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服务采购合同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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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银商务 合同文件 2011合同号:* *产 品 维 护 服 务 合 同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双 方 于 2011 年 *月 *日 正 式 签 署 :甲 方 :中 银 金 融 商 务 有 限 公 司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西 路 8 号 院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乙 方 :*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甲 乙 双 方 经 充 分 协 商 ,同 意 按 照 以 下条 款 签 定 本 合 同 ,并 按 以 下 条 款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合 同 标 的1.1 乙 方 同 意

2、向 甲 方 提 供 、甲 方 同 意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附 件一 *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所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 1.2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服 务 委 托 或 转 让 给 其 他 第 三 方 提 供 。1.3*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载 明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及 范围 、服 务 实 施 前 提 、工 作 项 目 、乙 方 及 甲 方 责 任 、服 务 水 准 、需 交 付 的 项目 文 档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完 成 标 志 以 及

3、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的 时 间 ;服 务 自*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指 定 的 日 期 开 始 ,并 在 双 方 项 目 经 理 签署 服 务 完 成 备 忘 录 (见 附 件 二 )之 日 结 束 ,或 根 据 *产 品 维 护 服 务采 购 需 求 书 说 明 ,在 所 有 服 务 工 作 完 成 之 日 结 束 。1.4 *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服 务 项 目 中 每 一 项 服 务 完 成时 ,双 方 将 依 照 双 方 共 同 约 定 的 验 收 方 式 和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后 ,签 署 服 务完 成 备 忘 录 。二

4、、定 义“服 务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乙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工 程 、计 划 、咨 询 、维 护 、场 地 准 备 、设 备管 理 或 操 作 支 持 等 服 务 。“资 料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乙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程 序 、程 序 清 单 、编 程 工 具 、文 件 、报 告 、图 表 等 文 字 资料 。“规 范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对 有 关 项 目 服 务 在 功 能 、操 作 、环 境 及 性 能 等方

5、面 要 求 的 周 密 而 完 整 的 描 述 。“项 目 ”指 与 *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相 关 的 活 动 。“验 收 ”指 依 据 *产 品 维 护 服 务 采 购 需 求 书 进 行 验 收 的 标 准 和方 式 。三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与 服 务 期 限3.1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1)、解 决 系 统 性 能 问 题 及 现 有 功 能 优 化 调 整 ;(2)、负 责 *系 统 历 史 数 据 清 理 及 维 护 等 相 关 工 作 ;(3)、及 时 解 决 甲 方 生 产 运 营 中 出 现 的 系 统 问 题 ;(4)、配

6、 合 进 行 硬 件 更 新 升 级 的 安 装 ,支 持 数 据 迁 移 及 恢 复 ;(5)、提 供 测 试 环 境 的 安 装 及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6)、为 所 维 护 系 统 提 供 系 统 架 构 、操 作 、维 护 、监 控 培 训 ,并 定 期 更新 用 户 使 用 手 册 ;(7)、除 上 述 工 作 之 外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由 甲 方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3.2 服 务 期 限 为 :2011年 月 日 -201*年 月 日 。具 体 安 排 见 附 件 一 。四 、合 同 价 格 与 付 款 方 式4.1 合 同 价 格 :服 务 )价 格

7、:¥ *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整 。具 体 价 目 见 附 件 四 价 目 表 。4.2 根 据 下 述 付 款 方 案 ,双 方 依 据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和 方 式 ,进 行 相 关 服 务 内 容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双 方 签 署 服 务 完 成 备 忘 录 ,乙 方凭 服 务 完 成 备 忘 录 ,于 10 日 内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格 式 文 件 见 附 件 五 );甲 方 收 到 付 款 申 请 、服 务 完 成 备 忘 录 和 乙 方 开 具 正 式 商 业 发 票 后 十 日内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8、 项 下 相 应 的 服 务 费 用 ,具 体 支 付 安 排 如 下 :(1) 合 同 签 订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合 同 金 额 的 20%,即 * 元 。(2)首 个 服 务 季 度 结 束 后 ,乙 方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并 提 交 服 务 完 成 备 忘 录 ,甲方 需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20%,即 *元 。(3) 第 二 个 服 务 季 度 结 束 后 ,乙 方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并 提 交 服 务 完 成 备 忘 录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20%,即 *元 。 (

9、*) 服 务 最 终 结 束 后 ,乙 方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并 提 交 服 务 完 成 备 忘 录 ,甲 方需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20%尾 款 ,即 *元 。4.3 甲 方 应 在 接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付 款 通 知 书 和 正 式 发 票 后 十 日 内 按 下列 帐 户 向 乙 方 支 付 4.2 各 阶 段 的 服 务 金 额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 户 名 : 账 号 : 五 、项 目 变 更5.1 甲 方 和 乙 方 各 自 指 定 一 名 具 有 相 应 经 验 的 项 目 经 理 ,在 本 合 同实 施 期 间 作 为 双 方 合 作

10、联 系 人 。5.2 任 何 一 方 如 有 客 观 充 足 理 由 ,均 可 以 要 求 对 附 件 一 的 服 务 项 目进 行 更 改 ,任 一 更 改 申 请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对 方 同 意 后 可 以 更 改 。5.3 根 据 更 改 要 求 的 范 围 和 复 杂 程 度 ,甲 乙 双 方 可 对 实 现 变 更 要 求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进 行 磋 商 。5.4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并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变 更 生 效 ;变 更 将 修 改 附 件 一中 或 先 前 的 任 何 合 同 文 件 中 所 有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5.5 提

11、 出 项 目 变 更 请 求 的 一 方 应 填 写 “项 目 变 更 修 改 申 请 表 ”(附 件三 ),描 述 变 更 、变 更 的 理 由 和 变 更 将 对 此 项 目 产 生 的 影 响 ,并 提 交 双 方的 项 目 经 理 共 同 讨 论 。5.6 双 方 项 目 经 理 审 核 项 目 变 更 申 请 ,并 做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调 查 将 决定 项 目 变 更 申 请 的 实 施 对 价 格 、日 程 表 和 其 他 合 同 条 款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5.7 双 方 审 核 、调 查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决 定 批 准 或 拒 绝 该 变 更 申 请

12、。根据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后 的 申 请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将 签 署 相 应 的 补 充 协 议 。经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补 充 协 议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附 件 和 执 行变 更 的 依 据 。六 、乙 方 权 利 与 义 务6.1 乙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附 件 一 的 要 求 提 供 所 列 明 的 每 一 项 服 务 。乙 方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范 的 要 求 ,在 提 供 维 护 服 务 期 间 ,应 保 证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涉 及 系 统 关 键 操 作 时

13、,应 征 得 甲 方 技 术 负 责 人 同意 ,不 能 影 响 甲 方 正 常 业 务 操 作 ;如 乙 方 人 员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应承 担 违 约 责 任 。6.2 乙 方 将 在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6.3 根 据 附 件 一 的 要 求 ,乙 方 将 为 所 列 明 的 每 一 项 服 务 提 供 需 交 付的 项 目 文 档 资 料 ,乙 方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案 向 甲 方 提 供 发 票 。七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7.1 为 了 实 施 附 件 一 中 指 定 的 服

14、务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在 甲 方 允 许 的 范围 内 ,进 出 甲 方 的 场 所 ;乙 方 同 意 遵 守 甲 方 相 应 的 规 定 。7.2 依 照 附 件 一 ,甲 方 应 提 供 相 应 必 须 的 服 务 环 境 ,乙 方 提 供 服 务时 ,应 保 证 该 服 务 环 境 下 的 状 态 与 使 用 时 一 致 (正 常 损 耗 除 外 )。 7.3 依 照 合 同 附 件 对 乙 方 工 作 进 行 督 察 、纠 正 或 提 出 意 见 。八 、权 利 保 证 与 权 利 归 属8.1 乙 方 在 项 目 执 行 中 创 作 形 成 的 资 料 的 著 作 权 、专

15、利 申 请 权 、专利 权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可 以 保 留 资 料 的 副 本 供 乙 方 内 部使 用 ,可 以 为 了 准 备 制 作 在 乙 方 内 部 使 用 的 其 他 产 品 而 修 改 和 翻 译 该 等资 料 ,或 与 其 他 资 料 结 合 使 用 。 8.2 乙 方 保 证 其 在 提 供 服 务 和 形 成 资 料 的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文 件 、资料 、软 件 及 其 他 物 品 均 可 合 法 地 用 于 项 目 的 执 行 ;乙 方 保 证 其 服 务 与 资 料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不 存 在 任 何 与 此 相 关 的 争 议 ;如 甲 方 因 使用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与 资 料 引 起 与 第 三 方 纠 纷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与 费 用由 乙 方 承 担 。8.3 对 于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房 屋 、硬 件 、软 件 和 其 它 物 品 ,甲 方 应 保 证 拥有 必 要 的 许 可 、证 明 或 其 他 文 件 ,确 保 在 本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物 品 可 以 被移 动 、使 用 、复 制 、修 改 、翻 译 、分 发 和 /或 与 其 他 物 品 组 合 ,而 不 会 侵 犯第 三 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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