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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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 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 规 范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教 委 )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以 及 人 文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为 重 点 项 目 ) 的 中 期 检 查 、 结 题 验 收 工 作 ,保 障 重 点 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根据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细则。中期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职责划分第 一 条 市 教 委 科 学 技 术 与

2、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 以 下 简 称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 与 北 京 市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自 然 基 金 委 )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市 教 委 科 技 发 展 计 划重 点 项 目 的 中 期 检 查 工 作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与 北 京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 共同 组 织 实 施 市 教 委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的 中 期 检 查 工 作 。第 二 条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一 )

3、 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 二 ) 对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进 行 审 查 , 并 签 署 审 查 意 见 ;( 三 ) 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以及中期检查的相关材料。( 四 ) 协 助 实 施 中 期 检 查 工 作 。第 三 条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一 )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和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二 ) 汇 报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研 究 情 况 。第二章

4、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第 四 条 中 期 检 查 的 内 容 如 下 :( 一 )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中 期 完 成 情 况 ;( 二 )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目 标 是 否 达 到 ;( 三 ) 重 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第 五 条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中 期 检 查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向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提 交如 下 材 料 :( 一 )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批 准 的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合 同 书 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申 请 书 , 以

5、及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有 关 批 复 ;( 二 )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 三 ) 重 点 项 目 阶 段 成 果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第三章 中期检查时间第 六 条 中 期 检 查 一 般 在 重 点 项 目 整 个 实 施 过 程 的 中 期 进 行 , 一 般 为 重 点 项 目 开始 实 施 次 年 的 10-11 月 份 , 具 体 时 间 由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决 定 。第 七 条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应 提 前 15 个 工 作 日 将 中 期 检 查 的 内 容 、 时 间 和 程 序 安 排 等通 知 重 点 项 目 承 担 单

6、 位 ; 重 点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提 前 10 个 工 作 日 将 中 期 检 查 的 内 容 、 时间 和 程 序 安 排 等 通 知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第四章 中期检查程序第 八 条 中 期 检 查 的 一 般 程 序 如 下 :( 一 )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发 出 中 期 检 查 通 知 ;( 二 )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与 市 自 然 基 金 委 ( 或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 负 责 组 织 中 期 检 查 组 ; ( 三 ) 检 查 组 听 取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研 究 情 况 汇 报 、 进 行 专 家 质 询 、 查 阅 有 关 资

7、料 ,必 要 时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 四 ) 检 查 组 评 议 并 形 成 中 期 检 查 意 见 ;( 五 )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审 核 , 下 达 中 期 检 查 结 果 。第五章 中期检查结论第 九 条 检 查 组 须 做 出 “继 续 进 行 ”、 “需 要 整 改 ”或 “撤 销 项 目 ”的 结 论 。第 十 条 中 期 检 查 结 论 由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在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上 签 署 。第 十 一 条 被 检 查 项 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视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需 要 整 改 ”或“撤 销 项

8、目 ”的 结 论 :( 一 ) 预 定 研 究 内 容 或 研 究 方 案 经 研 究 实 践 表 明 不 合 理 ;( 二 ) 不 可 能 完 成 预 期 研 究 任 务 , 且 限 期 提 不 出 新 的 解 决 方 案 ;( 三 ) 提 供 的 验 收 文 件 、 资 料 、 数 据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四 ) 擅 自 修 改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批 准 的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合 同 书 或 人 文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申 请 书 及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有 关 批 复 规 定 的 内 容 ;( 五 ) 其 他 问 题

9、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需 要 整 改 的 重 点 项 目 , 负 责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30 天 内 向 市 教 委 科研 处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 经 审 查 后 , 对 于 整 改 报 告 通 过 的 重 点 项 目 应 继 续 执 行 ; 对 于整 改报 告 未 通 过 的 重 点 项 目 以 及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整 改 报 告 的 重 点 项 目 , 由 市 教委 科 研处 做 出 “撤 销 项 目 ”的 决 定 。第六章 罚则第 十 三 条 对 于 被 撤 销 的 重 点 项 目 , 由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10、 采 取 停 止 拨款 、 收 回 剩 余 研 究 经 费 等 处 罚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被 撤 销 重 点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在 重 点 项 目 撤 销 后 的 两 个 申 报 年 度 内 , 不得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报 市 教 委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以 及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结题验收实施细则第七章 职责划分第 十 五 条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与 市 自 然 基 金 委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市 教 委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点项 目 的 结 题 验 收 工 作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与 市 社 科 规 划

11、 办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的结题 验 收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一 ) 督 促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重 点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书 以 及 相 关材 料 ;( 二 ) 对 重 点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书 进 行 审 查 , 并 签 署 审 查 意 见 。( 三 )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报 送 重 点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书 , 以 及 结 题 验收 的 相 关 材 料 ;( 四 ) 协 助

12、实 施 结 题 验 收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一 ) 负 责 对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 填 写 重 点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书 ;( 二 )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结 题 验 收 申 请 , 并 提 交 结 题 验 收所 需 的 相 关 材 料 ;( 三 ) 汇 报 重 点 项 目 的 完 成 情 况 。第八章 结题验收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第 十 八 条 结 题 验 收 的 内 容 如 下 :( 一 )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完 成 情 况 ;( 二

13、 )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目 标 是 否 达 到 ;( 三 )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批 准 的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合 同 书 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申 请 书 规 定 的 预 期 完 成 指 标 , 以 及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批 准 的 重 点 项 目调 整 、 撤 销 、 新 增 内 容 规 定 的 预 期 完 成 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四 ) 重 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结 题

14、验 收 所需 的 报 告 、 资 料 及 实 物 , 一 般 包 括 :( 一 )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批 准 的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合 同 书 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申 请 书 以 及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有 关 批 复 ;( 二 ) 经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审 查 通 过 的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 三 ) 重 点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书 ;( 四 ) 重 点 项 目 研 究 所 获 成 果 ( 论 文 、 著 作 、 专 利 等 ) 一 览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 ( 五 ) 购 置

15、的 仪 器 、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清 单 。对 于 研 制 开 发 类 重 点 项 目 还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有 关 资 料 :( 一 )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报 告 ;( 二 ) 研 制 的 样 机 、 样 品 图 片 及 数 据 ;( 三 ) 建 设 的 中 试 线 、 试 验 基 地 、 示 范 点 一 览 表 、 图 片 及 数 据 。第九章 结题验收时间第 二 十 条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重 点 项 目 计 划 完 成 时 间 后 3 个 月 内 向 所 在 学 校 科 研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结 题 验 收 申 请 , 并 提 交 结 题 验 收

16、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接 到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的 结 题 验 收 申 请 后的 1 个 月 内 向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提 出 结 题 验 收 申 请 。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就 是否 同 意 结 题 验 收 通 知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二 条 整 个 结 题 验 收 工 作 须 在 重 点 项 目 计 划 完 成 时 间 期 限 之 后 半 年 内 完 成 。重 点 项 目 计 划 完 成 时 间 以 市 教 委 科 研 处 批 准 的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合 同 书 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重 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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