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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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程序和规定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一、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程序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十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主体必须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

3、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四)劳动争议处理管辖规定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1、苏州城区范围内,凡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与

4、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相城区、吴中区范围内除部、省属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目前暂维持现状,分别由相城、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虎丘(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分别由虎丘(高新)区、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城区范围内跨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5、五市(县)辖区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由各市(县)劳动仲裁部门直接处理。为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处理劳动争议,凡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劳动者可直接向所在乡镇的劳动仲裁办事处申请调解处理。(五)劳动争议处理的

5、时效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 1 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不予受理通知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属于受理范围,以及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劳动争议

6、处理的一些实体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权益标准,对劳动争议作出是非判断。劳动权益标准,主要是劳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等。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并经公示,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一)开除、除名、辞退开除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分,其他五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类行政处分:降级,如涉及降低工资而引发争议,可以受理。除名、辞退是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理。这两类处理,都规定了对违纪职工的

7、教育程序。劳动法实施后,国有或非国有企业对严重违纪职工作出处理,应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工资争议主要是指拖欠工资争议和克扣工资争议。(三)培训争议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培训发生的争议,比较多的涉及培训费赔偿问题,如劳动者培训期满回企业工作,未服务满规定的工作期限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约定赔偿培训费。(四)保险争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争议。(五)履行劳动合同争议这类争议分为: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变更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事实劳动关系亦有可能构成开除、除名、辞退和工资、解雇争议,处理这类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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