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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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11 页)论我国当今的法律意识摘要: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 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他所 说的神灵无疑就是一种与法有关的精神,一种意识。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对 法律的进步、法治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那么,什么是法律意识,法律意 识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之间有着怎样一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今我国的法律意识处于怎样的一种状态,而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在此稍作探讨。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依法治国;普法教育众所周知,意识来源于物质同时对客观事物的发展又具有反作用。好的意识有利于上层建筑,从而维护社会发展

2、秩序,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都有其独特性,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可是,法律总是要步时代变化发展之后尘,常常会在丰富多变的社会现实面前显得捉襟见肘、反应迟钝,有时候“就可能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 1(p23)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支持法律工作,推动法律事业发展进程。一、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与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 、 “法制观念”近义。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由法治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一)法律情感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

3、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亲法指无论国家管理还是人民生活都以法律为准则,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用法律来维护正常的社会运行,人们乐于接受,并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而与之对立的就是恶法,管理者以及人民厌恶法律,抵触法律运行,从内心排斥法律,甚第 2 页(共 11 页)至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阻碍法律的发展。介于二者之间的便是冷法,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漠不关心,法律存在与否

4、、运行与否皆表现得无所谓,不积极破坏,也不可能欣然接受。(二)法律认知法律认知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法律认知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三)法律理念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

5、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 是公民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法律意识总的来讲就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的思想观点、现象、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态度,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 ,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 ,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 ,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原因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也逐步完善,我

6、们不难看出长期的普法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使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近几年来,民事案件的大幅增长也表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与实践相结合,指导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可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以及几千年来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想要瓦解一些思想痼疾又谈何容易。正因如此,宗法伦理精第 3 页(共 11 页)神和传统原则成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重负,使法律意识的发展一直滞后于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至今为止,我国已连续实施了几个五年普法规划,可法盲仍以一定的比例存在着,即便是懂法的人,对法的认识也存在局限性。地区差异且不说,法律意识表现出“三弱于”: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民法意识、经

7、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首先,如果说我国公众法律意识薄弱的话,宪法意识可能就是弱之又弱。真正了解宪法本意的,法律圈外,可能寥寥无几。由于宪法的不可诉性,人们了解较多的并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是相对行之有效的部门法。其次,刑法凭借其严厉的惩罚“深得人心” ,趋利避害的本能与破财消灾的思想,让许多人只记住了“杀人偿命”的刑法,遗忘了“争权夺利”的民法、经济法。而更严重的问题则是,人们对诉讼程序的知识知之甚少或是不知,真正追求的可不是程序的公平公正而是法官的一锤定音。单纯看传统法律心理重伦理、重家庭、重调解、贵和谐、谨修身的思想内核是无可非议的,可当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后

8、,对宗法伦理精神和传统原则的过度维护和追求常常使其与社会主义法制背道而驰。人们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和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在某些特殊习俗上社会习惯的影响,时常对善良的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破坏,并且往往使一些特殊的举措变成合法无罪,尽管这些举措冲垮了最简单明了的是非对错 2(p334) 。比如行政法领域,在社会主义法制中行政权利的背后是义务,它要求权责统一,法不授权即禁止,行政法实质上并非授权法而是控权法。但是,以传统原则和宗教伦理精神来看,官是至上的,民不能也不可能跟官斗,官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官的权力更不可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

9、以权为法” 、 “先斩后奏”等情况也就司空见惯了。又比如民事领域,婚姻登记所领取的结婚证对婚姻而言它就只是一张纸而已,大家认可的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礼数。很多农村关于继承问题也还依旧坚守着传男不传女的信念。(二)当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分析第 4 页(共 11 页)1商品经济不发达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的成长与发展都取决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生产力的发展都要求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因此商品经济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客观基础。商品经济注重成本和效益,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这就决定了在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自由的,这更有利于形成权利平等、人身自由的法律意识

10、,也肯定了人的价值和劳动价值,构建出一系列法律制度保护权利,保障人权以及商品的顺利生产和交换。我国目前商品经济并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自然经济影响下进行的社会活动只崇拜经验和个人,劳动价值与人的价值也在无计划的生产活动过程中被忽视和磨灭,由自然经济为基础产生的法律只能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最终确立和巩固财产归属权利,不可能产生权利平等、人身自由的法律意识。2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中华传统文化更是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中国的法制史中,传统文化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遵循自然、顺应天命,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中国法律的特点是,

11、缺乏对权利的逻辑规定和论证。从前相信“君权神授” ,而今相信“命中注定” ,很多时候对一些权利的产生、归属并不去寻找逻辑关系,权利观念极其淡薄,更多时候是逆来顺受。其次,古人云: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很多人奋斗为的是功名、为的是步入仕途,只有走上仕途才会有权力,而有权力的人所讲的话所做的事就会被当做法。 “以权为法”的心理惯性也就造成传统文化在中国法制中的另一个特点权利崇拜观念极其狂热。另外, “君子以和为贵” ,耻讼、厌讼的传统思想更是使一些社会不公被息事宁人的洪流所卷走,留在法律天空下的只有叹息。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它强化了人们重伦理轻法制的观念,并形成了“民

12、刑合一”的法律现实和“重刑轻民”的法律意识。3特殊的历史原因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很漫长,中华民族历经千辛万苦摆脱黑暗建立新中国,可就在步入社会主义不久却又陷入另一个风雨飘摇的时代。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充分地、不受限制地运用手中掌握的公第 5 页(共 11 页)权力,以严密的计划和国中所有资源为手段,去实现党的预定目标: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建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盛中国。十年动荡,它打破了正常、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也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文革期间党政机关,工厂,学校等遭受冲击,很多人遭受无端迫害,全国人大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公检法无法正常工作

13、。领导人依然用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很多应该由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直接用党的政策来调整,那时的任务依然是革命、是战争,而不是建设,革命和战争需要的是权威、服从和铁的纪律,而不是民主和法治,怎么能期望人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呢。客观的说,这些问题是当时难以完全避免,不足为怪的,这些并不影响党的光辉,但这些确实也是后来社会主义建设重大失误的一个内在原因 3(p23) 。4法律生活的失调目前,我国的法制不是很健全,同一性质或结果的行为最终可能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法律存在漏洞。在现实生活中,一位保姆拿了雇主价值 13 万元的手表,构成盗窃罪,且因数额巨大,被判处十年

14、有期徒刑。而一个贪官,贪污受贿几百万元只判个十年八年徒刑,再耍上点手段,到底有几年也就不好说了。类似的很多社会现实让人们开始质疑中国法律,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对部分法律产生了抵触心理。二是司法腐败导致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群众有困难就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而司法工作人员的水平不一致也影响着公民权利的实现,给公民造成很多不确定,不知道可以信赖谁,也不知道该怎样更好的去行使和维护权利。三是地域之间的经济差异导致人们对法的认知度不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文化程度总体来说比较高,法律的宣传与运用和落后的西部来比,当然是经济发达的区域法律意识更强,法律也就更好推广、更有权威。三、加强公

15、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不同时代的法律功能也有所不同。传统第 6 页(共 11 页)法律在工业社会之前不是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但在当今知识经济年代,现代法律中的一部分作为知识参与了财富的创造,因此成为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 4(p237) 。所谓的现实意义很多时候表现于法律意识对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多方面的作用上,我们可以从法律意识与社会、经济、科技之间的联系,来研究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一)法律意识对社会的意义1法律意识是完善法律、依法治国

16、的前提对社会尤其是和谐社会而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是完善法律、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 “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5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使各方面的法制建设良好的衔接唯有依靠共同的意识。较高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扫清障碍,无疑也就给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开了个通行证,使其系统化、一体化。2社会管理水平与领导的法律意识有关社会管理中离不开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意识、行为对群众有着一定的影响。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领导的能力和素质,而法律意识就属于必不可少的素质之一。3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公民要守法、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律意识为其提供重要的保障。仅以最基本的守法来讲,守法就要明白守什么、怎么守。有这样一种最简单的法律意识之后,才能做到守法。从不违法开始,逐步发展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人民群众受干部领导的同时亦享有监督权,也只有法律意识的提高,诸如人人平等、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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