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轨道交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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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国家轨道交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议书 鉴于: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国家轨道交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缔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组建国家轨道交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联盟名称、组建原则和组建宗旨1联盟名称国家轨道交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以下简称“联盟”或“本联盟”)2组建原则联盟成员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原则,组织开放性的轨道交通产业联盟群体。3组建宗旨以实现轨道交通产业技术创新为目的,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2、的契约为保障,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联盟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轨道交通技术创新孵化中心和产业协作平台。联盟将通过纵向协调、横向联系,充分聚集人才、技术、金融等多方面的资源,协助成员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和科技攻关,加快其研究成果转化,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最终推动我国轨道交通产业整体升级。 为了有序地推动联盟的健康可持续地发展,联盟将工作目标划分为中长期目标和近期重点任务。1联盟中长期目标联盟计划利用 515 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各成员的共同努力,达到以下

3、目标:1.1 通过联盟整合行业科技资源,提高轨道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遵循市场机制法则,建立轨道交通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创新平台,突破轨道交通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1.2 建设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联盟内部通过有效的资源融合,充分挖掘创新潜能,实现联盟内的科技资源共享,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1.3 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联盟合作攻关机制,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 1.4 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通过建立合理的人才管理机制,实现盟员单位科技人才的联合聘任、人才培养和人才交流,发展成为培养高层次轨道交通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和吸引留学以及海外人才的重要基

4、地。2. 联盟近期重点任务按照联盟中长期目标,结合当前轨道交通市场的技术需求和联盟成员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确定联盟未来 35 年内的重点任务包括:2.1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决定 ,其中大力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是一个重要内容。联盟将以轨道交通项目为指引,争取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资金扶持。2.2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在鼓励类中,铁路有铁路新线建设、既有铁路改扩建、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与建设等 18 项入选,其中铁路 GSM-R 通信信号系统、铁路宽带通信系统开发与建设、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开发与建设、时速在 3

5、00 公里及以上高速铁路或客运专线减震降噪技术应用、城际轨道交通建设等都是新入选的项目,实质性进入此类项目的研发、技术创新等也是联盟未来的任务之一。2.3 根据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到 2020年有数万亿投资用于上述设施建设,这一规划也必将拉动社会对综合交通高科技及产品需求的快速增长。同时,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今后的运营、更新、维护,以及第三代交通产业所关注的绿色、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需求,也将引发社会对交通高科技市场的巨大需求,针对这一类需求联盟将制定措施,从各类渠道争取。3、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联盟是以从事轨道交通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

6、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综合性产业链组织,当链条中的一个节点提出新需求后,以科研单位为主体形成研发团队,解决关键技术,完成技术创新工作;联盟中企业主要负责轨道交通产业成果转化、成熟技术的示范和应用。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各联盟成员有权选择是否就某一具体事项而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该等文件或协议。非经联盟成员的事先书面许可,联盟理事长单位不可擅自代表联盟成员签署任何文件或协议,否则该文件或协

7、议对联盟成员不发生效力,一切后果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承担。联盟设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技术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联盟常设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为成都轨道交通协会,加入成都轨道交通协会即加入联盟。联盟和协会采用同一套班子,协会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即为联盟负责人、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协会单位会员即为联盟成员。1、理事会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单位指定代表人员组成。成都轨道交通协会理事单位即为联盟理事单位,协会会长即为联盟理事长,协会副会长即为联盟副理事长。2、技术委员会2.1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联盟

8、技术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人员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2.2 技术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2.2.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2.2.2 对委托项目进行论证、评审;2.2.3 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2.2.4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2.2.5 若联盟成员需要,则可提供有偿服务。3、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

9、、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和成都轨道交通协会秘书处采用同一套人员,协会秘书长即为联盟秘书长,协会秘书处人员即为联盟秘书处人员。四、联盟理事单位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轨道交通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理事单位,享受联盟理事单位权利,承担联盟理事单位义务。各联盟理事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理事单位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成都轨道交通协会理事单位即为联盟理事单位。五、联盟成员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轨道交通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

10、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成都轨道交通协会单位会员即为联盟成员。六、联盟的经费管理由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成都轨道交通协会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不收取会费。七、联盟的项目管理联盟在国家、地方科技部门等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1.1 联盟项目的来源联盟将积极为联盟成员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轨道交通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开发以及“十二

11、五”国家重大轨道交通产业化技术项目。根据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技术创新项目滚动计划将紧紧围绕轨道交通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技术和前沿技术进行规划和编制,适当兼顾各成员企业“做大做优”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既要勇于创新开发能够支撑我国轨道交通产业急需的先进产业化技术,还要十分重视能够引领国际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原始创新技术的开发,同时要兼顾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综合竞争力需要的集成创新和系统化优化技术。1.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为把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真正落到实处,联盟成员对承担项目的资格具有优先权。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立项申请,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

12、或课题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专家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召开理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都必须按计划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撑计划或国际其他重大科技计划。2. 联盟项目的实施项目实行总负责人制,总负责人由项目承担企业选派。项目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联盟项目的验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八、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1. 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

13、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2. 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3. 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共性技术,将向联盟外企业辐射

14、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当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成员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4.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开发的轨道交通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5. 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

15、。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6. 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7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

16、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8.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9.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10.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但不影响联盟成员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的权利。九、联盟的解散和清算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通过。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和地方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专门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十、违约责任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它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联盟成员被除名或退出时,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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