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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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问题探讨 来源: 作者: 日期:09-04-30 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中应有较为广泛的一种形式,它既不限制被处罚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活动,又能起到相应的惩戒作用。行政处罚中这种形式的应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人进行制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行政罚款的滥用、行政罚款收缴管理上的混乱,已经成为破坏社会行政管理秩序、导致某些行政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产生腐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以罚代管、 以罚代法、 以罚肥私的情况屡禁不止,有的把罚款或罚款提成作为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渠道;有的靠手中的行政执法权搞创收;还有的把罚款收入和个人

2、经济利益挂钩,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以剌激和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凡此种种,均严重干扰了社会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败坏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强烈不满,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还因此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我国在前些年规定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和交通违章罚款实行银行代收制度,但行政罚款的决定与收缴分离未形成一切有行政罚款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有约束力的统一规定,客观地讲,在执行中其规范制约性和效果是不理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分离办法 )的出台,对罚款收缴的范围、程序、办法作了

3、明确规定。罚款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是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力措施。众所周知,行政违法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上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才会导致行政处罚。从行政处罚的含义上看,违反行政法上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是基本行政人违反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而实施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这里主要指行政罚款) ,既然是代表国家执法,那么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为一已之利

4、而随意处置和动用罚没款项。执法者首先必须守法。凡乱支乱用者,同样是对国家机构改革利益的侵害,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财产关系的侵犯,是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罚缴分离制度的建议,更是对行政罚款这一种强制权的限制。无限制的权力必然走向腐化。实行罚缴分离可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事,监督和控制罚没款收缴管理上的职权滥用。综上所述,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可有效制约行政罚款权的滥用,防止随意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乱罚款和擅自使用罚没款;可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截止留罚款或以上缴罚款数额的多寡为条件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通过返还罚款而达到就相补充行政经费的目的;可进一步树立行政执法机

5、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用自己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率行动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管理。目前,在实施行政处罚法和罚缴分离办法中,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克服一个倾向,注重两个加强。应当克服的一个倾向是极个另行政执法单位和少数执法人员因失去了非法利益的驱动,产生反正没搞头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任其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我们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 应当注重的两个加强,即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

6、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就行政管理方面而言,要加强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长时期的持续不断的深入宣传教育,第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必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了解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违犯了将会受到哪种处罚。即提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正常活动,依法履行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二使执法者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廉政执法的意识, ,摒弃特权、私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第二,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行政罚没款项的收缴和管理。关于行政罚款(包括没收的非法财物)的收缴管理和监督, 行政处罚法有关章节和条款及罚缴分离办法中都有了明确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各级权力机关、监察机关、上级领导机关、财政部门等要加强执法监督和工作检查,各种宣传工具要加强舆论监督,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大胆检举控告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此以外,对受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亦应要求其熟知委托代收罚款的相关规定和范围、额度及上下限间的幅度,这样可在罚款收缴这一关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该决定机关或其上级反映,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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