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之下构建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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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 框架之下构建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思考“标准是国际贸易的基石” 。世界上的贸易量要受到标准或者技术法规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步伐的加快,世界经济进入了国际标准制约国际市场的新时代,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国际经济竞争的战略重点,突出表现在将国际标准以及控制国际标准的主导权作为竞争追求的最高目标,使原来作为控制生产手段的标准,变成为调控贸易的手段。而标准也成为影响各国生产、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质量和竞争力的重要方面。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和应用,正在逐步成为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中的主要形式。由此可见,世界已进入国际标准制约国际市场的新时

2、代。 虽然历经改革开放年,我国经济得到持续快速增长,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但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以及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形势之下,使处于工业化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中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趋势,调整开放战略和实施宏观调控,对原有的标准化工作做出战略性调整,以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有效应对贸易壁垒,保持外需和出口贸易的稳定增长,是当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紧迫课题。 一、技术法规与标准:概念的厘清 在不同的语境之下,技术法规与标准的涵义会有所不同,尽管技术法规的制定与标准的制定都需要以国际标

3、准为基础,服务的对象也基本相同,但在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 导则给出的标准定义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同时还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我国标准化工作指南第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标准定义来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 而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

4、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非强制执行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协议给出的标准定义的注释为:指南规定的术语包括产品、加工和服务。本协议只涉及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南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本协议中标准定义为自愿性文件,技术法规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本协议还包括建立在非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这样不仅使标准定义更具有法律上的严密性,也满足了服务于贸易的需要。 简而言之,标准在实质上就是经公认

5、机构批准的、可自愿采用的、服务于生产和贸易的技术文件或管理规则。 由于 协议界定的标准仅为非强制性的文件,因此,该协议还明确提出了技术法规这一概念,并对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对“ 技术法规” 的定义为: “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与产品特性有关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 ”技术法规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命令、决定、条例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指南、准则、专门术语、符号或标签要求。协定要求各成员按照产品性质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根据 协议,对标准直接定义为自愿性文件,对技术法规则定义为强制性文件,这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本质差别。标准不包括技术法规

6、中的行政规定。也就是说技术法规是强制性标准,而标准是自愿性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标准在贸易中的作用愈来愈大,而规定的标准涵义正是为满足这一要求而产生的。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这一定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学习、理解和贯彻 协议以及落实本国所做承诺的过程中,发生了强制性标准是否为技术法规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标准是否应划分为推荐性和强制性,强制性标准是否就是技术法规以及我国是否存在技术法规的问题。坚持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是强制性标准符合 协议关于技术法规定义的要求,强制性标准在制定目的和起到的作用上等同于技术法规,这就是作用等同说

7、。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技术法规的作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可能仍将发挥这种作用,但严格地讲,强制性标准毕竟不是法规,强制性标准在内容、制定、审查、批准、实施和监督方面与技术法规不同,强制实施的主体、实施力度和效果也不可能相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标准在贸易中的作用愈来愈大。因此,从世界贸易方面着眼,我国应当采纳关于标准的定义。本文在行文过程中,采取的是我国目前所界定的标准的概念,即包含了强制性的与非强制性的的标准。 二、技术法规与标准: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标准成为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各国纷纷将标准化工作提升到国家

8、发展战略的高度,我国政府对此也日益重视。长期以来,标准作为国际交往的技术语言和国际贸易的技术依据,在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当前国际上,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全球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的竞争更加激烈。因此,完善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将有助于我国突破在当前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为摆脱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困境。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一般情况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大约有八种方式,即

9、通过媒体、中介机构、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平台、孵化器、专利转让、直接应用与技术标准等。这几种方式中,由于技术标准的成套性,加之政府的支持以及不同于其他几种方式的特点,使之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科技创新转化为优势产品的过程,就是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标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将专利产品的各生产要素及其组织和管理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优化产品功能,因而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优势产品的途径。提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技术的水平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企业如果不进行技术创新,就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就没有市场,也就会被淘汰。因此,建立和完善与国际

10、接轨的国家标准体系,实现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工作的结合,有助于推动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其本质是在于通过对标准化对象“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其目的是在“ 统一”的基础上“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对于每个生产环节都实现了标准化的企业,其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必然变成产品的比较优势,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比如,取得 系列体系认证的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的提高,比同等条件下没有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更有竞争力。同时,企业标准或企业采用标准的水平也是企业竞争力的

11、真实反映。标准的水平低,产品就缺乏技术优势和竞争力;而对于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产品就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于世界各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再加上世界各国的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要求的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世界各国就同一产品和服务上制定的标准存在着差异。如何减少这些差异或消除这些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各国、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协调,否则,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跨国自由流动就难以实现。协调的结果是各国或者多数国家或地区之间就同一产品和同一服务采用统一的标准,这样就能减少跨国交易中的困难,消除贸

12、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障碍。 指出:“国际标准和符合性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 ”标准代表着一定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不同国家间商品的交换、人员与信息的交流以及运输的实现等,都是建立在标准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标准有当代国际贸易的基本要素之称,成为国际市场上的共同语言。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商品都有公认标准,符合这些公认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可以畅通无阻。许多国家和厂商利用标准化特别是国际标准化活动作为商品促销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标准化大大地促进了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保护进口国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 标准的保护作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标准往往成为市场准入的决定

13、性因素,成为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工具形成一种非关税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进口国家利用进口商品没有达到某项标准而将其拒之于国门外的例子屡见不鲜。另一方面,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又能阻止低品质的、不健康的、不安全的及对用户不利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保护着国内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三、困境与出路: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于推动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标准化对我国科技的贡献率为,对经济的贡献率为,对我国综合国力的贡献率为。 虽然我国标准化工作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标准化工

14、作基础仍然薄弱,与国际先进水平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标准总体水平低,制定速度慢,高技术标准缺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资源节约标准滞后等问题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加快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根据规则构建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均实行自愿性标准体系,欧共体指令配套标准的做法是体现 协议原则的最为完善的标准化制度。即使是还没有加入 的俄罗斯,也制定了旨在保障标准化工作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的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 。我国加入已经年,我们不应拒绝采用技术法规加自愿性标准体系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标准化模式。而实际上,强制性标准按技

15、术法规通报,致使一些原来的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暴露了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下确定标准属性的随意性,将导致政府的控制依据不足。同时,通报的强制性标准中可能存在正当目标以外的要求易使其他成员国认为是在设置技术壁垒;另外我国通报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了技术细节,而欧洲共同体通报的新方法指令只是一些基本要求,通报内容的巨大差异对我们肯定是不利的。今后,强制性标准在实践中的其他弊端还将逐渐显露出来。 此外,协议第条要求统一国内规则。我国在加入有关质检工作内容的多边承诺中承诺,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的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其它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发布其制定的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目前,我们的技术法规制定还不统一,制定部门多,程序各异。质检总局要承担起归口管理技术法规的任务。因此,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立法现状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一部技术法规制定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对技术法规的目标定位也应与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一方面完善技术法规以防止贸易带来的诸如环境等公共利益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维护贸易的正常运行。 全程跟踪,适时采纳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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