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约定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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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733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梅心,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大道公司”)、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

2、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集团”)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 36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联合大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心,上诉人中国五冶的委托代理人吕毅,被上诉人联合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某、陈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 年 3 月 30 日,周某作为联合大道公司的董事长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发出联合大道公司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2012 年 4 月 1

3、6 日召开联合大道公司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确定;已将需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收集完毕并汇编成册送达各方;董事会主要议程如下:一、审议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1 年度工作总结,审议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工作计划;二、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的费用预算,2012 年度的费用预算;三、审议项目资金计划、后续资金保障方案;四、审议项目专业分包所涉重要事项的原则安排、后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五、审议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和销售代理业务招投标文件;六、审议2011 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营层考核建议;七、审议许应兴提出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议案;股

4、东会会议主要议程如下:一、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费用预算;二、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费用预算。汇编成册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资料作为该通知附件。联合集团及其一方推荐的董事收到上述通知及附件。2012 年 4 月 16 日,联合大道公司召开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联合集团方的股东代表许应兴等 4 人、推荐董事(或董事代表)王泽华等 2 人、联合大道公司股东代表陈玉才等 4 人及推荐的董事周某等 3 人到会。会议结束之后,联合集团收到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均为夹杂个别手写字样的打印件)。上述“股东会决议一”的内容为:不批准

5、王某某董事并(及)经营层提交的联合汽车 2011 年度费用预算;股东中国五冶意见:同意以上决议内容(手写字样);股东联合集团意见:空白。以上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 51%;不同意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 0%;弃权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 49%。根据联合大道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表决结果有效,即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股东的签名或盖章情况为:陈玉才(手写字样),同时加盖有中国五冶的印章。“股东会决议二”的内容为:批准董事会提交的甘兴友董事提出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费用预算(董事建议稿),以及甘兴友董事对其提交的补充意见;其他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

6、一”一致。 联合集团收到的“董事会决议一”的内容为:鉴于经营层没有实事求是、客观的对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达不到股东要求,并在总结中有推脱责任的表述;因此董事会暂不通过经营层提交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1年度工作总结。以上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董事为三票,不同意的董事为零票,弃权的董事为两票。其中,周某董事意见:同意该决议(手写字样)、签名“周某”(手写字样);王某某董事意见:空白、签名为空白;黄德鸽董事意见:同意该决议(手写字样)、签名“黄德鸽”(手写字样);甘兴友董事意见:同意该决议(手写字样)、签名“甘兴友”(手写字样);王泽华董事意见:空白、签名为空白。“董

7、事会决议二”的内容为:同意甘兴友董事对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2 年工作计划安排的修改意见。“董事会决议三”的内容为:不通过王某某董事并(及)经营层提交的联合汽车 2011年度费用预算。“董事会决议四”的内容为:通过甘兴友董事提出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建设有限公司 2012 年费用预算(董事建议稿)以及甘兴友董事对其提交的补充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决议五”的内容为:通过甘兴友董事提交的上海联合汽车广场项目资金收支计划表,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主要为销售回款,若销售回款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开支,股东双方同时按照出资比例注资或其他融资渠道解决。“董事会决议六”的内容为:同意甘兴友董事对

8、项目专业分包所涉及重要事项的原则安排的修改意见。“董事会决议七”的内容为:通过联合汽车广场项目后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董事会决议八”的内容为:通过甘兴友董事提交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董事会决议九”的内容为:通过上海联合汽车广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业务招标文件。“董事会决议十”的内容为:1.关于经营层提交董事会2011 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营层考核建议中相关经营层 2011 年度薪酬等事项,鉴于经营层 2011年度经营管理组织不力,项目建设停工七个月与总体开发进度计划偏差太大,达不到股东要求,并有推脱责任的行为,因此除 94.21 万元已发放部分,对2011 年工作目

9、标完成情况及经营层考核建议中的剩余部分不再发放;2、经营层须对已发数提供详细发放记录给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十一”的内容为:同意许应兴同志请辞,许应兴同志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同意由师景森同志担任董事会秘书。上述“董事会决议二”至“董事会决议十一”中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同各董事意见,且与“董事会决议一”一致。联合集团在收到上述决议后的六十日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联合大道公司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一;2、撤销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联合大道公司一届六次董事会决议一、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决议三、董事会决议五、董事会决议六、董事会决议七、董事会决议八、董

10、事会决议十、董事会决议十一。 另查明:为开发灵石路 XXX 号地块,联合集团与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建设”)出资成立联合大道公司。2006 年 8 月,联合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五冶建设签署了联合大道公司的第一份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有如下内容: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和出资方式如下:联合集团认缴出资人民币 245 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持股比例为 49%;五冶建设认缴出资 255 万元,持股比例 51%;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5 名;其中,甲方推荐 3 名,乙方推荐 2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11、,由乙方推荐,董事会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由三名以上董事通过。该份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落款的时间为 2006 年 8月 22 日。同年 8 月 21 日,联合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五冶建设签订了联合大道公司章程附件一份,该份附件载明:经公司投资者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对联合大道公司章程补充附件内容如下:公司成立之后,在对灵石路 XXX 号地块开发项目中,甲乙双方对该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比例为甲方以部分土地价款投资,占实际投资比例的 60%,乙方以现金投资,占实际投资比例的 40%;在灵石路 XXX 号地块的项目

12、开发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际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7 年 12 月 25 日,联合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五冶建设作出股东会决议:为配合乙方上级单位中冶集团上市工作,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并表决通过,同意修改联合大道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联合大道公司利润按照甲乙投资比例分配;投资比例不作为股东会表决方式;二、联合大道公司董事会由原甲方推荐三名董事,改为甲方推荐两名董事;余下三名董事由乙方推荐;三、同意乙方由五冶建设变更为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成工”)。同日,五冶建设向联合集团出具承诺函一份:“我公司与贵公司在 2007 年12 月 25 日形成的联合大道公司

13、股东会决议,仅作为我公司配合上级单位中冶集团上市工作需要所用,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我们将依然本着诚信原则,按照贵我双方在谈判成立联合大道公司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共同努力促成灵石路 XXX 号地块的房地产开发。”。 2008 年 1 月 27 日,联合大道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七条内容,即将“联合集团认缴出资 245 万元、持股比例 49%,五冶建设认缴出资 255 万元、持股比例 51%”的条款内容,变更为“联合集团认缴出资 490 万元、持股比例 49%,五冶建设认缴出资 255 万、持股比例 25.5%,中冶成工认缴出资 255 万元、持股比例 2

14、5.5%”。2008 年 5 月 11 日,联合大道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再次修改公司章程,原章程中第五章第六条的内容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 637.50 万元”;第六章第七条的内容修正为“联合集团认缴出资 382.50 万元、持股比例 60%,中冶成工认缴出资 255 万元,持股比例 40%”。 2008 年 8 月,联合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冶成工再次签署联合大道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有如下内容: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和出资方式如下:联合集团认缴出资 15,480 万元,持股比例为 60%;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认缴出资 10,320 万元,持股比例 40%;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在对灵

15、石路 XXX 号地块进行开发的项目中,甲乙双方对联合大道公司的投资比例定为:甲方占投资比例 60%、乙方占投资比例的 40%;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甲方占 49%,乙方占51%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5名,其中甲方推荐 2 名,乙方推荐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乙方推荐,董事会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上述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落款的时间为 2008 年

16、8 月 9 日。 2009 年 4 月 3 日,中冶成工向联合集团发函,标题为“关于 38 丘桩基工程开工及补充协议五签署事宜的复函”,该函载明有如下内容:三、注意到贵司对签署补充协议五的关切,本司也愿意在紧急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一并讨论和解决此问题;四、请贵司能注意到去年的补充协议五草稿原表述为“重大事项”而非“所议事项”,建议双方均对“重大事项”的概念和范围提出初步意见,以利于在会议上双方进行协商。2009 年 11 月 3 日,董事长周某及其他两位董事以联合大道公司名义向联合集团发函,标题为“对 2009 年 10 月 30 日来函的复函”,该函部分所称内容为:第四,补充协议五问题,补充协议五不能签订,责任完全在联合集团一方;在去年第三次股东会暨一届四次董事会召开前,股东方中冶成工与联合集团反复协商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五表述为:“股东会表决方式为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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