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LZ-20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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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LZ-2006-0102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合同编号: DFZB-1406-02 辽 宁 省 建 设 厅制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使 用 说 明一 、本 合 同 文 本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的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制 定的 示 范 文 本 ,供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采 用 ,签 定 合 同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二 、为

2、维 护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双 方 签 定 合 同 时 应 慎 重 ,力 求 内 容 具 体 、全 面 、严 密 、正 确 选 择 示 范 文 本 所 提 供 的 选 择 项 条款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恪 守 诚 实 信 用 ,负 有 对 合 同 条 款 正 确 说 明 的义 务 。三 、本 合 同 所 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委 托 人 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工 作 委 托 给 具 有 相 应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的 受 托 人 ,从 事 工 程 建 设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中 介 组

3、织 。四 、本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由 使 用 说 明 和 十 项 协 议 条 款 组 成 ,对 双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文 本 共 19 页 。五 、本 合 同 应 (一 式 三 份 )在 招 标 备 案 前 签 署 ,随 同 备 案 文 档一 并 在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六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甲 方 应 再 次 查 验 乙 方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应 查 验 其 身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应 查 验 其 授 权

4、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的 身 份 。 3 七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工 程 预 付 款 的 付 款 方 式 是 指 合 同 约定 由 甲 方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若 合 同 约 定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的 ,应 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并 在 合 同 中 写 明 。八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委 托 人 (甲 方 )应 对 受 托 人 (乙 方 )所 代理 项 目 的 有 关 备 案 资 料 进 行 检 验 。并 对 招 标 代 理 事 项 进 行 评 价 。九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第 十 条 第 (六 )

5、款 以 及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补 充约 定 ,不 得 含 有 不 合 理 减 轻 或 免 除 双 方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内 容 ;与 本 合同 的 其 他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为 准 。十 、本 合 同 文 本 条 款 由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和 辽 宁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局 负 责 解 释 。 : 本 文 本 不 得 翻 印 4 辽 宁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招 标 人 (甲 方 ,委 托 人 ):中 国 大 连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 招 标

6、代 理 机 构 (乙 方 ,受 托 人 ):大连东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资 质 等 级 及 编 号 : 乙 级 项 目 负 责 人 : 李 爱 红 委 托 招 标 事 项 : 代 拟 发 包 方 案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组 织 接 受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审 查 潜 在 投 标 人 资格 ,由 委 托 人 确 定 潜 在 的 投 标 人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和 答 疑 ;组 织 开 标 、评 标 ;草 拟 工 程 合 同 ;编 制 招 投 标情 况

7、 书 面 报 告 ;与 发 包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宜 。招 标 事 项 核 准 文 件 名 称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确 认 书 招 标 事 项 核 准 文 号 : 西 发 改 备 【2013】43 号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以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为 准 ): 5 9500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 招 标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 玖 仟 伍 佰 万 元 (大 写 )其 中 :征 地 费 元 ,大 市 政 配 套 费 元 ,拆 迁 费 元 ,建 安 工 程 费 元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大 连

8、新 风 街 旧 区 改 造 回 迁 项 目 (凌 云 山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地 点 :大 连 市 长 春 路 与 新 风 街 交 汇 处 招 标 项 目 规 模 :总 建 筑 面 积 24000 ,层 数 28 层 ,框 剪 架 构 代 理 报 酬 为 : 230000.00 元 (人 民 币 )甲 方 根 据 上 述 招 标 事 项 的 需 要 ,并 按 照 国 家 在 招 投 标 方 面 的有 关 规 定 ,同 意 将 上 述 招 标 事 项 委 托 给 乙 方 ,并 由 乙 方 负 责 本 工程 项 目 依 法 组 织 的 招 标 工 作 ,通 过 【委 托 】招 标 方 式 ,

9、择 优 选 择 中标 人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工 作 ,规 范 招 标 服 务 事 项 ,维护 甲 乙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遵 循 公 平 、平等 、自 愿 、有 偿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事 项 协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并 承 诺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总 则 6 一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委 托 代

10、理 范 围 ”内 办 理 有关 招 标 代 理 事 宜 ,无 论 结 果 如 何 ,甲 方 都 必 须 接 受 乙 方 在 代 理 权限 内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产 生 的 结 果 ,包 括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风 险 和 收 益 。二 、乙 方 应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信 守 承 诺 ,认 真 履 行 本 合 同项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并 保 证 其 代 理 工 作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辽 宁 省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相 关 规 定 。乙 方 应 对 自 身 的 行 为 负 责 ,但乙 方 不 负 责 承 担 中 标 (承 包 )人

11、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和 有 关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三 、乙 方 应 以 其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做 好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切 实维 护 甲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甲 方 应 依 据 其 自 身 的 优 势 和 技 术 实 力 做 好技 术 方 面 的 配 合 工 作 ,并 积 极 协 助 乙 方 实 施 招 标 工 作 。双 方 应 紧密 配 合 ,相 互 信 赖 ,相 互 支 持 ,确 保 本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工 作 的 顺 利 完成 。第 二 条 承 诺本 合 同 的 签 订 ,应 基 于 双 方 以

12、下 的 承 诺 :一 、双 方 承 诺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行 政 上 的 隶 属 关 系 和 经济 上 的 投 资 或 股 权 关 系 。二 、乙 方 承 诺 :凡 与 本 机 构 有 附 属 联 系 的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经 济利 益 关 系 的 相 关 机 构 ,在 本 项 目 上 不 存 在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 7 监 理 任 务 ,也 不 存 在 与 本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及 材 料 的 供 应 。三 、乙 方 承 诺 在 核 定 的 资 格 范 围 内 承 担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做 到既 不 越 权

13、 代 理 ,也 不 越 位 代 理 ,更 不 能 违 规 代 理 ;对 于 从 事 的 代 理事 项 ,保 证 做 到 不 转 让 、转 包 、出 借 和 倒 卖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证书。四 、代 理 权 限 :【壹 】甲 级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承 担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的 招 标 代 理业 务 。【贰 】乙 级 、暂 定 级 招 标 代 理 权 限 ,按 照 资 格 标 准 ,承 担 代 理 义务 。乙 级 、暂 定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担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资 格 标 准分 为 A 标 准 和 B 标 准 :(一 )A 标 准1、乙

14、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承 担 工 程 总 投 资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下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2、暂 定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承 担 工 程 总 投 资 6000 万 元 (人 民币 )以 下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3、上 述 两 项 总 投 资 是 指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批 准 文 件 上 的 工 程 总 投资 ,含 征 地 费 、大 市 政 配 套 费 、拆 迁 费 与 建 安 工 程 费 等 。有 上 述 费 用 难 以 计 算 的 ,也 可 按 下 列 标 准 承 担 代 理 业 务 : 8 (二 )B 标 准1、乙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4000 万 元 (人 民币 )以 下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2、暂 定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3、上 述 费 用 不 含 征 地 费 、大 市 政 配 套 费 、拆 迁 费 。依 据 建 设 部 工 程 建 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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