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灌区协会微灌分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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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灌区协会微灌分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初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灌区协会微灌分会的管理,保障分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分会发展,发挥分会在推进微灌事业发展和技术推广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相关政策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灌区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国灌区协会微灌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灌区协会(以下简称总会)领导下的微灌专业委员会,是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微灌行业团体组织。第三条 分会由微灌行业相关经济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个人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各会员单位之间、

2、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和开展技术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奉献创新、务实协作。促进微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微灌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践行微灌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微灌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2第五条 分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60 号荣宁园 4 号楼 4220 室,邮编: 100054。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六条 根据行业特点自主发挥优势;加强服务功能建设,把分会建成自主、自立、自强、有为的

3、行业协会。第七条 业务范围1、发展新会员,扩大分会覆盖面,不断壮大分会力量。2、组织会员参与政府和上级协会有关微灌行业发展、行业改革、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调研、论证,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3、开展服务技术、标准、价格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自律协调行业服务,积极反映企业意见。4、组织开展微灌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微灌理论和技术创新。5、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微灌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微灌先进技术,促进提高社会节水意识。6、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交流活动。37、积极开展技术推

4、广、咨询服务;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加强诚信服务和先进技术产品推介。8、协调分会会员之间和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相关行业、服务对象的关系。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协调遵守。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协调分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9、举荐微灌科学技术人才,表彰与奖励在新技术研发、学术交流和科普等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10、承办政府部门、总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交办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履行分会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可成为分会会员:1、在中国境内从事灌排行业的国内法人单位、外国合法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个人。2、从事微

5、灌技术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的管理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或个人。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4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分会的活动,享受分会的服务;3、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退会自由。(二)会员的义务:1、执行分会的决议。2、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3、维护分会合法权益。4、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5、按规定缴纳会费。6、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交回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退会的个人和团体 3 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

6、免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分会管理条例;(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5(四)决定分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的工作并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

7、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主要由分会会员单位推荐。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6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十六条 分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名,理事*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也可由理事兼任) ,

8、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分会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内各工作机构开展分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总会、分会理事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四年,同一职务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热心分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并检查年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接受总会委托的工作并负责实

9、施和协调;74、提名分会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选举;5、代表分会签署或授权签署分会文件6、其它须由理事长处理的事项。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分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负责与总会的联系工作。3、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和财务管理。4、负责联络会员单位和处理相关工作。5、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1、会费。2、政府、企业和个人资助。3、开展分会各项任务服务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8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分会会员的会费不超过中国灌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标准。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

10、灌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会费统一由总会收取,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灌区协会章程和本管理条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由理事会决定经费用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五条 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提交财务决算报告。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二十六条 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总会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等有关单位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微灌相关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分会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条 分会修改的条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9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 2014 年*月* 日分会第 1 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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