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FOB条件下,国内发货人如何控制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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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业务 FOB 条件下,国内发货人如何控制货权近来,贸易合同下的国内卖方起诉国内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汀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国内卖方因缺乏运输单证,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契约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契约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

2、付了契约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运输单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第一外贸论坛+F5qF,RY8I该类纠纷虽表现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但究其根源,却仍然是国内卖方在贸易合同签订和货物运输安排上的脱节所致。按照贸易术语的操作惯例,应当由国外买方负责向承运人订舱并支付运输费用,国内卖方只须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即完成其贸易合同下的交货义务。上述案件中,均是国内卖方主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令的货运代理人,而非货运代理人向国内卖方揽货,符合贸易合同的特点。依据贸易术语,此时国内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国外买方即应当付款。国内卖方之所以选择跟单信用证的结汇方式,没有选择信汇或电

3、汇的付款方式,其初衷是依靠银行信用以便增加顺利结汇的保险系数。但信用证结汇的前提是国内卖方必须取得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如果货运代理人没有向国内卖方交付该单据,国内卖方仍然无法结汇。此时货物已出运,货款又无法收到,国内卖方刁二得不面对货、款两空的不利局面。福步外贸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外贸论坛,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人气、最实用的外贸社区。6L*|.h#W%A#G该类纠纷中的关键环节是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等环节,其和国内卖方之间确实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其代理国内卖方办理了上述委托事项,并向国内卖方开具发票,收取办理这些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但另一

4、方面,在起运港的订舱环节,该货运代理人又是代理承运人(一般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委托,并往往代理承运人向国外买方签发提单,其身份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这同样符合贸易合同中买方订舱的特点。国内卖方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其既然将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u,F,d7V0!w#.k货物交给了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就应当负有向其交付运输单据的义务。但上述纠纷中,国内卖方既举证不出其曾经委托货运代理人代为向承运人订舱,也举证不出其曾经向货运代理人支付过订舱费。国内卖方既然举证不出其和货运代理人之间有代为订舱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自然没有向其交付因处理委托事项而

5、取得的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合同义务。另外,国内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其履行贸易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行为,对货运代理人而言,该行为只是一个民法上的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以此作为货运代理人交单义务的对价。虽然国内卖方坚持认为其身份是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托运人之一(实际托运人、交货托运人) ,此说法固然不错,但作为托运人,其要求交付运输单据的对象应当是承运人而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此,即使国内货运代理人同时具有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的身份,国内卖方也不能直接要求其交付运输单据。同时,该类纠纷中的货运代理人虽然有双重身份,但并不构成法律禁止的双重代理,因为其是和国内卖方、契约承运

6、人分别就不同的代理事项成立了两个各自独立的代理关系,而不是就同一代理事项同时代理订立合同的双方,因此并不违法。该类纠纷中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往往不是提单而是货物收据,该货物收据仅仅作为国内卖方的结汇单据,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这同样是贸易术语的惯例所致。作为物权凭证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被国外买方牢牢掌握,以便控制货物运输。而该类纠纷中的货物往往由契约承运人电放给国外买方。由于该类纠纷中国内货运代理人隐藏较深的双重身份,往往使国内卖方产生了其交货后即对国外买方和国内货运代理人均可行使请求权的误解,对此国内卖方应有清醒的认识。同时,国内卖方还应当认识到,贸易合同下采取跟单信用证的结汇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在贸易合同下的固有风险,如果不慎重选择贸易对家,信用证结汇与信汇或电汇在收汇风险上并无本质的不同,因为承运人同样处于国外买方的控制之下,倘若国外买方有心欺诈,信用证结汇反而增加了欺骗性。如果国内卖方试图降低贸易合同的风险,强烈建议国内卖方在向国内货运代理人交货时与其签订书面的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货运代理人交付运输单据的义务,一旦因缺乏运输单据而结汇不成时,在起诉国外买方和国外契约承运人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向货运代理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以更加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述与货运代理人关于交单义务的约定,还有助于国内卖方在交货后能够及早发现和防范贸易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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