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972576 上传时间:2018-02-13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我国大民法视野下共同共有的衔接目 录摘要ABSTRACT 绪论1一、概述1二、共同共有制度之现状2(一)共同共有权利客体之现状2、物权法领域内的规定 2、婚姻法领域内的规定 2、继承法领域内的规定 2(二)共同共有财产的债务之现状3、物权法领域3、婚姻法领域3、继承法领域4三、共同共有规定的差异性之衔接5(一) 共同共有权利客体之我见 5(二) 关于共同共有的债务问题的建议与完善 61、因共有物所产生债务之处理意见 62、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所产生债务之处理建议 63、遗产继承前共同共有的未到期债务之处理建议 7()关于遗产的范围7()关于遗产的未到期债务7(三) 关于共同共有制度的衔接 8结论

2、 15参考文献 16致谢17摘要共同共有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制度,它在我国的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中均有体现。然而,在同一个大民法体系下,关于共同共有的权利客体的规定却各不相同, 物权法中规定为物,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则规定为财产。财产是一个较物更为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如债权。这种差异性将导致在法律实务中出现各种问题。本文将重点论述权利客体的这种差异性及其导致的问题,并以物权法为立足点,就其差异性的衔接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并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采取相关措施,以促使共同共有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趋于完善。关键词 共同共有,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

3、ABSTRACTJoint ownership is an important property system stipulated by the the civil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it manifests itself in the Real Law、the Marriage Law and the Succession Law.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stipulations under the common Civil Law System concerning the rights of objects. It i

4、s stipulated as item in the Real Law while it is stipulated as property in the Marriage Law and the Succession Law. Property is a wider conception than item .It includes not only item, but also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creditor. These differences will bring about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l

5、aw. This thesis puts its emphasis on the differences of the rights concerning the objects and some serious problems resulting from these differences. Based on the Real Law, this thesis advances its own standing points on the dilution of the differences. Meanwhile, 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the explan

6、ations of the related judicial terms should be put out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rules of the Joint ownership applied in reality.Key Words Joint ownership, the Real Law, the Marriage Law, the Succession Law绪 论共同共有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制度,它在我国的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中均有体现。然而,在同一个大民法体系下,关于共同共有的权利客体

7、的规定却各不相同, 物权法中规定为物,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则规定为财产。财产是一个较物更为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如债权。这种差异性将导致在法律实务中出现各种问题。如何解决这种权利客体的差异性及其导致的问题,以及如何以物权法为立足点,在这三部法律中进行衔接,将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重点和难点。一、 概述共同共有,其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共同共有指合有,由于个人合手以明主体的结合之象征行为而来,在日本称为合有 1,它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广义的共同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总有是指并未赋有法律上人格的团体,仅以团体资格对所有

8、物的共同所有 2。关于共同共有的涵义,史尚宽先生有如下的论述:共同共有系仿自瑞士民法关于总有之规定,故应参照瑞士民法而为解释。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成为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为共同共有人。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成立为前提。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3。这种说法将共同共有仅仅定位于一种共有关系过于狭隘,需要对共同共有的范围加以扩大。梁慧星等则认为,共同共有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

9、所有权的制度 4。笔者较为赞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即共同共有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制度。此种观点就将共同共有不仅仅局限于一种共有关系,而是将共同共有界定为制度,其所包含的范围与关系相较更为广泛。1 史尚宽: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2 月版,第 174 页2 史尚宽: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2 月版,第 153 页3 杨立新:物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4 月版4 梁慧星: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6 月版二、共同共有制度之现状(一)共同共有权利客体之现状共同共有的权利客体,即共

10、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在我国的物权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中规定有所不同,以下分论之。1、 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同时,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此观之,物权法意义上的共同共有的权利客体是指物,而“动产”和“不动产”,是将物按照移动是否会影响其价值为标准对物所做的划分而已。2、 婚姻法中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

11、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观之,共同共有的权利客体指的是财产,它不仅包括了物在内,如工资、奖金,还包括了财产性的权利,如债权。3、 继承法中的规定继承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的权利客体是指财产。 基于以上分析可见,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均规定了共同共有,然而其权利客体的规定却各有不同。 物权法规定为物, 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为财产。财产和物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这里的财产,比物的概念更为广泛,其外延

12、也大于物,可以说,财产包括了物而不仅仅局限于物。除了物之外,财产还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如债权。笔者认为,将共同共有的权利客体界定为财产更为合适(故下文涉及共同共有的权利客体时,笔者均使用“财产”一词) 。物只是财产的一种形式,财产是一个包含范围更为广泛、外延也更为广阔的概念,可以说,财产是一个集合的概念,而物是这个集合概念下的属概念。因此,在同一个共同共有制度下,由于各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会导致法律实务中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下文将重点阐述这种差异性所导致的共同共有的债务问题。(二)共同共有财产的债务之现状共同共有财产中的债务,简单的说,就是指因共同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此债务因共同共有权利客体

13、规定的差异性,其表现形式亦有不同。笔者将结合共同共有的三种类型,以共同共有在权利客体规定上的差异性为着力点进行分析。1、物权法领域在物权法领域内,关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本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从此条法律规定以及上文的分析来看,因共同共有财产

14、所产生的债务主要是指因为共同共有物所产生的债务。从外部关系上来看,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从内部关系上来看,各共同共有人因为对共同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并且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物。对于因共同共有物所产生的债务,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问题在于,当共有物产生债务时,应当用共有物进行偿还,还是共有人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偿还,若是用私人财产进行偿还,那么在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是否应该对此予以考虑。2、婚姻法领域在婚姻法中,共同共有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财产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债务问题上主要表现在夫妻共同共有上。(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是我国现今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类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