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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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夏利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讯科技的发展,社会更加自由和开放,作为重要人权的隐私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凸显其重要性。香港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表现出的高度自由和开放已是不争的事实,而香港对尊重和保障公民隐私权所作出的法制努力,却为中国大陆相关法制的完善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借鉴。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其功能自从美国学者塞缪尔D华伦与路易斯D布兰帝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论文中首先使用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一词以来,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但它的定义是什么,迄今为止却没有一致的定论,既使在最初承认隐私权的美国,也没有统一的说法。香港法学界更多

2、地提及或引用的是美国学者露芙嘉韦逊(Ruth Gavison)和威廉普罗索(William Prosser)的观点。露芙 嘉韦逊认为,当他人取得某人的资料,或注意他的行为,或接近他,都会令该人失去隐私。她由此推论隐私权的概念是由三个各自独立但又互有关联的要素组合而成:(1)保持秘密的权利(关乎某人的资料在多大程度上被人知悉) 。任何人如不能控制关于他自己的、不在公共领域内予人知悉的资料的发布或使用情况,他可以称得上已失去了隐私。(2)隐藏身份的权利(关乎某人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他人注意的对象) 。当一个人成为众人注意的对象,他便会失去隐私。即使没有关于他的新资料被人知悉,单是成为他人注意的对象已令

3、他失去隐私。 (3)离群独处(关乎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一个人)的权利。当他人接近某人时,某人便会失去隐私;除了因为他人可因此而取得关于该人的资料之外,还因这样减低了该人所享有的独处感觉 1。威廉普罗索则在研究美国法院那些确认有隐私权存在的各项判决之后,得出的结论是侵犯隐私权“包含对原告人四种不同权益作出侵犯的四种不同行为,它们的共通点除了是共用同一个名词和关乎干涉原告人不受干涉的权利之外,便别无其他共通点。 2”他对这四种侵权行为描述如下:(1)侵扰原告人的隔离或独处境况,或干扰他的私人事务。 (2)公开披露与原告人有关并令他尴尬的私人事实。 (3)使原告人被公众错误理解的宣传。 (4)挪

4、用原告人的姓名或肖像为被告人谋取私利。可见,香港学者认同的隐私权都涉及这三个方面:(1)个人私生活情况,指个人日常生活、社交活动、夫妻间性生活等一切个人的、与公益无关的、私人不愿公开的活动和事实。 (2)个人私生活领域,指个人居所、个人书包、旅客行李等私人空间。 (3)个人数据资料,指有关个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档案资料、年龄、电话号码等情报资料和资讯。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私生活情况、个人私生活领域和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侵扰、获悉或披露的权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只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而是含括了上述三种侵权行为,侵害三种不同利益,只是以统一的隐私权侵害为名罢了。隐私权的实2质在于,公

5、民对个人生活秘密或个人私事自由地决定是否与外界勾通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勾通,它深入到个人日常生活的细节和内心世界来保护公民的人格和精神状态,因而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格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隐私权的功能,香港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实现自主、个人成长及精神健康等个人目标的关键;同时,隐私权的保护对于推动民主进程,维护公共利益,也有重要意义。首先,保障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的自主权,达致个人自主是发展和维护个人独特性格的必备条件,它可以纾缓为满足他人期望而承受的压力。个人的隐私如受侵犯,会威胁到这项个人自主权。

6、藉着侵入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从而探知其秘密,入侵者可以使该人受到嘲笑和侮辱,并令该人受入侵者支配 3。因此,人类对于不受他人操纵或支配的诉求,可藉保障隐私权而获得满足。其次,保障隐私权,有助于个人成长和精神健康。隐私使个人可以毋须顾忌其他人的不悦或敌意而思考及确立自己的见解,可以使人们毋须摒弃自己心中的理念而同一个与他持不同意见的人交往,有助于建立和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由于每个人都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一连串不同的、甚至互相矛盾的角色,因而令很多人精神紧张。隐私也可以使个人的情绪得以宣泄,保持身心健康。它让人们享受私人的时间, “有机会除下面具歇息,否则,永无休止地做人,会使人陷入崩溃。 4”

7、 再次,保障隐私权,有助于发展民主政制。隐私权除了在达成个人理想方面符合个人利益之外,还符合推动民主发展这项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使公民乐于就社会问题作出判断和表达意见,从而鼓励公众参与政治事务。它是建立民主政制的要素,不仅是因为隐私有助于人民行使自主权,还因为它增加了人民进行政治活动的自由度:“这方面的自由需要隐私,因为人们必须有权把他们投下的选票、他们讨论政治的内容及他们的人际网络保密,才可充分行使他们的自由。要是这个过程所必需的隐私没有保障,整个民主进程便会受到不利影响。 ”所以, “保障隐私会为香港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使香港可以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朝着更为民主的方向发展。 5”

8、二、隐私权的保护体系及主要内容香港隐私权的保护是集国际公约、基本法、人权法案、条例及普通法判例为一体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构成较为完备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香港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成员。该公约第 17 条的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由此看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要求承担保障3隐私权的责任。有责任制订法例和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护隐私权和制止干涉隐私权的行为。根据该公约成立的人权委员会也认为,政府应该为每一个人提供法律保

9、护,使他们不受所有的任意或非法的干涉,不论有关的干涉来自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关。这里的“法律保护” ,是指除了在刑法方面作出规范之外,还须在私法和行政法方面制定措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而具有了宪法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39 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因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也就成为香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依据。2、 香港人权法案香港 1991 年颁布的香港人权法案第 14 条复制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 条的规定,但香港人权法案

10、条例第 7 条规定,该条例只对政府及所有公共权力机关和代表政府或公共权力机关行事的人具有约束力,所以香港人权法案对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不会有直接影响,而且香港人权法案第 14 条所定的隐私权所涵盖的范围,较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 条要窄。不过,根据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6 条的解释,只要违反或触犯隐私权的是政府和公共权力机关,有关人士便可以侵犯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隐私权作为理由提起诉讼。可见, 香港人权法案规定的隐私权,保障个别市民的隐私不受政府和公共权力机关侵犯,但有关保障并没有延伸至私人作出的侵犯。3、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39 条规定,有责任通过

11、特区的法律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所以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使该公约得以落实。由于中国已承诺负责提交关于香港就实施该公约所确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所以香港实施公约条文的情况将会继续受到国际社会的监察。如果通过香港的法律没有落实第 17 条的规定,则不但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而且还会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中国提交的报告时受到批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身也有保障隐私权的规定,该法第 28 条规定:“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第 29 条补充第 28 条的规定,将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的保障范围由人身的搜查扩展至居民的“住宅和其它房屋”的搜查。香

12、港学者认为,法院可将该法第 28 和 29 条宽松地解释为赋予香港居民享有个人隐私不被私人或政府无理侵犯的权利。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香港人权法案和香港就隐私权向国际社会所作出的承诺之外,为了全面保护隐私权,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隐私权的条文得以贯彻,还制定了个人资料(私隐)4条例 。 1996 年 12 月生效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旨在规犯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保障个人的隐私不被侵犯。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个人资料收集的原则,要求个人资料须是为了直接与将会使用该等资料的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要求对个人资料须以“合

13、法及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同时,规定了查阅、更正和核对个人资料的程序。 (2)规定了个人资料的使用及披露的一般原则。除非资料当事人同意可把其资料作其他用途,否则这些资料只可用于“在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的目的”或与此有直接关联的目的。也即发布这些资料的目的与在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相同。 (3)该条例设立了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它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察和监督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实施,为遵守条例方面提供宣传和指引,对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投诉进行调查,以及对政府部门或法定法团的资料使用者所使用的任何个人资料系统进行视察。 (4)规定了违反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原则的行政救济和民

14、事救济。前者是指,个人资料被他人在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情况下收集或使用,他可要求私隐专员调查。如经查实,则该专员可向该资料使用者送达执行通知,指示他在指明的期间内“采取该通知所指明的步骤,以纠正导致送达该通知的违法事宜 6”。后者是指,如果某人因为有人在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情况下收集和或使用其个人资料而蒙受损害,则受害者有权向资料使用者申索补偿。这里的“损害”还包括对情感的伤害。 (5)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包括保安、罪案的防止或侦查、税收及健康方面的利益,资料使用者可获豁免,不受条例所管限。另外,个人为了消闲的目的,或者只与其私人、家庭或家居事务有关而持有他人的资料,也可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原则规限

15、。5、其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障普通法虽然并没有明确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但如果私生活被侵扰的人能够证明侵扰者的行为足以构成一项公认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便可以据此为诉讼理由,而获得法律救济。例如,被告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进入原告的土地、在该地停留或放置任何物件于该地之上,原告便可以被告人作出侵犯他人土地的侵权行为作为诉讼因由。如果侵权隐私的行为涉及以实物侵占某人的处所,该项诉讼理由是可以用来保障该处所的业主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再如,不适当地干扰他人使用或享用土地的活动的私人妨扰行为、违反保密责任侵害他人隐私权等行为,依普通法判例都可构成侵权行为。此外,香港少年犯条例禁止新闻界揭露与少年法庭的法律

16、程序有关的少年人的行为和地址,或任何刻意导致该等少年人的身份被识别的资料,以保护少年人隐私;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则赋予被强奸或猥亵侵犯的受害者以身份保密权;香港受害人约章也要求所有涉及刑事审判的工作人员,无论是警务人员抑或司法人员,都须尊重受害者的隐私和保密权。 尽管,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已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但随着社会的进5步和科技的发展,香港法律界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呼吁进一步完善香港隐私权保障制度。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隐私问题小组委员会在 1999 年 8 月发表了侵犯隐私的民事责任咨询文件和传播媒介的侵犯隐私行为咨询文件 。作为香港隐私权的主要捍卫者和倡议者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分别拟备了建议书,供法律改革委员参考。建议书认为,香港现时的法律并不足以完全有效地对侵犯隐私行为提供法律补偿,特别是科技发展已对隐私构成新的威胁,应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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