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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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1. 信托计划名称本信托计划名称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2.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证券投资收益,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规模为 10 亿人民币,在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 500 份(包括 500 份) 、4.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2014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5 日止,推介期结束

2、,信托计划即告成立,本信托合同生效。推介期内,如信托资金募集规模提前完成或签订信托合同达到 500 份,信托计划可提前成立。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支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5.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期限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止。信托计划提前成立的,信托计划到期日不变。6.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一. 委托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三. 资金要求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 20 万元人民币,并可按 5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增加。7. 信

3、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信托计划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收益权、参与定向增发等。8.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1、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9. 托资金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主要风险1、政策法律风险信托计划期限内,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

4、对信托资金的经营运作产生各种决定性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性。2、经营风险不能排除合伙企业基金管理运作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可选择的权益投资项目很多,选择不同的项目可能在以后产生不同的收益,甚至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基金到期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兑付。3、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等不足,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资金的安全。4、道德风险项目也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二)风险防范措施:1、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

5、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采取策略,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2、引入了优先受益权和一般信托受益权结构安排。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一般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是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拥有一般受益权的投资者只有在优先受益人优先在信托利益中受偿后才能得到偿付。一般受益人以其出资为限保证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收益率。3、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4、受托人委托一家有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信托资金账户进行监管。5、受托人派出四名投资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参加项目的投资决策和

6、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投资顾问共计 5 人,与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 4 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 9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每位成员均具有一票否决权。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相转换。6、合伙企业制定严格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加入合伙企业基金的本信托计划资金安全

7、。同时: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合伙人 1)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活动;2)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3)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4)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5)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6)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7)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10 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与收益分配(一)信托收益计算1、信托收益可能来源于股权红利、资本利得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再运用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等。2、信托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总额3、两年期信托计划预计受益人可获取年信托净收益率为 8.0

8、9%/年。信托计划成立起满两年后,未赎回的信托资金根据市场变化,于开放日前 60 个工作日,由受托人经与一般受益人协商确定延续期预期收益率,并公告。(二)信托收益的分配1、委托人于开放日赎回的,在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委托人分配赎回部分的全部本金和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2、委托人未申请赎回的,则于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分配两年的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全部信托本金和后两年的信托收益。 3、信托管理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 0.3%/年,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方式计算并一次性收取。4、信托计划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为不超过信

9、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1.5%/年,信托计划成立 1 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5、信托财产保管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 0.2%/年,信托计划成立 1 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第一年保管费,信托终止时支付剩余保管费。11. 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信托当事人所涉及的税务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政策办理。12.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一)定期披露在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向受益人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价值;如信托于当日提前终止,每信托单位将获分配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每年编制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向

10、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收益情况以及与本信托有关的其他事项。(二)临时披露如果发生下列影响信托计划存续基本条件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当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临时披露:1、信托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2、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的执行。 信托期限内,如发生对受益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在知晓该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委托人认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应于信息披露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13.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一)信托计划的终止有下列情

11、形之一发生,本信托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但信托持有的股权、股权收益权不能转让及股票等有价证券不能在公开市场卖出时,不得终止信托;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二)信托计划的清算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信托清算小组。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要求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的,并经受益人大会决议审计的,按要求进行审计,所需审计

12、费用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要求审计或受益人大会决议不审计的,受托人按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4、信托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向受托人送达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5、清算小组在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三)信托财产的分配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14 年 5 月 1 日中信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

13、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中信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第二条 信托类别本信托为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及其信托资金信托资金

14、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资金数额(简称信托资金)。第四条 信托生效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分三期发行,每期募集期一个月,自该信托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完成募集。首次推介认购期自 2014 年 5 月 5 日起。推介认购期内募集资金总额达 10 亿元可提前终止;本信托在推介期内募集资金达 5 亿元(含 3 亿元),即可成立。受托人待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根据工作情况宣告本信托计划具体成立日,并由受托人在第一次信息披露中披露。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受托人在信

15、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第五条 受益人本合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且受益人是唯一的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自然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须将信托资金缴纳至受托人营业地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信托计划,须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同时签订合同。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支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本信托属委托人独立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即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将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

16、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及其他优质权益、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可以运用,但运用方式仅限为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投资国债,或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3、信托资金的使用监管(1)设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保管银行设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2)受托人派出四名投资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参加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3)保管银行履行保管职责,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第九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受托人报酬;2、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付的其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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