 的 修 改 , 使 盗 窃 罪 的 相 关 理 论 与 司 法 实 践 产 生 了 诸 多 新 变化 。 准 确 理 解 和 区 分 扒 窃 与 其 他 盗 窃 罪 状 之 间 关 系 , 不 仅 有 利 于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也 有 利 于 根 据 基 本 犯 罪 构 成 事 实 合 理 确 定 量 刑 基 准 刑 。( 一 ) 扒 窃 与 数 额 型 盗 窃 的 关 系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第 39条 规 定 , “盗 窃 公 私

14、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 或 者 多次 盗 窃 、 入 户 盗 窃 、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 扒 窃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制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根 据 刑 法 分 则 中 罪 刑 规 范 的 解 释 原 理 , “的 , ”是 罪 状 的 标 志 , 分 则 条 文 中 表 述 罪 状 后 使 用 了 “的 ”字 , 并 且 “的 ”字 后 面 紧 接着 有 逗 号 时 , 表 明 该 条 文 对 一 种 罪 状 ( 或 具 体 犯 罪 的 一 种 情 形 ) 的 表 述 已 经 完 结 ;如 果 “的 ,

15、 ”后 面 还 有 其 他 表 述 , 则 是 另 一 种 罪 状 ( 或 具 体 犯 罪 的 一 种 情 形 )的 表 述 , 而 不 是 对 前 一 种 罪 状 的 补 充 或 者 递 进 要 求 。 4 据 此 , 有 学 者 认 为 ,从 犯 罪 构 成 的 角 度 来 讲 , 数 额 型 盗 窃 、 扒 窃 、 入 户 盗 窃 、 多 次 盗 窃 及 携 带 凶 器 盗窃 之 间 属 于 并 列 关 系 , 均 为 单 独 的 盗 窃 罪 构 成 要 件 。 笔 者 认 为 , 将 普 通 型 盗 窃 与扒 窃 认 定 为 并 列 关 系 并 不 完 全 准 确 , 二 者 之 间

16、应 为 部 分 并 列 、 部 分 包 容 的 关 系 。主 要 理 由 有 如 下 两 点 :其 一 , 数 额 较 大 是 盗 窃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基 本 要 求 。 如 果 盗 窃 的 财 物 数 额 较 小 ,一 般 应 当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治 安 处 罚 , 不 需 要 动 用 刑 罚 。 但 对 于 一些 特 定 的 盗 窃 行 为 , 只 要 实 施 了 该 盗 窃 行 为 , 即 使 达 不 到 数 额 较 大 的 条 件 , 因 该行 为 本 身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本 条 也 规 定 其 构 成 犯 罪 。 这 些 行 为 包 括 多 次 盗 窃 、 入 户盗 窃 、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和 扒 窃 。 5 可 见 , 立 法 将 扒 窃 增 加 规 定 为 犯 罪 而 未 设 置数 额 要 求 , 主 要 是 为 了 严 厉 打 击 尚 未 达 到 数 额 较 大 标 准 的 扒 窃 行 为 , 扩 大 盗 窃 罪的 适 用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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