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医护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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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衛生醫護法律問題,pp.225-240,傳染病防治法律問題,公共衛生定義:由有組織的社會力量來從事延長壽命、預防疾病和促進健康的工作包括:1)環境衛生2)疾病預防及管制3)醫療照顧4)保健事業5)心理衛生6)衛生教育7)生命統計8)醫藥管理9)衛生計畫與評價10)研究公共衛生的發展重中之重的重點即為傳染病防治我國為因應傳染病的預防監視、控制及治療的需要,早於民國33年即制定【傳染病防治條例】 近年來,由於政府開放民眾出國觀光、大陸探親及引進外籍勞工等措施,對台灣地區防疫安全的維護行程一大考驗於民國88年6月重新修訂【傳染病防治條例】將法定傳染病由13種增加為38種改變過去以致病的嚴重性來分

2、類的就觀念,改以防制措施的不同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和第四類傳染病,即以報告的時限、緊急性及要不要隔離為重點來分類,傳染病的分類,第一類傳染病:應立即報告、強制隔離者,包括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第二類傳染病,分甲、乙兩種甲種:應於24小時內報告、強制隔離者,包括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傷寒、副傷寒、炭疽病乙種:應於24小時內報告、勸導隔離者,包括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肺結核第三類傳染病,分甲、乙兩種甲種:應於24小時內報告、不須強制隔離者,包括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乙種

3、:應於1週內報告、不須隔離治療者,包括結核病(不包括開放性肺結核)、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急性病毒性肝炎(除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第四類傳染病: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依【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第四類傳染病其病因、防治方法確定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重行公告歸入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傳染病的分類,民國93年1月修正之【傳染病防治法】:將炭疽熱、SARS納入第一類傳染病範圍將包括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肝炎及漢他病毒等納入第二類傳染病範

4、圍,流行性感冒併發症列入第三類傳染病將第四類傳染病改為指定傳染病 增加一項新感染症的分類,即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新感染症經公告後也適用本法,並取消第二、三類甲種、乙種的分類將第二、三類規定為得強制隔離治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項權責劃分如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 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有關事項執行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之檢疫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防疫必要之事項。地方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執行轄區各項傳染

5、病防治工作 執行轄區及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以外港埠之檢疫事項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示或委辦事項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地方主管機關的防疫職掌,在防疫措施上,地方政府的法定職掌包括施行飲用水消毒,保護公共水源 促進地上、下水道之建設,改良公私廁所的衛生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應切實禁止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傳染病發生時,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如限制或禁止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或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並限制其容納人數以及管制特定區域交通之一部或全部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

6、生之虞時,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一定地域之農漁、畜牧、游泳或飲用水,得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傳染病發生時,得施行必要的檢疫,傳染病發生時,會同有關機關人員、 村(里)、或鄰長,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接到傳染病報告或通知後,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施行適當處置,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強制或移送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強制或移送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傳染病病人移居他處或死亡時,其原居之病房或住所內

7、外應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其他適當之處置;屍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以火化為原則 可發布第二類、第三類的疫情,傳染病防治的管制措施,如何防止傳染病傳入或傳出國境?第一線:檢疫對於出入國境的運輸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施以國際港埠檢疫,並徵收費用第二線:疫情監視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適時將國際疫情或相關警示資訊公佈周知;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傳染病之防治列入優先工作。傳染病未發生時,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推行傳染病的防治體系,建構全方位的防治體系防治網的建立包括民眾、社區、醫療機構及政府的整體系統國民及社區、醫師、醫療(事)機構應

8、遵守事宜:國民應維持良好之個人衛生習慣,維持家戶及社區環境衛生;如有疫情發生,應即配合接受檢查、治療,共同改善社區衛生狀況醫師應依規定報告及採檢、轉介傳染病病人,防範感染擴大,並配合各項公共衛生措施施行,以善盡社會責任 醫療(事)機構對傳染病病人應善盡照顧之責任,防範機構內感染發生,並不得拒絕提供醫療(事)服務;其經主管機關指定收容傳染病病人者,不得拒絕收容,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包括:接受徵調的義務依法報告的義務保密的義務採樣檢驗及消毒的義務採檢原則:傳染病病人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及環境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檢驗與報告:第一類傳染病及新感染症之相關

9、檢體,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地方主管機關、醫療(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其他傳染病之檢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報告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傳染病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之消毒:傳染病病人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他可能具傳染性之物品,醫療(事)機構應予實施消毒或銷毀,違法的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條例】的法定義務或管制措施,除了應依法處以行政罰外,情節嚴重者,另可依刑法論罪【刑法】第192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佈傳染病菌罪【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刑法】第91條:犯第285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民國93年修

10、正的【傳染病防治法】:增訂刑事處罰規定:如防疫期間囤積或哄抬防疫用品物價且情節重大者;明知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新感染症,不遵守指示,致傳染於人者增列有關新聞媒體的適當管制與傳染病有關人員權益的保障,愛滋病防治法律問題,愛滋病 ( AIDS -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又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是由愛滋病毒(HIV病毒)所引發的疾病 由於【傳染病防治法】不足以因應愛滋病的特殊性,故針對此特殊疾病予以特別訂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規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特別著重愛滋病的偵查發現,以利實施必要的管制與治療具體的做法包括:強制定期篩檢以下三

11、種人須依規定接受檢查: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共同生活或有性接觸者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包括役男、社會收容人員、特定營業從事人員及高危險群如男同性戀者、經常接受輸血者、特殊血液病人、性病病人、妓女及疑似感染病毒的外國人等,愛滋病防治法律問題,主管機關的主動調查權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強制主動篩檢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2)製造血液製劑3)施行器官、組織、體

12、液或細胞移植對外國人及大陸居民強制檢驗的要求醫事人員主動報告的義務醫事人員發現愛滋病患者,或因感染致死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愛滋病患者的權利保護,隱私權的保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處以行政罰外,另可依【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祕密罪 加以處斷人格與合法權益的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

13、必要之限制免費檢查及治療的權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醫療機構及研究單位,從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檢驗及治療;其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重大傷病給付之,對於醫事人員及第三人的保護,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免費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必要時,得強制為之或予以隔離。對於治療愛滋病患者的醫事人員,在進行各種療程上有可能因親密性治療,處於較高的感染風險,法律要求愛滋病患者應主動告知醫事人員其患有愛滋病的狀況;違反者除處以1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外,如因而造成醫事人員致病者,應以主觀是否有故意性,而論以故意重傷罪或過失重傷罪為鼓勵醫事人員執行愛滋病的防治工作,醫事人員執行愛

14、滋病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以獎勵,其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並應予合理補償,其他防治規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9條之1規定旅館業及浴室業,其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然而,衛生署卻把保險套列為醫療器材,依規定須有醫療器材販賣許可證才可販賣,依通常情形,旅館業及浴室業極少同時具有醫療器材販賣許可資格,故本條規定的良法美意即難以達成為有效杜絕故意傳播愛滋病病毒的行為,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 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 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他防治規定,本條處罰直接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危險性行為係指:與非固定單一性伴侶進行之性行為或未經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之性行為。但有其他安全防護 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故意以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課以同等的刑事責任,此與故意重傷的行為態樣相距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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