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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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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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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摘 要】本文围绕“法不责众” 这一社会现象展开论述,首先对“法不责众 ”现象进行了阐释,然后分析了“法不责众”现象存在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最后论述了消除“法不责众” 现象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法不责众;概述;原因;评价;措施 一、 “法不责众 ”现象的概述 “法不责众 ”的概念 “法不责众”这一词语不是法理学甚至法学领域内的专业术语,而是民间的普通老百姓对特定对象的一种通俗称呼其字面的含义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以惩戒[1] “法不责众 ”现象 “法不责众 ”现象主要发生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它是法治社会和现代法治建设所排斥和力图避免的这种现象对外在行为的调整容易,对内心观念的调整则显得困难,因为“法不责众 ”观念在普通群众心中短时期内还无法根除,只有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法治文明建设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根除虽然“法不责众” 现象从根本上体现为一种思想,但其最终还是会通过行为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行人过马路集体闯红灯;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以“法不责众” 为借口,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违法等等。

由此可知, “法不责众”这种现象虽然是法学学科及法治建设所不认可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值得我们探讨 二、 “法不责众 ”现象产生的原因 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首先,我国封建王朝存在了两千多年,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人民没有宗教或其它信仰,很难对某一事物建立起信仰;再次,我们的法治不够健全,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是取决于内心的认同,而是为了避免违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没有法律信仰的人们便会倾向于借助群体力量实施违法行为,以期获得相应的利益[2] 法律自身存在缺陷虽然我们国家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应承认我们的法律仍有很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既然出现了广泛的普通大众对法律的违抗,那法律肯定是在反应特定群体的利益问题上存有缺陷,没有与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同时法律自身的漏洞以及歧义等也为“法不责众 ”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必然性和可能性i 民众缺乏正确的法治意识法治意味着不论违法的主体有多少,违法主体的地位有多高,都需承担违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即不存在群体违法与个体违法的差别对待而民众由于缺乏对法律及法治的学习与了解,加上法治教育与宣传做得不到位,所以在思想上对法治认识有误区,认为违法主体的个数多达一定数额时,法律是不予追究责任的或至少是减轻责任的,于是导致了“法不责众” 现象的广泛存在。

ii 法治环境不健全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已被提上了日程,但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同时,虽然司法独立、公开、公平及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所必须遵循的理念,但司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还是广泛存在,人情案及关系案等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历来司法被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可是,老百姓不相信司法能公平合理地解决他们的纠纷,法律的权威再次受到质疑另外,虽监督法律实施的方式很多,但我们内心都很清楚社会监督这一重要的监督方式极其不完善,仍不能很好地保证法律的实施鉴于此,遇到事情时人们不倾向于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而是通过借助群体的力量来实现其利益要求, “法不责众” 现象便得以存在 [3] 三、对“法不责众 ”现象的评价 对“法不责众 ”现象的积极性评价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有时很难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取正当的利益, “法不责众” 现象的存在使他们借助众人力量实现自身权益,不至于走投无路,缓解社会矛盾 “法不责众 ”现象的消极性评价第一, “法不责众”容易被某些人错误地理解为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凌驾于一切之上,然后打着集体利益的幌子,中饱私囊,违法犯罪,侵犯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

第二,一些犯罪分子以“法不责众 ”为幌子,借助众人的力量,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干违法勾当,而群众由于思想上存在误区,盲目追随,既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又使本来无辜的群众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 “法不责众” 这一现象的广泛存在潜在地激发了相当一部人的违法犯罪,给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同时当社会的正常秩序将被打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4] 四、消除“法不责众 ”现象的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消除“法不责众” 心理通过对群众传递法律精神和普及法律知识,使群众对法律及法治有一个正确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从而走出“法不责众” 的误区首先,加大学校教育知识结构中法律知识的所占比例其次,在农村、社区等社会基层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尤其注重发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等基层人员群体的能动性再次,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等方式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广大群众 保持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 “法不责众” 现象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在于“众” 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利益诉求又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济与补偿,所以才仗着人多势众以身试法,以期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就显得尤为重要保持利益诉求渠道畅通的方式很多,其中有效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执政者需学会及时倾听弱势群体的心声;第二,改革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三,提升群众素质;第四,维护司法的独立于公正[5] 完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使得法律自身更好地满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以促使他们愿意通过法定途径来实现自身权益,而逐步消除“法不责众” 现象而对完善法律法规需做到以下四点:第一,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法规,使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二,制定法律法规前,要积极广泛地搜集民意,使得法律法规要尽可能地反映民众的需求;第三,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与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社会利益的首次分配,因此要实现利益的平衡 依法办理以“法不责众” 为旗帜的群体性违法行为群体性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人员较多,而司法资源又是有限的,导致此类案件在处理上有很大的难度尽管如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仍要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大司法资金投入、保持司法独立等途径来坚持依法处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而良好的司法环境可使群众的利益能够更大程度地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实现,从而减少群众借助群体力量以身试法情况发生;同时,良好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又能使群众意识到不管违法的主体多么广泛都会受到法律追究,从而减少“法不责众” 现象的发生。

[6] 注释: i 盛舒弘.“法不责众”的两面性探析[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 ii 刘文武.法不责众心理须根除[N].农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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